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华上上城金冠物业公司,在没有经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入场。入场后不是积极为业主服务,而是想方设法怎么从业主那里扣钱,当初买房时,老板是屋后的平场可以用来停车。当时车子还不多,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有车的业主多了,开发商看见有利可图,就在地下架空层修了停车场,本以为业主会把车停在停车场,已达到大赚的目的。但是事与愿违,没有业主愿意停去那里,原因有二,第一:停车场离住所太远,不方便。第二,是收费的。老板在觉得没利益时,就开始动心思,把业主的车往小区外赶。当初专门用作业主停车的露天停车场,以当初设计是架空层为由,不宜停车。所以就纳闷了,难道地下的架空层比露天的架空层还结实?还有种理由就是,消防通道严禁停车。但是我看了,在房子的周围根本看不到消防栓,就连1到十栋的各单元楼层都没有消防设备。以上都是金冠物业公司的作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根本就不知道,更别说召开业主大会了)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理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拿着业主的产业再赚业主的钱啦,真是高明啊!)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反应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回复,难道泸溪县的相关职能部门都是睁眼瞎子。请上级部门严查
2016-04-06 08:4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