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湖南省双峰县公检法包办黑案一条龙服务,充当朱良全林济湘诈骗侵吞贪污犯罪的保护伞!!
————官员造假,匪灭罪证!
我叫朱双喜,女,汉族,于1965年生,农民,家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双建村炸木组,系朱介生之妻。
2012年7月冷水江地税所干部朱良全虚构事实谎称其在长沙有“园鹿”投资总公司,要在甘棠成立分公司,公司以朱良全和林济湘为首的,公司共设八股东,于2012年8月5日开业,林济湘邀请了镇上镇长剪彩,还邀请了当地派出所和银行的行长及周围附近的各村的支书到场参加,大办宴席,还发了红包。朱良全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和其他股东骗取一个不懂法的农民朱介生为法人代表,其七股东写委托书,委托朱介生为公司对外收款鉴名,每个股东都鉴名按手印,只有朱良全写其侄“朱立”为名按自己手印,(说因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冷水江地税所的干部)。另还有邓树堂写其兄“邓科堂”为名,按自己的手印(说自己也是公务员,娄底市工商银行的干部)。八股东共同承担每人承担公司的八分之一的责任,每人出资6.25万元都打入朱良全的私人帐户上,至今只有朱良全和林济湘(共产党人大代表村支书记)实际没有出资分文,反而在公司当担保人向外借款有一百多万元,振宇公司8月至12月底所有的款都朱良全主管。之后全由林济相主管,至于所畏的法人代表是个儡傀,只有为朱良全和林济湘转账而己,朱介生的股本每笔数都由出纳朱荣连和会计朱黎在公司的银行日记和现金日记帐上记录的,所畏办案人员所说朱介生的钱是私人的,根本上瞎扯,为什么林济湘的百多万元都算公司的呢?朱介生的所有款都在朱良全和林济湘手里,林济湘把公司收回的款都打入自己的私人帐户在外私自放高息为己。比如收回朱彩昀的50万元,长沙的210万元的本和息(2013年9月11日到期),聚福缘25万元的本和息,林秋兰的10万元和息,鑫都宾管的50万元和息,戴金银的5万元和息,林济湘收回之后的去向?振宇公司第一次归还款2014年元月27日,第二次还款2014日11月14日。
2013年6月25日公司被双峰县公安局查封后,林济湘趁伙打劫,公安罚款45万元却要出纳和会计做65万元的假,还有公安办事费2.23万元,是林济湘向办案人员行贿,还是公安合伙贪污?这么久用一直没得到结果。难道白纸上写黑字不作数吗?请问中国法律在哪?天理何在!!
具体案情以及证据见天涯的另一贴:http://bbs.tianya.cn/post-828-950230-1.shtml#36_581614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人朱良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朱介生,林济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0月15日向双峰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邹永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湘黔、孙菊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左慧敏出庭担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良全及辩护玉磊、被告人朱介生及其辩护人余仁财、张群林、被告人林济湖及其辩护人邹同德、邹梅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因人民陪审员孙菊莲身患重病,双峰法将合议庭组成员变更为由审判长邹永辉,赔审员邓湘黔、袁红心参加的合议,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左慧敏出庭担任记录,检察院由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良全及辩护人王磊,被告人朱介生及辩护人余仁财、张群林到座,因法院严重违法,所以辩护人余仁财、张群林愤怒退庭,没参加公诉。被告人林济湘的辨护人到座参加了公诉,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介生于本年4月7日判决,接到审判长的判决书,审判长邹永辉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朱介生的辩护人余仁财,张群林拿着林济湘收回长沙张群借公司210万元的本和息(2013年9月11日到期),朱良全和朱介生在2014年6月16日到长沙张群家,张群夫妇都说“公司借到期本和息都还给林济湘去了”。还有2014年11月21日林济湘为了匪灭收回张群还款的罪证,林济湘父子及朱良全将朱介生捆绑到他家非法拘禁了十几小时,控制他的人身自由权,强行威逼朱介生在张群的复印件上签写“此原件丢失,找到原件作废,复印件为原件,并要他按手印。”在开庭中有朱良全作证,张群夫妇二人的还款录音和林济湘自己的手机短信,他与借款方己完成了手述。法官邹永辉谋权私利,隐瞒罪证,还要同仁审计所滥定所为犯罪人朱良全,林济湘伪造还款的假帐,振宇公司于2012年8月5日开业,朱良全在本年8月至12月底,在公司骗取了400多万元之后,朱良全和朱慈连二人办了假离婚手述,为什么没在公司未开之前办离婚手述,偏要在公司骗了钱后离婚,这是不作数的,实际是公司资金转移亲戚和朋友名下而流失。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公司的欠款还清了,做未还清的假帐,把受害人造假欺压受害人朱介生。官员造假,该当何罪??
隐瞒朱良全诈骗振宇公司400多万元,没有追究不作处份,反而保护,2014年9月28日朱良全在网上追逃被长沙警察抓获通知双峰公安局接回,本年11月5日双峰县公安局将他取保审候,让朱良全收回长沙叶单的600万元资金转移流失,同仁审记所伪造为无凭证还款帐,只判刑5年8个月罚款10万元,林济湘把公司收回的几百万元的款打入私人帐上在外放高利息为己,还有在公司担保外借的100万元的款收回之后的款去向?还有2013年公安罚款之事,公安罚款45万元却做了65万元的假帐,还有公安办事费2.23万元,其实公安只承认罚款45万元,其中的22.23万元是林济湘要公司的出纳和会计做了行贿的明细在公司2013年6月26日帐本上。是林济湘和公安合伙贪污?还是向公安办案人员行贿。可双峰县公检法办案人员邹永辉法官及甘棠镇党委政府书记罗武群,原政法委书记金浩,综治办邓长春为朱良全和林济湘当保伞,伪造假帐,甘棠派出所伪造假立功,为犯罪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判决书隐瞒犯罪证,没有公开。对林济湘判缓刑罚5万元,对受害人朱介生至今被朱良全和林济湘骗损失了200余万元,还要判5年刑罚款8万元,使得利者逍遥发外。法律在哪?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扣求青天大人,扣求上级领导监督办案机关,为民作主,维护弱实群体,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力,追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推消职务,开出党籍。请公平公正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要求对受害人所造成的身体心里和精神和经济所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控告人:朱双喜
2017年4月19日
具体案情以及证据见天涯的另一贴:http://bbs.tianya.cn/post-828-950230-1.shtml#36_5816140
附件1
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不公平,滥用职权,并没有按照湖南公安厅复核回复要把朱良全诈骗,林济湘侵占公司公款的资料移交法院,还是以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附件2是林济湘案情办案人员的消费记录:
附件3是双峰县人民法院严重违法办案的事实,见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c30b90190102wr7h.html
附件4是公司开业剪彩集体照一张,其中站中间位置,戴眼镜穿蓝色t恤就是甘棠镇罗镇长。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已于2017年6月22日转交双峰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办理。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还可以拨打双峰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电话0738-6825215,咨询了解有关具体情况。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转由我单位办理,关于朱良全、朱介生、林济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做如下情况说明:
被告人朱良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朱介生、林济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该案于2017年4月7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朱良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0年8月18日止)
被告人朱介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
被告人林济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朱良全、朱介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该案在上诉期间,全部案件材料移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2017-06-21 00:4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