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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龙政发【2014】46号文件中《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

2018-10-29 12:23:07发布8次查看
对龙政发【2014】46号文件中《征收补偿方案》的初步意见
尊敬的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体育馆周边龙凤北路居民住户,在今天(2014/12/28)看到县政府公示的龙政发【2014】46号文件中,我们对政府颁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有以下几点不甚明了,特此向政府申请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1、政府公示的十三家征收对象究竟是哪十三家,按照公示方案元月十五日就要签到征收合同,我们是否在征收范围类,请以书面形式告知。
2、《征收补偿方案》所对应的建设项目“龙凤北路道路拓宽建设项目”有没有立项批复,有没有设计批复,有没有用地批复,我们需要见到相关文件及资料。
3、征收补偿方式我们要求沿原址平移拆迁重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4、征收实施时间应从正式方案批准决定后计算,征收补偿签约拆迁期限也要按此顺延。
5、请按“龙凤北路道路拓宽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边线放样,以确定实际房屋征收的范围及涉及人员。
6、根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对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而龙政发[2014]46号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显然于法不符,严重侵害和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就有经济,有损失就有补偿,既然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对该权利的行使提保障和救济,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应予补偿。根椐2014年3月14日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用途,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
7、龙政发[2014]4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属于与民争利,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装饰物的补偿,应根椐装饰、装修物的市场价格加人工工资确定补偿价格。
8对于商业门面的补偿期限,以10个月为限,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被征收门面的实际出租或营业收入计算至被征收人重新取得置换门面的时间为止。
9、是否假借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名义,行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之实际?县人民政府是否取得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
恳请回复
2014年12月30日
支持,政府不应该与民争利
政府搞公益事业应该支持,与民争利就不应该
关注,关注
一看楼主就是一个内行 对 先问问他们 免得他们歪搞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维权!
2015-01-04 1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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