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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热心介绍律师能够提倡吗?

2018-10-29 4:50:40发布12次查看
今年的国庆长假,一位远道而来的a证律师朋友向我诉说了自己在平江执业遇到的苦衷。今天,我把他的经历过程诉说,但愿平江的司法监察能够出门走一走、看一看、查一查,平江法院还有那些问题是应该改正的!
前段时间,我这位a证律师的朋友接受了一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委托,他收集了相应的诉讼证据之后帮助当事人立案诉讼。结果,案件转到承办法官手上之后,这位“热心”的法官告知当事人“这名律师我不认识,我帮你介绍过一名律师,由他来代理你的诉讼”。在这位“热心”法官的指点之下,当事人找到了新的“律师”来代理这个民事诉讼,但相应的诉讼代理手续办理了之后,当事人问新的“律师”,你认识前面帮我立案诉讼的某某律师吗?他为什么与法官的关系不好啊?这位“律师”倒是直言,我不认识,他肯定是一个“提篮的”假律师。
事实际的结果是,前面的是一名执业多年的a证律师,后面的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前后二者之间的执业相应证件就能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的法律水平差距,现在,平江将正牌的变成了“提篮”,“提篮”的倒是正牌了。
事情发生之后,这位a证律师好想免费帮助被告出庭应诉,证明自己的“提篮”能力,但出于执业的道德,他还是忍了。现在,我公布这种消息,但愿“提篮”的也要抬起头来看看路!“热心”的法官也闭一闭嘴,法院千万不能成为关系户啊!特别是平江的监察领导,你们整顿队伍的担子确实是任重而道远啊!
廖卫律师: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第十一条 :“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廖 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csu168@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邮编:410001
电 话:0731-88804315,qq群:51082928
遇上这种事也就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等于空文,既无当事人与法律工作者的名字,又无承办法官的名字。无从查证,有何意义。
听说平江某法官通过代理人向当事人索财,当事人很有意见,有个叫鲁某的就准备投诉。提请法官们快踩刹车……
changshou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16-10-13 14: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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