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群有泪求青天
尊敬的红网编辑:
您好!望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来自残疾人家庭的倾诉书:我叫杨国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和妻子向芳(女,1974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分别是身体四级残疾和肢体三级残疾。两人系夫妻关系。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三家峪村祠堂组。联系电话:13036756738本人之子杨景开(现年9岁)受到供电部门伤害侵权而无法得到补偿。事情发生在2010年5月13日5时许(当时未满6岁)在杨家界供电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被其工作人员张应虎用加热器(俗称热得快)加热的水桶内的开水烫伤,现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我们这个残疾家庭,为了给孩子治疗,一共花去20多万元,直今还欠外账10多万元。
因为上访人是双双丧失了正常人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无法进行一般人的正常劳动去挣钱,先前治疗的费用大多也是通过社会爱心人士募捐而来的,继续治疗的费用更是没有着落。由于烫伤事故发生在供电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內。1、其工作人员用电加热器把水烧沸后不予监护而离开,没有意识到室内玩耍的幼儿随时都有危险,而任由危险发生,2、这充分说明该事故是其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发生的。该热源电力属于办公性质的用电,按道理,受害人杨景开应该得到赔偿。但在一审期间,本人一直在湘潭陪护儿子抢救治疗,相关上诉工作由委托的律师开展的。
当本人的亲人找律师时,却遇上了被告人的法律顾问介绍的同所律师,所以导致取证时委托的律师关于被告人最重要的法律责任证据故意不取,(被告人的法律顾问张劲松以混迹于法院官府之间,利用自己与法院长期形成的司法腐败特权长期为国家公职单位充当法律顾问,专门压制侵害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此案就是一典型案例。)导致武陵源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承担责任,且等到本人知道判决时,早已过了上诉期。事后才得知给本人之子杨景开介绍律师的律师是被告人的法律顾问,且两个律师是同一个所。根据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11】12号)指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令本人没有想到的是,在本人之子杨景开丧失上诉权的情况下,被告人以名义上五万元的经济帮助为条件,要求上访人一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追究被上访人的任何责任,上访人当时在极度困难之下,(当时已在湖南省消防总队医院时达5个月已做完第一阶段整形手术治疗,急需付清所欠医疗费,办理出院,协议签订日期:2011.12.22日,出院日期:2011.12.26日,附岀院凭据。)违心的签下武陵源法院与被告人武陵院电力局共同操作的所谓和解协议。这根本就不是本意,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从此长期上访。本人因不服2011年一审法院的判决,2012年向中级法院申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提审,(2012.8.17日.返一审法院复査听证,2012.12.6日.在市中院为能否再审听证,2012.12.12日.送达符合再审裁定书。)且于2013年4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整个庭审事实、证据、均对我方有利。庭审后,曾听电力公司内部人说,你的官司打不嬴的,说他们电力公司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一位领导叫覃遵月的副院长帮忙,要驳回你的申诉,这同时也是我预料到被告人法律顾问肯定会继续从中作梗,这使本人这个弱势家庭感到非常害怕。
市中院对这一案件本来就在庭上存在争议(原在2012年11月26日,市中院电话通知申诉人领取听证通知,而只隔一天的11月28日下午5点钟,当时称许静局长等人来到我家。许静说:杨景开的申诉没有听证的必要,听不听证其结果都一样,这话里的意图已经很明显了,却在2012年12月6日的听证会上,时仼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的许静,在听证会上,基本不给上诉方证人指证的机会,从中可以看出此人已存在严重的廉政作风问题,听证笔录可查。),凡是得到了被上访人法律顾问好处的法官认为维持原判,目的就是开脱被告武陵源电力局的法律责任。主持公理的法官认为从举证来看被告武陵源电力局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由于被告人法律顾问张劲松穷追不舍地加强活动,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达四月之久迟迟未判,覃遵月的介入干预,强压了主持正义的法官,在8月底强行以维持一审法院错误的原判、判决来了结此案。作为人民的法院、法官一贯是依证据而办案,由此可见,而今的地方人民法院,对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形同虚设,而是专们用来草菅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良心。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人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干扰法院办案,逃避其赔偿责任。我们这个高度残疾的家庭,而面对被告人的强大,我对所谓公正的法律感到非常失望。我在迷茫之余,想到了红网,我诚恳的请求红网的编辑能够把我们这个残疾人家庭的痛苦遭遇通过红网的影响力曝光,我请求广大人民群众为我们这个弱小的家庭主持公道,我也希望政府能够引起重视!同时彻查法官队伍里的腐败作风行为,并对操弄国法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覃遵月予以严惩,本人万分感激!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本人一家三口残疾人将以生命上北京捍卫社会公道和人间正义。
关于杨景开烫伤案上访赔偿要求
一、要求被告武陵源电力局承担杨景开烫伤案的连带责任。
理由;
1、杨景开烫伤事故是发生在武陵源电力局租赁的办
公用房范围内。
2、杨景开烫伤事故是发生在武陵源电力局的工作场所范
围内。
3、杨景开烫伤事故是发生在武陵源电力局的工作时间范围内。
4、杨景开烫伤事故是在武陵源电力局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发生的。
5、杨景开烫伤事故是因为武陵源电力局员工張应虎的疏忽大意行为发生的。
6、烫伤事故的电力热源来自武陵源电力局,电力的性质是办公用电,并非由張应虎支付费用的私人用电。
7、被告粟俊杰的监护人刘玉秀均为电力局员工。
二、要求被告武陵源电力局依照法律赔偿受害人杨景开精神损害费。
理由;
1、在构健和谐社会时代,武陵源电力局在上术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参与受伤的家人人道主义救治事宜。
2、武陵源电力局在不易伪造的事实面前,却没有面对事实耒解决问题,总是以各种借口逃避其责仼。
3、在武陵源电力局妄想逃避其责仼的情况下,父母一直在为儿子到处声讨公道和治疗,对造成这个家庭莫大的经济损失精神打击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求两项损失重新正确认定;
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住院期间护理费。
3、以上两项费用请采纳杨景开烫伤案二审代理、天门律师事务所熊群力律师代理意见。
上访人;杨国胜
2013.11.23.
这是我家小孩目不忍睹的照片
二审听证理由补充
关于申诉的几点理由补充
【代理人杨囯胜——听证发言搞】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申诉人杨景开的法定代理人、在这里代理全家感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申诉人听证的机会。可是令人失望的是一个走过场的听证会,为什么这样说:上月的26日,市中院民事立案庭电话通知申诉人领取12月6日的听证通知,只隔一天的28日下午5点钟(学生放学时间) ,市中院民事立案庭许局长在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付院长刘松阳、立案庭长雷庭波、中湖乡政法委书记郭先绪的陪同下,有关申诉人的案件来到我家。许局长说:通过昨天对申诉卷宗的审阅,杨景开的申诉没有听证的必要,理由是刘玉秀的指证不足为凭,再没有其它新的证据,听不听证其结果都一样(其目的是让申诉人放弃申诉)。作为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放弃这求之不得的机会,借此机会,现就申诉人杨景开的申诉补充几点理由:
补充理由之一:一审法院没有向申诉人示明原、被告的律师都是在一个所执业的情况
申诉人的律师唐汇兵是被告之一武陵源电力局的律师张劲松介绍的,而唐汇兵和张劲松都在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两个律师一唱一和,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分别代理同一个案子的双方,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司法部关于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的原告代理人的批复》(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批复如下: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个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并没有向申诉人说明。
补充理由之二:法院没有向申诉人送达判决书,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得到判决书后也没有告知申诉人
法院的判决是2011年9月27日,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2011年9月29日得到判决书后一直没有告诉申诉人。直到2011年12月27日,我才从唐汇兵律师哪里复印一份判决书,此时早已经过了上诉期。我认为这与两个律师是同一律师事务所有关,也与法院没有向申诉人示明有关。
补充理由之三:申诉人受伤的地点是属于武陵源电力局杨家界供电所的办公地范围
钟文举与武陵源电力局杨家界供电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写的清清楚楚,房屋整体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
补充理由之四,和解协议并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张唐两位律师趁原告急需医疗费之危同谋策划。以达到消除原告方不再追究电力局的责任,为目的而得来的。
申诉人在武陵源电力局的和解协议中虽然其文安表明申诉人承认武陵源电力局无责任,以后不再申诉武陵源电力局而要求其赔偿。但这些都是当时的违心表示,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上诉期已过,价值申诉人在湖南省消防总队医院正在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又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才接受武陵源电力局提出的这一条件,只是答应这一点,武陵源电力局才同意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给予申诉人经济帮助5万元。由此可见,当时申诉人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作出这一意思表示的。我作为法定代理人认为,这份协议不足以影响申请人再审的成立。
此致
申诉人杨景开的法定代理人:杨国胜
2012年12月6日
二审中的理由补充
关于申诉的几点理由补充
【代理人杨囯胜——听证发言搞】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申诉人杨景开的法定代理人、在这里代理全家感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申诉人听证的机会。可是令人失望的是一个走过场的听证会,为什么这样说:上月的26日,市中院民事立案庭电话通知申诉人领取12月6日的听证通知,只隔一天的28日下午5点钟(学生放学时间) ,市中院民事立案庭许局长在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付院长刘松阳、立案庭长雷庭波、中湖乡政法委书记郭先绪的陪同下,有关申诉人的案件来到我家。许局长说:通过昨天对申诉卷宗的审阅,杨景开的申诉没有听证的必要,理由是刘玉秀的指证不足为凭,再没有其它新的证据,听不听证其结果都一样(其目的是让申诉人放弃申诉)。作为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放弃这求之不得的机会,借此机会,现就申诉人杨景开的申诉补充几点理由:
补充理由之一:一审法院没有向申诉人示明原、被告的律师都是在一个所执业的情况
申诉人的律师唐汇兵是被告之一武陵源电力局的律师张劲松介绍的,而唐汇兵和张劲松都在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两个律师一唱一和,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分别代理同一个案子的双方,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司法部关于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的原告代理人的批复》(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批复如下: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个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并没有向申诉人说明。
补充理由之二:法院没有向申诉人送达判决书,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得到判决书后也没有告知申诉人
法院的判决是2011年9月27日,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2011年9月29日得到判决书后一直没有告诉申诉人。直到2011年12月27日,我才从唐汇兵律师哪里复印一份判决书,此时早已经过了上诉期。我认为这与两个律师是同一律师事务所有关,也与法院没有向申诉人示明有关。
补充理由之三:申诉人受伤的地点是属于武陵源电力局杨家界供电所的办公地范围
钟文举与武陵源电力局杨家界供电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写的清清楚楚,房屋整体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
补充理由之四,和解协议并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张唐两位律师趁原告急需医疗费之危同谋策划。以达到消除原告方不再追究电力局的责任,为目的而得来的。
申诉人在武陵源电力局的和解协议中虽然其文安表明申诉人承认武陵源电力局无责任,以后不再申诉武陵源电力局而要求其赔偿。但这些都是当时的违心表示,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上诉期已过,价值申诉人在湖南省消防总队医院正在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又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才接受武陵源电力局提出的这一条件,只是答应这一点,武陵源电力局才同意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给予申诉人经济帮助5万元。由此可见,当时申诉人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作出这一意思表示的。我作为法定代理人认为,这份协议不足以影响申请人再审的成立。
此致
申诉人杨景开的法定代理人:杨国胜
2012年12月6日
二审听证律师代理意见
别人办公场所用电,你儿怎么跑进去的?跑进去受伤了还要别人负责?
楼上网友20131202100913,不要以这样的逻辑去说受害者。别人用电场所为什么轻易让小孩子们进进出出?既然容有小孩进进出出,那么就必须先放置炀水,这不是用电部门在各方面管理不严?你看这个小孩该要承受多大难以想象的痛苦,这个本来老两口都是残疾,又造成增加了下一代的残疾,一个家庭承受了多么痛苦的巨大灾难!换成是你们自己,你该怎么想?
楼上网友20131202100913,不要以这样的逻辑去说受害者。别人用电场所为什么轻易让小孩子们进进出出?既然容有小孩进进出出,那么就不要先放置炀水,这不是用电部门在各方面管理不严?你看这个小孩该要承受多大难以想象的痛苦,这个本来老两口都是残疾,又造成增加了下一代的残疾,一个家庭承受了多么痛苦的巨大灾难!换成是你们自己,你该怎么想?
面对这样的惨事,是人都会同情,为何楼上的那位,既然毫无同情,说出受害者自己乱跑的理由,请问,你只怕也是六亲不认,无一亲人的人,因为你已经丧失人性了。
2013-11-29 11:1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