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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溆浦县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2018-10-30 1:53:12发布10次查看
关于请求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罗富连等四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事责任报告
中共溆浦县政法委员会:
我叫文喜连,女,1971年5月20出生,汉族,务农,溆浦县观音阁镇葛家冲村四组,443024197105201489。
因与邓同早邻里纠纷问题,2016年10月份派出所进行协调时,邓同早当着派所办案人员和村书记说“使我家破人亡,住不下去”在短短两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大年三十(2017年1月28日)晚出现了打砸事件。
农历2016年年三十晚上8点左右,三个男的手持钢筋把我家大门砸得面目全非(大门价值12800元,窗户地板砖共计8000余元)当时有几个村民目睹了打砸的整个过程,年初一我向麻阳水派出所报案,村书记向溆浦县110报案,报案当天麻阳水派出所来人现场侦查时,邓同早母亲(罗富连)说是她砸的,办案人当场要罗富连伸出手来看看,其母(罗富连)不肯伸出来,显然不是她砸的,顶罪未成。
为了给儿子顶罪,邓同早母(罗福连)在年初六早上9点左右闯进我家再次进行打砸,把我家的主卧室和小孩卧室窗户玻璃全部砸碎,当天上午10点左右向麻阳水派出所报案。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罗富连等四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一年多以来,我多次向溆浦公安局麻阳水派出所请求对罗富连等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予以立案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种种借口拖延。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在我寻求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救助以及我两个小孩有家不可归,只能在外飘泊的情况下,只有向中共溆浦县政法委督促溆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罗富连等四人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求人:文喜连
2018年5月31日
本人电话号码:137xxxx8582
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别放过一个犯罪分子,还该还的人一个公道,别让大众失望。
虽然现在很多当官的都找诸多借口不办事,但我始终相信,正义的官还是有的。
这样的人不抓起来都对不起人民群众!关他个十年八年
2018-06-01 1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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