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廖洪江,男,湖南省耒阳市人,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下岗职工,住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百里塘,电话13873461938。
2011年12月3日,本人被耒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查处,同年12月19日,耒阳市公安局以本人涉嫌犯罪为由扣押了本人70万所谓非法所得,同时分别对本人先后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后,该案被移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人不构成犯罪,且于2013年7月4日对本人作出了不诉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错误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的,除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为此,本人收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多次找到耒阳市公安局及该局相关负责人,要求如数退还本人被扣押的70万元现金,耒阳市公安局均借故推诿,一直拒绝退还。为此,本人多次到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衡阳市政法委、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信访局上访,要求依法解决,上级有关部门均对此事态度坚决,发函要求耒阳市公安局尽快予以退还,但该局置上级的决定和当事人利益而不顾,根本不予理睬,至今该款已扣押五年之久,给本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事实证明,耒阳市公安局错误立案,扣押行为明显违法,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是典型的乱作为。当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诉决定后,耒阳市公安局明知违法且不予纠正,是典型的司法不作为,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极端漠视,而这一违法行为持续达五年之久一直不能纠正,我真不知道法律的尊严何在?我的问题上访多级政法部门而不能解决,更是呼天不应,叫地不灵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找谁去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今特将我的遭遇在媒体公布,期待网友们帮助我伸张正义。
这么明显的事实为何公安局能置上级指示于不顾?理由何在?
比着强盗,只不过换作了一种杀人不见血的手段罢了,接着告,一件事情,终会有结果的,路也是会有尽头的,公理自在,站在那些对的人一方的,堤高信息,终会有那么一天,
比着强盗,只不过换作了一种杀人不见血的手段罢了,接着告,一件事情,终会有结果的,路也是会有尽头的,公理自在,站在那些对的人一方的,堤高信息,终会有那么一天,
2016-11-14 17:1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