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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置换身份补偿的政策法规

2018-2-20 9:26:00发布64次查看
宁乡氮肥厂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上世纪末,在全国诸多企业改制的浪潮中,宁乡县氮肥厂因场地改造和经营亏损等诸多原因,弄得债台高筑,严峻的局面迫使氮肥厂于1998年宣布破产。十三年来,千多名职工各奔东西,有的吃低保、有的出租摩托、有的外出打工,为斗米而劳累奔波,为子女成才而忧心如焚。多年来我们祈盼党的“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阳光政策能熙拂我们这帮弱势群体。然而,宁乡县工信局根据县委、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若干规定》〔宁发(2010)19号〕制定的《宁乡县氮肥厂企业改制相关政策规定》,却使人大跌眼镜。我们认为有关职能部门不会姑妄言之,但我们只能姑妄听之,难以从命。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最低生活标准要求,我们提出一些意见,请有关领导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修改不合情理的改制方案和补偿标准,是曲突徙薪,还是缘木求鱼,必有智者明察:
    一、套用老皇历行不通,还是与时俱进为佳。据我们所知,针对我厂改制的相关规定,是参照长沙市政府办发(2000)3号文件办理的,而该文件又沿袭政发(1995)5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即1-10年工龄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且各段累计不超过二万元。本文件当时就有诸多质疑之处,而十六年后仍按此标准进行补偿,难道时空凝固了吗?物价下跌了吗?厂内职工都富裕了吗?宁乡没有发展吗?拿着老皇历来对待这些曾经拔山扛鼎,披荆斩棘,获过屡屡战功的工人们实有衔肉著口之嫌。文件规定的始作俑者,请你想想,我们即算得到了二万元的最高补偿,又能买得几平方米的商品房呢?在一些富豪和权贵的眼中,二万元在棋牌桌上扬几扬,或靓妹床中狂几狂就没了。我们不要这样的车薪杯水,我们要的是雪中送炭。
  二、医疗费的分类补偿标准令人遗憾。
    众所周知,我们氮肥厂的生产工艺,是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下进行的,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属高危行业。我厂曾有多名工人在生产一线因中毒或爆炸而遇难,且患肺癌、肝癌等绝症者也不乏其人,至于肺气肿、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职工则不计其数,职业病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其医疗补助难道不应倾斜吗?我们祈盼能区别对待这些因公而致病、致残和老弱者们,使他们得到应有的合理的医疗补助。
  三、人常言,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我厂倒闭后,门前冷落车马稀,多年来少有人问津和关注,但近几年随着金洲大道、创业大道的开发和沩水大桥的建成,这块240多亩的风水宝地突显其价值,我们全体职工喜上眉头。众观我县已改制的诸多企业其补偿标准并非一律,条件好资金储备充裕的企业改制后其补偿标准突破了二万元底线的如木材公司、县工程公司等……我们不求非分之福,不贪无故之获,只求实事求是,做到施者量体裁衣,得者看菜吃饭。千万不要拿老掉牙的规定套在我们的头上,今日的紧箍咒是没有用的。
  明代《菜根谭》作者洪应明曾说:居官就要爱子民,要想民之所想,忧民之所忧,乐民之所乐,权为民所用,谋为民所计,情为民所发……今天,我们的共产党有“三个代表”的光辉形象和“以民为本”的坚固思想,是历代封建社会无法比拟的。
    以上诉求是我们全厂职工的共同心声,特此报告给各级部门领导,望各级领导调查、研究,及时消除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调整改制方案,我们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宁乡县氮肥厂全体职工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目前涉及企业改制的问题,由于全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改制的依据,因而各地均是依据当地政府的红头文件操作。
二、宁发〔2010〕19号《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文件,是由宁乡县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0年召集相关部门,经过半年多时间反复论证后,于2010年11月25日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共同签发的政策性文件。
三、宁乡县氮肥厂的改制,是在县改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宁发〔2010〕19号文件,结合工业系统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的。宁发〔2010〕19号文件是目前距离该厂改制时日最近,最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
四、“宁乡县氮肥厂企业改制相关政策规定”和“宁乡县氮肥厂企业改制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既坚持了宁乡县改制大的政策即宁发〔2010〕19号文件,又考虑到了氮肥厂的实际情况即氮肥厂资产较好、生产岗位特殊、且改制任务重、时间紧等特点,照顾了大多数职工的利益。该企业改制与以往企业改制相比较,该企业职工享受的待遇有明显的改变,能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与已改制企业职工相比,该企业职工平均多享受1.3万元左右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缴费期限的延长,并首次设立企业特殊岗位津贴补助,首次设立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为特殊困难职工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
与以往企业改制的区别,此次氮肥厂企业改制可以让该企业职工享受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1、养老保险方面:较以往企业改制,该企业为职工(含固定工和合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数有所提高,并且延长了为合同工缴费的期限。以往的企业改制,属固定工对象的,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止,缴纳单位应负担的20%部分,个人应缴的8%自负,缴纳基数为2003年末本人档案工资;属合同工对象的,按当年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缴纳至2003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企业负担。此次氮肥厂企业改制,属固定职工身份对象的,其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至2011年6月30日止。其中:2003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当年档案工资标准计算;从2004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个人部分自行负责;2007年元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费按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缴费基数计算缴纳。属合同工对象的,其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其中:在2003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按本人当年档案工资标准计算;在2004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均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个人部分自行负责。
2、住房保障方面:以往的企业改制,符合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应房条件的职工,只能纳入县住房保障局统筹安排,尽管职工符合申请条件,也要排队等候;此次氮肥厂企业改制,宁乡县工信局已经报批,计划在氮肥厂预留23亩地建廉租房和经济适应房,按搬迁顺序优先安排氮肥厂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应房条件的职工。
3、在该企业改制中为了激励职工积极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设立奖励,在宁乡县工业系统以往的企业改制中是从未有过的。
2011年7 月20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奖励4000元/人;2011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奖励3000元/人;2011年8月11日至8月31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奖励2000元/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不再奖励。
4、设立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在企业改制中也是首开先例。
鉴于该企业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生产企业,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的职工给予每人200元/年的补助,补助年限从在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到1998年12月31日止,最长不超过20年。
五、宁乡县氮肥厂改制,旨在通过处置资产、筹措改制成本,更好地落实职工政策规定待遇,偿还职工债务、清偿往来欠款,积极争取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和解决遗留问题。该企业改制,是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更是大多数职工的呼声。宁乡县工信局在拟启动企业改制,征求职工意见时,取得了该企业大多数职工签字同意。
总之,该厂企业改制,是在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宁乡县氮肥厂改制领导小组的精心组织下,在坚持宁乡县改制大的政策前提下,结合氮肥厂实际,征得氮肥厂大多数职工的同意,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的改制。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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