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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徇私枉法,求公正判处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8-10-30 12:48:41发布12次查看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黄新云,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部队转业军人。南县乌咀乡农技站工作人员(判刑开除),现住南县南洲镇,无业,联系电话:1527375****。
控告人:姜得泉,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县中鱼口乡陶家湖村第二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597377****。
被控告人:龙轶,男,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汤立林,男,南县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由:
徇私枉法。
控告请求:
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两被控告人及所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7日,控告人黄新云因被南县农业银行职员曾浩宇伪造的假房产证蒙骗,在南县乌咀信用社以房产证作抵押,为曾浩宇作担保贷款10万元;另外,曾浩宇以伪造的房产证和工资卡作抵押,陆续向控告人骗取现金9.7万元和7万元,向南县公安局报案。
事情的原委是:曾浩宇因系银行工作人员,控告人黄新云亦系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平常素有交往。2012年4月份,曾浩宇请求控告人,因急需钱用(购置商品房),已与乌咀信用社谈妥,用房产证向信用社抵押贷款10万元,但抵押还须担保才能贷款,请求控告人担保,担保人同样要抵押担保,控告人以房产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作担保,贷款期限为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后曾浩宇以房产证、工资卡作抵押,陆续骗取控告人黄新云、姜得泉现金9.7万元和7万元。2013年1月,曾浩宇另办工资卡。2013年4月7日,控告人到南县房产局查曾浩宇的房产证,发现是伪造的,故向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人已向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了曾浩宇伪造的房产证,骗取控告人财物的欠条,向乌咀信用社担保贷款的担保责任书。(见[2015]益法刑—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8页)。
因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举报人曾浩宇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贷款诈骗、诈骗犯罪。2013年4月11日被南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浩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曾浩宇为了在南县乌咀乡信用社顺利办理贷款手续,便联系街边小广告的办假证电话,花500元购买了一张假房产证,编号为: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0002619号,房屋所有人为“曾浩宇”。之后将该假房产证抵押给乌咀信用社,通过黄新云担保顺利地办理了贷款手续。”
根据[2013]南法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曾浩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而公诉人龙轶为包庇曾浩宇达到重罪轻判、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故意不起诉贷款诈骗罪、诈骗罪。龙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徇私枉法,是不是受了曾浩宇或单位的贿赂,有待查正。
再看法官汤立林,已查明曾浩宇提供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10万元:控告人现金9.7万元和7万元拒不归还。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却轻描淡写地判决为:“顺利地办理了贷款手续。被告人曾浩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本案的犯罪特征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认罪悔罪的情节是:积极归还犯罪所得,但被告人曾浩宇案发至今分文没有归还犯罪所得,还在其父母的配合下,变更房产证,逃避债务,抗拒法律,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不能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浩宇的刑期应在十年以上,还应判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附加刑,判6个月徒刑、缓刑一年,明显是数罪少判,重罪轻判,虚构减轻处罚情节,包庇犯罪,枉法裁判。
在审查曾浩宇刑事犯罪的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龙轶故意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之规定,曾浩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实施诈骗银行贷款10万元、诈骗控告人黄新云现金9.7万元,姜得泉现金7万元,应当数罪一并起诉,应当通知控告人到庭,提起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追回被告人曾浩宇的以上犯罪所得,返还给银行和控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徇私枉法,银行的10万元贷款至今收不回来,据说已作呆账处理。控告人的钱也要不回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地损坏司法公正,损坏政府的形象,给合法公民安居乐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2013年9月,控告人找曾浩宇要钱,曾浩宇的母亲以非法拘禁报案,控告人被判刑七个月、六个月,在看守所、公安机关强迫控告人与曾浩宇签定协议,曾浩宇所借黄新云9.7万元不要了,并且还要赔偿曾浩宇5万元,后由朋友刘建华垫付给曾浩宇1万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控告人才出了看守所。
依据本案案情和被告人所犯罪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两被控告人,为了方便徇私枉法,故意违反审判程序。
由于以上徇私枉法行为,使得控告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只得多次上北京上访,后又由南县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判刑三年,于2018年元月13日刑满释放。公诉人仍然是龙轶,在南县看守所龙轶要控告人写个不告他的协议(请调现场视频证实),就放我出去,并一再说明这是政府领导要判,他也同情,但没办法。龙轶收了协议仍然判了我三年刑。纵观控告人的所谓犯罪经历,回首往事潸然泪下。控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助人为乐,帮人解困,被人骗了,骗子逍遥法外,被骗的人身陷囹圄,党籍开除,丢掉工作,做好事落得人财两空,都说好人一生平安,而我却厄运连连。如果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办案,通过国家强制力帮控告人追回被骗财物,控告人不会找曾浩宇要账,不要账,就没有“非法拘禁”。没有非法拘禁,就没有上访,没有上访,就没有“寻衅滋事”,所有的一切后果都是由徇私枉法造成的。徇私枉法者应对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控告的事实、控告人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欠条足以证明,依据《刑事诉讼法》108条之规定,向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履行法定职责的宪法意志。
此致
控告人:
年月日
你现在出来了就别重倒覆辙,找出新证据,掌握旧证据,把握好分寸。去湖南省高检。
如果是事实有证据,只要坚持向上级部门告,相信正义,公正!
徇私枉法铁证如山误导也徒劳,谁触犯法律,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相信!!在法律面前,领导和百姓是平等的!
2018-05-30 08: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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