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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纠纷,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庭判决不合理

2018-10-30 15:47:07发布14次查看
岳阳市的某些法官枉法判决
尊敬的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人胡继跃,因工伤被除名而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纸)产生劳动纠纷。2014年3月本人提请仲裁。2014年11月,因不服仲裁,岳纸和本人均先后提起诉讼。拖了20个月时间后,岳阳楼区法院城陵矶法庭才于2016年6月发出(2014)楼民城初字第323/325号判决书,尽管判决岳纸违法,但经济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采纳了岳纸恶意降薪后的工资,仅为1079元,未采纳本人提出的按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提交了书面证据)。经济赔偿的时段只从劳动法实施的1995年1月起至2013年5月,且少算了一年,仅为17.5年。对于本人85年至94年共10年的工作年限未赔偿。对于解除合同违约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而不予受理。对于归还被违法收缴的工程师证和返还违法收取的中层干部风险保证金2000元的诉求,以未提供证据为由不予支持。
2016年7月,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1日岳阳市中级法院送达(2016)湘06民终1205/1206号判决书,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二审法官们的枉法判决,为不耽误检察官宝贵时间,本人仅提出三个问题:
1、工伤后多次降薪合法吗?
资方在劳动者工伤后降薪至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甚至解除合同,发生诉讼后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来赔偿,这不违法吗?而岳纸正是这样做的。在本人工伤后,岳纸不仅取消各种津贴奖金等收入,还多次降低工资条上的名义工资,非法解除合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更是降到787元/月,低于岳阳市区同期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一审法官可能意识到787元/月违法太明显,另取了一个略高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数据1079元/月,以此作为赔偿的月工资标准,这不是官商勾结欺诈劳动者吗?本人1985年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岳纸,作为工作了近30年的资深主任工程师的工资仅1079元甚至787元,而且还应扣除五险一金约700元,实际到手可支配收入仅300多元和80多元,这能维持个人和家庭生存吗?
2、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
2008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九条还明确提到:“……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为何法官们置之不理,不从1985年起算,坚持要从所谓劳动合同法实施的1995年1月起计算?而且1995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累计年限是18.5年而不是17.5年,为何这一点算术错误也坚持不改?
3、所谓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受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此解释,本人增加提出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明显属于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合并审理。一、二审均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而不受理的判决,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否则的话,难道要本人再重复去走劳动仲裁程序?而且一二审开庭时都没向本人告知应另行再申请仲裁。
以上三点,相信有正常判断力的社会公众都能看出法官是枉法判决。恳求检察官纠正如此明显错误的判决,还本人一个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致礼!
申诉人:胡继跃2016-11-17
两级法院都是这么判决的,相信还是依法作出的判决!
文中列出了法律依据
应该查查有没有贪赃枉法!
事实如此清楚,不知法院为谁而开。
希望检察部门能介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政府部门对老百姓的呼声应有足够的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督促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并作出正确的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政府应有作为,对老百姓的呼声应有足够的重视。
重视老百姓的呼声!
评论如何发不出来?
法官这样判决,是否涉嫌渎职?
我的评论呢?
红网论坛及各位网友:
针对网友胡继跃在红网网帖中提出的三点疑问,回复如下。
1、关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双方的权利,法律也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工资的计算应当按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胡继跃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其与岳纸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乙方(胡继跃)同意根据岳纸公司工作的需要从事甲方(岳纸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职责见岗位说明书,胡继跃应服从岳纸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岗位。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为甲方(岳纸公司)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乙方(胡继跃)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岗位标准、履行岗位责任以及遵章守纪的情况逐月考核,按甲方的工资分配办法计酬。胡继跃自骏泰公司受伤后回岳纸公司工作,岳纸公司安排其在该公司技术中心工作,并向其发放工资,其在离开技术中心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79元,不低于该年度岳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情况表明,岳纸公司对胡继跃工作岗位的调动及根据岗位安排予以发放工资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胡继跃对本人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本案胡继跃主张应依法以2007年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为基数,再考虑此后几年的通货膨胀和多次调资因素,初步按保守估计为每年80000元,来确定月工资标准为6667元,依据并不充分。
2、关于赔偿金的计算。
一、计算期间的分析。“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不能以现在制定的法律去规范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进行处罚。本案中,胡继跃主张是1985年分配到岳纸公司工作至劳动合同解除时止,期间,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是从1995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其中经济补偿金的概念首先在《劳动法》中明确,经济赔偿金的概念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应予以计算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赔偿金是不应予以计算的,因此,本案中胡继跃所主张的赔偿金实际包含两个分段计算期间:1.经济补偿金: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经济赔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
二、计算标准。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需按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加付50%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的标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可以认定,胡继跃应获得的赔偿金计算为:1.经济补偿金: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1个月工资×12个月×150%)。2.经济赔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为[(1个月工资×5.5个月)×200%],以上两项相加即胡继跃应获得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中认定胡继跃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为37765元(1079元/月×17.5个月×200%),实际上该判决认定的工资基数1079元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月份为根据分段计算分为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13年,但根据法律规定,此阶段最多计算12个月,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计算5.5个月,以上共计月份为17.5个月。认定的倍数高出依法计算的倍数。可见,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的数额实际上是大于胡继跃应得的赔偿金的数额的,但岳纸公司未提出上诉,二审中仅对当事人上诉部分进行审理,岳纸公司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对一审认定数额的认可,因此,二审对一审认定的数额予以维持。
3、关于其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是否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谢谢上面中院的回复!
最初投诉本就是想请中院回复,发出前请人把关时,说应改成检察院检察,所以改成了检察院。没想到检察院没回复还是中院回复了。在此谢谢中院。
只是我还是有些疑问,这儿似乎说不清,希望有机会当面请教。
《工伤条例》规定,工伤后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岳纸的做法违法,判决显然不妥
法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而上面“中院办公室”回复,还以“法不究既往”为自己的错误辩解。这不是执法水平低的问题而是公然践踏法律。估计这“中院办公室”回复,并不代表堂堂中级法院,而只是当事法官的辩解。否则这问题就大了
法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而上面“中院办公室”回复,还以“法不究既往”为自己的错误辩解。这不是执法水平低的问题而是公然践踏法律。估计这“中院办公室”回复,并不代表堂堂中级法院,而只是当事法官的辩解。否则这问题就大了
法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而上面“中院办公室”回复,还以“法不究既往”为自己的错误辩解。这不是执法水平低的问题而是公然践踏法律。估计这“中院办公室”回复,并不代表堂堂中级法院,而只是当事法官的辩解。否则这问题就大了
法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而上面“中院办公室”回复中,还以“法不究既往”辩解,这涉嫌公然践踏法律
法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而上面“中院办公室”回复中,还以“法不究既往”辩解,这涉嫌公然践踏法律
法条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而上面“中院办公室”回复中,还以“法不究既往”辩解,这涉嫌公然践踏法律
2016-11-17 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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