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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包庇肇事者

2018-10-31 14:17:36发布13次查看
2017年4月12日,刘观重驾驶湘b7846小型轿车沿云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职教城路口前800米交叉路口处遇凌凤云骑电动自行车在经过斑马线时,刘观众以100多码的速度经过路口,由于车速太快(路口限速60码)导致轿车前部碰撞电动自行车的尾部,从而造成电动自行车碰飞距事发地100多米远,电动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全家人悲痛欲绝。
事故由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刘杰副大队长主办此案,2017年4月18日出具了株公物鉴(痕迹)字【2017】891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确定后经过1个多月尚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也未曾做任何处理。2017年5月25日,刘杰副大队长突然叫死者凌凤云家属汤必红又领一份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显示有修改痕迹,且在修改部位已盖好公章,刘杰副大队长在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私自在其检验报告上做修改,不顾当事人是否同意,也不顾事实真相如何,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死者凌凤云家属汤必红所做不符合程序不愿意签字,刘杰直接逼迫被害人凌凤云家属要求必须领取已经过修改的检验报告上签字及领取。直接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然违法为肇事者刘观众撑当保护伞,对事故不做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刘杰副大队长迟迟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曾处理,这从中是何缘故,是收取了当事人的好处吗?还是想颠倒黑白,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刘杰公然维护肇事者,为肇事者撑当保护伞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为请求红网百姓呼吁为我伸张正义,维护百姓合法权益。请求株洲市公安局云龙交警大队领导按事实说话,凭良心说话。人都是父母生的,请求公平、公正、公开处理。
请按事实说话,给死者及家属一个公道。
请问这位副大队长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明不明白什么叫做忠诚履职?
朝中无人,办事无门,当下百姓之痛!
不经调查就擅自更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背后一定有猫腻:是工作人员随意作为,还是作风不实乱作为,还是背后有人干预肆意作为?
伪造、篡改相关文件,情节之严重性!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查明,还死者一个公道。
请求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查明事情真相,按事实说话,凭良心说话。人都是父母生的,请求公平、公正、公开处理。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私利,请问口口声声的“公平,公正”在哪里?请广大红网群众呼吁,请求给死者公道!
请问这位交警队长,人生父母养的,谁都没权利颠倒是非,换位思考,若是你妈,你还会这样处理吗?
我觉得作为人民警察,谁敢这样做,现在是法制社会,终究会公平公正的判罚,事实是什么,也不是谁说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的。
从所发图片上看,检验结果没有篡改,对事故处理没有什么影响。我提醒死者家属首先要弄清这次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划分的,因为它是肇事者对死者赔偿判定的重要依据。若你觉得责任划分有什么不公正之处,你可以向其上面领导反应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发帖人发的图片是原始鉴定图片,各位网友在看看这份交警队回复的话语,看看攥改内容,因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是鉴定、检验报告,这直接关系到死者的赔偿判定。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调查,我支队云龙大队主办民警张俊杰对该事故进行证据梳理时发现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株公物鉴(痕迹)字(2017)891号)检验结果中:“无牌电动车的左后部、尾架、保险杠碰撞痕迹比较明显。”经查该检验报告中检验与检验结果描述不一致,随即提交大队进行集体阅卷讨论。 在大队在集体阅卷讨论该案时,发现该案事故证据还需要进一步固定。鉴于该案情较为复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在2017年5月15日书面提出呈请中止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在得到市交警支队批准后,我大队已口头告知该案双方当事人。针对物证检验报告中出现的检验和检验结果描述不一致的情况,大队刘杰、张俊杰专门到支队事故大队汇报,并与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痕检工程师刘爱民称为笔误,在株公物鉴(痕迹)字(2017)891号原件上直接把“左”划出,改为‘右’”,并当日签字加盖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至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把修改后的原件通知云龙大队民警张俊杰领取。 当日11时15分左右,办案民警张俊杰电话报告主管事故副大队长刘杰双方当事人已到大队,正对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株公物鉴(痕迹)字(2017)891号)修改后的复印件再次送达给当事人双方。副大队长刘杰就修改后的复印件的问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解释说明,刘观重交回原复印件,而凌风云丈夫汤必红拒绝在此次送达回执上签字。经过与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继续沟通,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意就该问题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市交警支队
2017年6月2日
1、这回复也太有猫腻了,帖子发出时间是6月6日,而市交警支队6月2日就做出回复.且交警支队说是笔误就笔误吗?没有进行全面的搜集证据,也没有通知当事人进行公开、公正的搜集、采纳证据,主管事故副大队长刘杰怎么能够说是笔误就笔误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检验报告岂能说改就改,说笔误就笔误呢?公职人员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公开采集证据,秉公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2017-06-05 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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