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三次查封第四次听证会召开本案法律依据何年何月依法公开
花垣县委、人大、政法委领导对本人本案接待共四次会议如下:
第一次会议:在2013年上半年由花垣县人大副主任谢成都组织的在花垣县人大会议室(本人多次请求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第二次会议:在2013年7月10日花垣县委书记大接访,在花垣县信访局会议室(本人多次请求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第三次会议:2014年8月20日花垣县政法委副书记谢镇刚组织的在政法委会议室(本人多次请求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第四次会议:2014年12月29日下午3点县政法委副书记谢镇刚再一次在县政法委会议室组织听证会
该次参会人员有州中院立案局局长吴代双、陈春亮;花垣县人大内司委彭勇;县政法委谢镇刚、杨森林;县法院副院长易继业、石元庆;县信访局石金昌;司法局周丽群;花垣镇张浩、卜德松等。
会议就花垣县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该案09年关于张正美上访答复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州中院、县法院、县各级参会领导他们都一致对三次查封共认不违,认为三次查封是合法的。
中院立案局长吴代双在会议上强调:他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查封、轮候查封是合法的;其实轮候查封与本案毫不相干,第一:本案是2002年发生的案子,而轮候查封是2005年1月1日实施的
第二: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中院领导确把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相提并论,这也许是中院法律专家的独特见解吧?!
既然所有参会领导一致认为如此合法,从09年到现在我多次要求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法院至今不允许,2014年 8月20日第三次会议上,谢镇刚对我说:“你要的证据法院正在找”,21日谢镇刚电话通知我说:“你要的凭据法院找到了”,我要求在网上公开发表,可是法院至今未公开答复,见红网报道【花垣县法院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伪造凭据何时公开】。
谢镇刚在该次会议上老声长谈地说:“你要求公开答复,我们研究后答复你、、、、”我将拭目以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和司法公开。
我再次请求州中级法院和花垣县各级主管领导依法监督花垣县法院执行司法公开依法书面提供本案相关法律依据公开如下答复:
一:花垣县法院关于张正美09年上访答复中称:“本院2002年5月29日收到花垣县砖瓦厂交来偿还张正美全部借款”的财务做账凭证;
二:花垣县法院收到该执行款后(法院当天就将该标的物进行了第二次查封,次日又将该标的物进行了第三次查封)不执行给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三:花垣法院2002年5月29日下达的(2002)13号民事裁定书(至今没有送达给当事人),不要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张正美电话:15274331058 2014年12月31日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上讲话指出,中央横下心要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在如此形势下仍有党员干部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谁还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付出代价!
2015-01-01 00: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