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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看守所命案续:证据是判案的生命线

2018-10-30 7:34:29发布9次查看
证据是一切法律工作者的生命线,定罪需要证据,平冤也需要证据,没有证据事实的言论是妄言,没有依赖证据事实的判决是妄判,今天有人看到了慈利县法院在网上对本人的判决书后发帖谴责本人毫无人性、咎由自取。如果该网友是站在为社会抱不平的基础上,我可以说他是嫉恶如仇;如果是他是站在为了包庇其他领导犯罪的基础上,我可以说他是别有用心。为了使更多有良知的人避免造成误会,我有必要向你们提供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不真实的内容。
1、公诉人提供给慈利县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视频提取笔录明确记载:1:51:50/雍自己将裤子脱到膝盖处,躺在地上;5:54:23/雍将裤子脱了,坐在铺上,后又躺在铺上。(见卷144页)而判决书中所述:“被害人衣裤被浸湿,随脱掉自己的裤子赤裸下身躺在地上。”证据表明被害人是5:54:23才将裤子脱了,并且是躺在铺上,而判决书上所说1:51:50被害人就将裤子脱光了并且赤裸下身躺在地上。由此可见判决书上陈诉的内容与事实证据不相符。
2、看守所的协警值班采用轮流值班制,17:30至1:00为一班,1:00至8:00为一班,其晚上值班的换班时间为凌晨1点钟左右,换班后,前一班的人就休息去了,直到早上8点钟左右才会又来值班。视频提取笔录记载被害人雍大欣将裤子脱到膝盖处时间为1:51:50(见卷144页),由此可知,这一“异常情况”只能是值后一班的协警向某某才能看到且其看到后才可以向本人汇报,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判决书中所述,“当晚值巡视监控班的协警许某某、向某某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卓如国汇报”的这种情形。试想,一个已经停止值班且已睡觉的协警他(许某某)根本就不在值班他又是如何发现异常情况并作出汇报的。由此可见,判决书陈诉内容与事实相矛盾。
3、被害人受冻是晚上的事,天亮以后看守所的领导都来上班了,他们也都知道了受害人晚上受冻的情况,为什么判决书中没有提到看守所领导对受害人受冻是否采取救治措施。被害人是当天下午3点50分左右才死的,看守所的领导都干什么去了?难道整个看守所就只有我一个普通民警上班?
通过上面所讲的几件事情,足以看出慈利县对本人的判决书内容不真实,他们这样做,无非就是要把本人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说的更严重,以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慈利县看守所本来是可以避免这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最起码受害人不会死在看守所内,但是由于看守所的领导玩忽职守、见死不救所造成。如果慈利县看守所是我一个普通民警可以说了算的看守所,那么我就不会让一个患精神病的人收进看守所关押;如果收押民警错误的将精神病人关押到一个毫无保障的监房内,我可以将精神病人单独关押,专人看守;如果精神病人因神智错乱在监房内乱搞,我可以对其采取约束性措施;如果我发现受害人受冻、受伤,我可以将受害人送医救治,而不需要局领导允许;如果我发现受害人的确有精神病嫌疑,我可以请求局领导将受害人送到精神病院。但是我不是看守所的领导,所有的这些方法手段我都没有权利做。我只有向领导汇报和建议的权利,而这些汇报和建议我都做了,我只能是无能为力。因为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命令。
我被冤入罪后,慈利县纪委开除了我的党籍和公职,再加上慈利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我入罪前向社会肆意造谣污蔑,我的朋友和亲人也信以为真,以致造成本人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目前,本人年近50,身体多病,不能外出打工,我想就近找个保安的事情做做,但别人认为我是玩忽职守罪开除的,所以没有单位用我。没有了生活来源,我的处境十分艰难。即使求到了政府,也遭到了他人冷眼,基本上已沦为乞丐。
共产党倡导要建立和谐法制社会,而我的冤案却迟迟得不到平反,本人身心俱竭,穷困潦倒,已到生死存亡的边缘。希望有伸张正义的党的好领导,执法不阿的好法官和检察官来维护社会公道!
你是弱者我同情,你很无辜我无奈,你想求助我无权,帮你顶帖算表意。
看守所的协警值班采用轮流值班制,17:30至1:00为一班,1:00至8:00为一班,其晚上值班的换班时间为凌晨1点钟左右,换班后,前一班的人就休息去了,直到早上8点钟左右才会又来值班。
既然是采用轮渡值班制,为什么会出现:“其晚上值班的换班时间为凌晨1点钟左右,换班后,前一班的人就休息去了,直到早上8点钟左右才会又来值班。”呢?显然是说了假话。说话办事要厚道。
卓如国:
您好!
您所发的另一帖子我院已看到,正在处理。待处理完成以后一并给予该贴以回复。
2014/3/3
2楼的,你可真聪明。很显然,许某某值班时间是17:30至1:00,1点是换班时间,也就是下班时间,下班后,许某某睡觉去了,他不可能看到1:51发生的事,除非他在梦游。像你这么聪明的人,电脑对你也没什么作用了。
可能是我没讲清楚,2楼的网友您误会了。协警许某某与向某某不是一个班的,一个值上半夜,一个值下半夜,他们两个不可能同时发现同一情况,除非是交接班的点上,所以,许某某不会发现后半夜发生的异常情况。抱谦。
慈利公安乱成一团糟,该是大换血时候了!!
同意楼上观点,关键是查当官的,那些才是造成这些的源头.这不前不久不是又发生了ktv所谓的枪支走火伤人案嘛,去百度一看就知.
就社会多发严重暴力事件来看,犯罪分子要不是疆藏人,要不就是进过监狱,所以对此次看守所死亡事件不表示任何同情,我越来越认为,进了监狱,就应该不放出来,品行不良之人,死不足惜。 同意的顶。
  关于卓如国玩忽职守一案的申诉审理情况回复
各位网友:
现就网友发贴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卓如国,原系慈利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因玩忽职守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卓如国对本院判决没有上诉,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本院收到其再审申请书后,立即到档案室调卷对该案进行了阅卷审理,同时多次通知卓如国提交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的相关新的证据。
承办人经认真查阅案件事实及审查原审证据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认定卓如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扎实,加之卓如国不能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明原判错误的证据,本案应驳回卓如国的申诉,但考虑到卓如国一直不服(2011)慈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且曾多次上访,为了稳妥,本院决定举行一次申诉复查听证会。2013年11月5日至8日,本院负责申诉复查的合议庭成员到检察院、公安局找有关领导座谈,核实卓如国向我们反映的有关情况,听取对该案的处理意见,随即又邀请他们及县人大、政法委领导参加我们2013年11月13日上午举行的听证会。
2013年11月13日上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卓如国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了听证,有县人大、县公安局的相关同志及卓如国的部分亲友参加了旁听。在听证会上,卓如国陈述了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但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的新证据。听证会后,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卓如国犯罪事实清楚,程序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卓如国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已经依法驳回其申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2014-02-28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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