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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国资局门面霸王条约”欺压百姓

2018-10-30 18:13:13发布10次查看
由于群众集体维权且与国资局正面开会协商,现国资局在起初“方案一”的基础上给出“方案二”,专管国有资产相关领导表示国资局属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所属门面,而我们作为租赁该门面的乙方,无任何权利干预其对该门面作出的任何决议,方案只有二选一,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此事件是不是在警示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权利则代表一切!权利则代表一切!”从而得出“衡阳县人民政府门前那块花巨额买回的石碑,上面刻着五个醒目的大字‘为人民服务’”,难道其作用只是为了彰显衡阳县人民政府气派的光鲜形象,仅此而已?
方案一:1、公开招标,招标价格无顶限!(最终租价原租户能接受就续签,不能接受就拎包走,其门面转让费、装修费、存货等一切损失原租户自己承担,最终炒到天价,到时叫原租户接还是不接?不接,一切损失自负;接,巨额租金压在租户身上,难道做亏本生意?)
2、原租户参与竞标,交押金3-10万不等,不退!(招标成功押金不退,放在国资局作门面押金!10余平方门面一年净盈利才几万,押金起手5万!古人曰“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都养不起,何谈报国,何谈为社会作贡献!)
3、有权有关系就是公平公正!(有关系合同期可以签3年-10年不等,没关系的租赁户合同期只能年年续签,其已签3-10年不等的门面不参与竞标,门面租金不变!)
方案二:1、按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续签合同!(评估价透明度何在?国资领导对这个评估价给出的最后结果也是能接受就续签,不能接受就拎包走人!现在电商冲击大,实体生意本来就难做!没说让政府扶持,但也请别妄意打击!为什么不能随行就市,给个具体的涨浮数)
2、合同期定为三年!不允许转让!(目前我国法律对门面转让费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民法不禁止即是许可的原则,结合当前的法院判过的案例,可以概括地认为收取转让费是合法的,国有资产门面同样适用,但现国资给出这样的霸王条约,请问以后政府门面谁还敢租?之前所花费的转让费和装修费有效期就三年,三年过后一切损失租户自负!此后谁还敢花钱精装门面!方案一合同期可续签五年,五年内可转让,为什么方案二合同期续签为三年,且不可以转让?道理何在?群众不解!)
3、续签合同押金为一年房租!(押金为一年房租,押金除外另房租也是一年交清,国资相关领导表示此押金收的即合法又合情且合理,说是作为门前三包……等等解决一系列问题的押金,押金最少上万,自古以来,只有房租一年付清,没有要押一年房租的情况,如果国资门面约200户押金全交缴到位,大家算算,这笔巨额押金请问政府是要去填哪个坑?原租户在此之前已交过一次押金,为何又要再交一次?如国资领导所说这是他们的门面,他们是属于甲方,故而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处置例属他们的资产,我们作为乙方无任何权利去干预,只有顺从?)
群众请愿:1、租金随行就市,涨浮能让租户生存下去!
2、公平公正,统一合同期五年!
3、租期内租户有权对门面进行转让,转让时限为租户原合同期!
4、押金此前已交,不再另行收取。
国资门面租金每年都涨,各租户都老老实实无一拖欠其房租,该交的押金也都交了,都在老老实实做生意,为何政府要来这一招,逼得大家无法生存!对于国资领导所讲的有部分门面被转租,租户与国资签订门面租赁协议,再转租第三方,从中获取盈利!这种现象,国资局应针对性的进行处理,而不是采取一棍子打死一群人的方式!
于法我们这批原租户如国资相关领导所说是例属乙方,但作为政府应该是站在人群的角度为人民群众去解决问题,而不是站在权利的角度说话!也许你们是合法,但合情合理吗?党中央一直强调为民办实事,做事要即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政府的一言一行所代表的都是党的形象,所传递的都是达下来的思想,希望政府依然是受群众爱戴为人民办实事的好公仆!现衡阳县西渡镇约200户群众集体请愿,请求政府切实听听民生,还我们一条
在平等的条件上,原租户有优先权。合同期限2年 3年 5年都有.
2017-05-16 1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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