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我是申请人,郭强,男,37岁,农民,身份证号:43292219800407****,家庭地址: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田心村四组;现因双腿完全失去行走能力,双手也渐渐萎缩,慢慢也无力自理生活,因而生活失去自理能力。这份申请是我口述,我妻子潘丽梅代写。
妻子,潘丽梅,33岁,农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40516****,家庭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南忠村委大湾村二队16号。现在一家小店做杂工,由于要照顾家庭,一天去杂货店帮忙4-5个小时,工资700元。
女儿,郭茜,9岁,身份证号码:45070320080708****,家庭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南忠村委大湾村二队16号。广东当地政府考虑到家庭特殊情况,生活来源困难,解决一个免费公立学校学位,现就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第三小学四年级。
父亲:郭仕苗,66岁,身份证号码:43292219510727****,年事已高,加上患有高血压病,失去劳动能力。无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
母亲:黄兵玉,63岁,身份证号码:43292219540724****,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无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
申请事由
本人郭强,1980年4月出生,现已37岁,2008年时祸从天降,突感自己双腿越来越无力,而且肌肉开始萎缩。为医治自己的疾病,在亲人的帮助下分别到达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中三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去就诊。医院医生诊断为肌肉炎萎缩症,并告知无药医治,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慢慢的双脚将会失去行走的能力。我不甘心就这样让人照顾自己一辈子。因此又到处寻找不少大小医院就诊,求过许多民间医生,但还是无效。一家人为此事花掉所有的积蓄还负债累累,也增添不少烦恼。想得最多的是我今后怎样为人、怎样生活?妻子一人要负担所有的家里经济重担,照顾老人和培养小孩。从2008年到现在,我已经患病九年了,我的双腿从开始可以行走到失去劳动能力,但现在已经失去了行走的能力,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每天需要人照顾我的生活。2015年7月份去权威机构鉴定为肢体一级重度残疾。永州市东安县残联会给我办理了肢体一级残疾证。家里父母年迈,儿女幼小,妻子身体也不好,再加上我的残疾,导致家里生活越来越困难。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家境一直不太好,俱已负债累累。由于本人特殊情况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跟随妻子外出广东借住在老乡的杂物间。如果生活在家,妻子那仅有的生存来源资金都没有,一家人如何生存。希望领导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为了我今后的生活,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低保补助,争取得到国家的资助,我也希望自己能生存下去!过完自己不平凡的一生,望上级领导恩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郭强
2017年6月19日
郭强: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大盛镇工作的关注和监督。现针对你所发帖子中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2017年6月,我镇落实东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大水塘村两委干部于6月初开始到原各低保户和困难户家中走访核查有关情况。走访到你家时,发现你父母及你一家都已经长期不在家居住,你本人家门前已经长满杂草,且你全家外出时并未告知村两委,也未找到你的联系方式。根据东政办发[2017]23号《关于印发<东安县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此通知“清查范围和重点”的第一条“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错保’对象”第七款“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保’”第五种情形“举家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以及东安县民政局印发的《东安县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认定清理整顿政策宣传资料》第四条“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的11类人员”第八种情形“户口在本地,但长期(6个月以上)举家生活在外地的”,大水塘村委员会取消了你的低保,将情况通报给你后,你及你妹妹郭红艳提出了异议。
接到异议后,大水塘村两委于6月中旬进一步核实了你的家庭情况,核实中发现你的户口在大盛镇大水塘村22组原田心村4组,户主是你父亲郭仕苗,户籍人口一共四人,除你之外,还有你妈妈黄兵玉,你妹妹郭红艳。其中,你妹妹郭红艳在东安县新圩江镇中学任教,是财政供养人员。根据《通知》中“清查范围和重点”的第一条第三款“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保’”第一种情形“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为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且未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村两委决定不将郭仕苗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2017年7月9日,我镇再次指派大水塘村驻村干部和大水塘村民生专干等一行3人,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村你所生活的地方,再一次核查你的家庭情况。发现村干部之前听说的华宇通讯特约代理点是你大妹妹郭红梅所经营。而你身患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女儿郭茜未成年,据你口述,你自2015年10月开始离开户籍所在地大盛镇大水塘村22组原大盛镇田心村4组,去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村居住,你妻子在佛山市没有稳定工作,靠打零工每月约收入800元左右维系全家生活,你妻子和女儿户口都在广西省钦州市。7月12日,我镇民政所和扶贫办去大盛镇派出所调阅你的户籍资料,发现你妹妹郭红艳于2017年7月11日将户口迁至东安县端桥铺镇叶梦亭户籍下。根据东扶办发[2017]3号《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的规定,决定不将郭仕苗户纳入低保范围。但鉴于你家的实际状况,根据东扶办发[2017]3号文件《关于开展对象识别不准和脱贫把关不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中“五纳入”的规定,决定将郭仕苗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再次感谢你对大盛镇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东安县大盛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2017-06-29 12:1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