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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龙洞镇大田农贸市场连环诈骗事件真相

2018-10-31 23:37:33发布11次查看
湘乡市龙洞镇虚假答复,不办实事,湘乡市大田农贸市场工程开发商诈骗逃跑请严查。
我叫刘清平,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湘乡市龙洞乡集义村第十村民组262村民
2013年11月23日,柳光耀以龙洞镇大田农贸市场开发商的,名义与我签订了【龙洞镇大田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我并向交纳了工程保证金15万元。该工程于2014年农历正月十八日正式开工。在龙洞镇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举行了隆重开工仪式。
后经我查实;
一、柳光耀所开发的龙洞镇农贸市场这宗土地,属大田乡人民原址,而柳光耀只要一纸与龙洞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但并未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因该地原属划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第23条之规定;以划拨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转让权,应当报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而今未能见到湘乡市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已转让的批文,此其一;其二;大田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性质属于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的方式方能取得,所以柳光耀即使取得了该宗土地的权属,也是不合法律之规定,因而无效。
二、该农贸市场的建设,并未得到城建办、规划办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该农贸市场里的商住楼也未见有住建部的相关批文。
四、柳光耀根本不具备开发商的资质、无注册、无场地、无技术、无设备、无职称。
五、柳光耀也未向劳动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均没办理。
七、我本人及各供应商请求龙洞镇人民政府未果,且政府各级领导对此事不作为,回避事情不做处理。
报告人;刘清平
电话;13786231068
2015年2月1号
我们已将网友所反映的情况提交了本局经侦大队,请网友速与经侦大队联系(联系电话110,56768019),以便及时核实相关案情。
龙洞镇 2015/2/6 14:11:34
镇相关的职能部门多次上面告之,让开发商履行相关手续,但开发商一直拖延,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龙洞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湘乡市龙洞镇县道乡村赶集严重影响交通
2016/4/11 8:12:35
湘乡龙洞镇县道乡村赶集严重影响交通,(大田乡义亭每月缝②号赶集班车无法通过)请湘乡市政府出面管理,向韶山学习,不在道路上赶集)。
网友你好:
你在帖子中所述的原大田乡三义亭赶集影响交通一事,经龙洞镇政府调查研究决定:一、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建立农贸市场;二、镇、村两级同时发力,整顿市场秩序,规划经营,尽量不影响交通。
感谢网友的建议监督,我镇将努力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情况,望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关心龙洞镇的发展,为打造美好龙洞建言献策。
请求上级查处这一连环诈骗案,①龙洞镇政府网上虚假答复,10万元进入了镇财政所,5万元捐献办公用品,只字不提,另慕后指使人所交20万元,去向无法解释。②组织会议只是处理上访民工工资及债权人债务事项,黑白颠倒,纽曲事实,蒙蔽群众,无凭无据出了收受26万元的谎言,王文闯只是刘军书记变相贪污的一个晃子。③刘军书记受贿50万元,另一镇领导受贿20万元,沈楚乔书记受得18万元的事实,勿掩不作解释。④龙洞镇政府在网上承诺建设150个摊位,毁损我农田3.8亩,的农贸市场,怎么就变成了商住楼?难道龙洞镇政府刘军书记只收钱,对事实不应该负责吗?根据刑法224条在明知当事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与其共同诈骗钱财归单位所有的行为属诈骗犯罪。
龙洞镇大田村民刘志红
电话13875255131
2017年9月25日
各位网友:
现将龙洞镇大田村农贸市场纠纷一案情况说明如下:2004年,经时任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龙洞镇人民政府将原大田乡政府租给刘志红,约定租期为50年,租金共为13.8万元。2013年上半年,省、湘潭、湘乡出台了关于农贸市场建设的相关文件,主要精神是按照“政府引导、上下联动、多方投入”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重点解决乡镇马路市场问题。刘志红在得知这一精神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愿意在租用的大田乡政府内投资建设大田农贸市场,并主动向市商务局争取了项目支持,基于解决大田马路市场问题等多方考虑,镇人民政府在2013年9月4日同意以政府的名义(因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经人民政府同意,主要是选址,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向市商务局递交了《关于请求批准龙洞大田村农贸市场的报告》,并于2013年9月27日得到了市商务局的批复。之后,刘志红邀柳光耀(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上河边街人)合伙建设大田农贸市场项目,并要柳光耀担任项目负责人,镇人民政府与柳光耀、刘志红签订了《关于大田农贸市场建设的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大田农贸市场由柳光耀独立投资开发、建设,镇人民政府不负责也不参与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任何事项,镇人民政府不再因租赁期限未到而退还刘志红租金或承担其他责任,大田农贸市场建设遵循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要求柳光耀、刘志红自己负责处理好在项目建设及以后的运行过程中的四邻及相关社会关系,并办理好相关手续。2013年10月30日,刘志红与柳光耀正式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约定共同合作开发龙洞大田村农贸市场,刘志红以场地作价6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入股开发大田农贸市场(占32%股份),另外30万元由柳光耀按协议支付给刘志红,投资风险亦按投资比例承担。2013年11月23日,柳光耀将项目承包给刘清平(龙洞镇集义村人)建设。2014年6月份,柳光耀因资金链断裂,外出躲债,项目也因之停工,其中共拖欠刘清平工程建设款和工资近70多万元,刘清平多次带民工至镇人民政府上访。2014年12月18日,镇党委、政府就大田农贸市建设中的房建经济纠纷组织了镇综治办、司法所、城建办、国土所、安监站及刘志红、王文闯(代表柳光耀出席)召开了会议。同意柳光耀在无力继续开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融资、转让、合作等方式将项目完成,但必须做到自行处理好与合伙人的关系;对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财产、债务债权、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做好清算,保证无第三人对此项目主张权利。2015年7月30日,刘志红与柳光耀经公证处公证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由柳光耀出资28万元,受让了刘志红在项目中的32%的股份。至此,此项目全归柳光耀所有。2015年8月24日,柳光耀将项目转让给了王文闯,继续由刘清平进行承包施工。之后,刘志红以“只转让了股份,股本还没退”为由,至工地阻工,要求柳光耀或政府给予补偿。镇人民政府经王文闯申请,组织调解,但刘志红设定各种条件让调解无法实施。
据查,刘志红在此项目建设中,于2013年收到了柳光耀26万元用地款,并取得了项目32%的股份;于2015年,将32%股份转让,收到了柳光耀28万元,其中8万元在工程封顶后付清。
另刘志红在投诉中所提交15万元到镇人民政府,资金为索拉卡要的费用。经查与事实不符,柳光耀在项目初期确支付了10万元给城建办干部龙金枝,此款早已归入账镇财政,是项目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的预缴款,由于前面所述情况,因柳光耀外出躲债,项目相关手续没有全部办理完成,王文闯接手后,镇人民政府已责令其继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其相关费用将在预缴款中开支,多退少补。至于反映的其他情况,查无实据。
综上所述,我镇认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相关利害人如存在经济纠纷,建议在自行协商及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龙洞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2017-09-25 1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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