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与周彪离婚纠纷一案,原2009年至2012年房产证与土地证都是周彪的名字91平方米,为何2016年离婚我调出土地证和房产证,土地证上的名字是周彪,房产证原本是周彪字的名字,而现涂改成周扬文名字,但其中更改没有当事人的手印和房产局的盖章,还是原卖方的章印,土地证不曾涂改还是周彪。我现向常宁市房地产局查到的证据显示,周彪2012年10月承诺如果离婚时,就把松柏镇松柏居委会四码头70.2平方米的房产权转给汤桂娥,2016年周彪为了转移财产通过关系弄虚作假,得到的假骗局,为了查清实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73条的规定,我申请全市领导对周彪这种弄虚作假行为予以核查,到常宁市房产局(现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调取原始档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全市领导帮我汤桂娥找回一个家。
申请人:汤桂娥
2016年12月5日
尹兰英律师:婚内财产辨别 一、房产共有: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内,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财产分别登记的协议,则该段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动产处置程序:
不动产原来登记在张三名下,如果后来改为登记在李四名下,则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里面必须有双方变更登记的合法的材料证明,或者赠与,或者买卖,或者继承,务必有书面的档案材料说明变更的程序。而不可能是简单的进行涂改。
三、夫妻婚内不动产的单方处置:
1、配偶单方面把家庭大额财产对外进行赠与,特别是不动产进行赠与转移,没有取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另外一方可以以侵犯自己的财产共有权为由主张赠与无效或者撤销。
2、配偶单方面以买卖为由主张自己把某某不动产出卖,则需要明确自己处置不动产以后的获得的对价是多少、对价去了哪里。如果单方面转移财产,既没有对价也没有财产去向说明,则另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其为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重新纳入财产分割范围或者主张赔偿。
以上律师回复仅仅针对本帖内容发布个人意见,具体以案件的真实证据材料为准。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楼主所说的承诺是否有证据可以佐证》?
图片为证
证据如图片
还是劝和吧,别离了。
我是过路人,依我看清官难断家务事,复婚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这年代再组合家庭以后会后悔的,信不信由你。
2016-12-05 1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