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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永昌花苑合同纠纷案何时了!

2018-11-1 11:51:05发布9次查看
衡阳市中院枉法裁判,公正何在!
我叫付孝梅,衡阳县渣江镇人,是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也是一个堂堂正正的生意人。但一场诉讼却彻底改变了我的生活,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麻烦与烦恼。
2004年9月8日,我与黄远昌、戴智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雁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黄远昌、戴智斌自愿将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线东侧b栋两处面积157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及该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抵偿给我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本以为案件就此了结,但在2008年因为戴智斌、黄远昌与他人的借款纠纷,衡南县法院违规将已经属于我的财产通过调解的方式给了戴智斌、黄远昌的其他债权人,后其他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成功办理了房产证。但因根据(2004)雁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上述土地与建筑物都是属于我的财产,而此份维护我权利的调解书也成为了他们实际处理我财产的障碍。于是2009年他们通过衡阳市中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了(2004)雁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撤销后我才知道(2004)雁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被撤销,这样他们就完成了非法侵占我财产的全部程序。
就这样,一个这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却因衡阳法院的枉法裁判反反复复折腾了9年,而如今衡阳的贿选案已闹的沸沸扬扬,这不禁让我将两者联系到一起,想到衡阳的官场是如何的复杂,官场人员的如何鱼龙混杂。特别是衡阳中院很多法官要求我让步,不要太较真。最后我想到如果我一再坚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将会被衡阳法院反反复复折腾到不知何年何月,可能最后损失的不仅是我的财产更可能危害到我身边的其他方方面面。于是逼不得已我做出了巨大让步,在衡阳市中院的主持下与黄远昌及戴智斌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衡阳市中院作出了(2013)衡中法民三再终字地03-1号民事调解书,本以为案件到此可以最终了结。2014年我向中院申请执行,衡阳市中院却作出了完全改变调解书内容的(2014)衡中法执子第17-3号执行裁定书,我提出异议后,中院作出撤销(2014)衡中法执子第17-3号裁定的新裁定。然而,黄远昌向省高院申请复议高院于2015年12月份又作出了支持黄远昌复议请求、撤销衡阳市中院作出的裁定,并要求中院重新审查。案件又回到衡阳市中院再审,并作出了(2014)衡中法执子第17-5号执行裁定书,但该裁定结果已完全超出了(2013)衡中法民三再终字地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范围。后我不服再次提出异议,但衡阳中院不顾我的异议,枉顾法律事实,作出了明显错误的(2016)湘04执异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上我代理人明确提出异议双方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并多次强调以下几点:
1、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湖南邵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范围超出了(2013)衡中法民三再终字第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范围,依法应当重新评估。
2、(2014)衡中法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采信的主要证据之一,邵房估(鉴)字2014第09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依法不应当被采信。
3、(2014)衡中法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采信的主要证据之一,邵房估(鉴)字2014第09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经庭审质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房估(鉴)字2014第09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只要有法定重新鉴定的理由法院就应当准予重新鉴定。
5、(2014)衡中法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改变了(2013)衡中法民三再终字第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应当撤销。
6、(2014)衡中法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中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依法应当撤销该裁定。
(2016)湘04执异字第291号执行裁定却对我代理人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只字未提,甚至对我的异议申请也未作任何分析。最后导致我沟通无门,求助无人。
衡阳中院在该执行案中对自己做出的裁定裁了又撤、撤了又裁、裁了再撤,且在这众多自相矛盾的裁定中从未适用回避制度,同一合议庭的成员做出的裁定被撤后又由同一合议庭做出所谓正确的裁定,毫无公正性、权威性可言,因此我请求包括衡阳中院在内的衡阳市全部各级法院回避该案,另行指定其他地区法院审理此案。
“裁了又撤、撤了又裁、裁了再撤”搞得这么复杂!
一个长达12年的案子,衡阳法院一判再判,贿选官员,枉法裁判反反复复,衡阳的官场如此复杂,让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请中央为民伸冤!!!
2016-09-29 22: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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