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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鸬鹚镇干部违法请查处

2018-11-1 7:01:50发布8次查看
桃江县鸬鹚镇干部明目张胆违法剥夺村民被选举权!
我叫陈耀军,男,现年54岁,系益阳桃江县鸬鹚渡镇蒋家冲村尹家仑组村民。在此投诉:在本次第十届村委班子换届选举中,鸬鹚渡镇政府干部明目张胆打压民意,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然强行剥夺我的被选举权!具体情况如下:
5月15日第一次无纪名投票,我的得票数是421票,进入候选人前五名;6月1日第二轮选举,却被他们无故取消候选人资格!但村民以自荐名形式仍推举我为候选人并得票745票,居候选村委委员首位!6月9日第三轮选举,又无端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取消候选人资格,还宣称:“陈耀军就是满票也是无效的!”但民主意识觉醒的村民还是推举我为候选人,并获得选票605票,依然能够当选为村委委员!面对这一情况,镇政府干部称,我的村委委员资格还是要取消!他们要取消的理由竟然是“县里的土政策”——我35年前还是个孩子时犯过的一个小错误!但关键时,当年我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本人平时遵纪守法,勤劳致富,与人为善,热心公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被选举权的任何条件,也许是这次被村民一再推选为村委委员候选人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由上可看出,本人被村民推选为村委委员候选人,符合一切法律法规,而鸬鹚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法却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如此明目张胆和露骨,背后阴谋到底是什么,请上级领导明查!村民民意更要尊重,所以有必要给本人一个合理说法!
关于桃江县鸬鹚渡镇干部违法请查处一帖的回复
百姓呼声栏目组:
关于网友陈耀军投诉的桃江县鸬鹚渡镇蒋家冲村村委换届选举中存在镇政府干部违反村民会组织法,剥夺其选举权问题一帖,现回复如下:
1、陈某军(网名陈耀军)反映的其在蒋家冲村村委选举中候选人提名时,得票数421票,进入候选人前五名。在对村委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八联审”时因其被判过刑而取消候选人资格。在正式选举和随后进行的另行选举等两次选举中所得票数均属真实,且都属于村民另选他人选出,镇政府并未剥夺被其被选举权。
2、根据1983年12月2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3)法刑字第194号判决:陈某军在1979年10月至1981年12月中因盗窃作案二十一次,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不是帖中所说的年轻时犯的小错误。
3、在蒋家冲村最后进行的另行选举中陈某军所得票数,超过了法定的应选票数,具备了当选为村委委员的票数条件,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6】51号)规定,“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当选无效”。且在该文件中,明确指出,“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者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不能被确定为村(居)“两委”成员候选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名的村委候选人,应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
综合所述,因陈某军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刑坐牢,不具备担任村委委员的资格条件,所以鸬鹚渡镇、蒋家冲村两级选举委员会相继取消了其候选人资格和当选资格,并未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鸬鹚渡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2017-06-13 22: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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