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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澧县金利商城商铺被开发商抵押,业主利益受损

2018-10-28 17:53:19发布6次查看
我们是2009年购买了澧县金利商城商铺的业主。金利商城位于澧县老城中心丁公桥,与闹得沸沸扬扬的华联商场仅隔一条马路南北相望。我们与华联商场的业主一样,也是深受开发商以售后包租的非法集资方式所戕害的受害者。我们的命运比华联业主更惨,他们都有产权证,而我们不仅没有,所购商铺还被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罗华林抵押给债权人田静华。现将主要事实概述如下:
一、田静华何许人也
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的二次判决书([2013]常民四初字第9号和[2014]常民重字第1号)的有关陈述,可以窥见两人借贷经济纠纷的来龙去脉及田静华的真实面貌。两次判决书均认定如下事实:罗华林是经人介绍认识田静华的;田静华称借给罗华林400万元,罗申辩只有368万元,32万元作为当月利息扣了;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9月25日,借款利息按月支付;逾期还款,以月千分之五计算利息(即每天付息2万元)。据以上信息可以肯定地说,田静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放高利贷者。
二、抵押物权证背后的惊天黑幕
罗华林向田静华借款是以金利商城价值近2千万的19套门面作抵押的。368万元的高利贷取得价值近2千万的抵押物权有如下惊天黑幕:
1、我们都是普通投资者,根本不知晓购房后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罗华林正是利用我们这一盲点,在办理抵押手续时,隐瞒了商铺早在两年前就已售出的事实真相。
2、澧县金利商城是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开发,该公司对金利商城办理了“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1000441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凌云公司。罗华林只是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权利人,他无权抵押金利商城的商铺。罗华林再次使用诈骗伎俩,伪造了凌云公司的公章(常司鉴[2011]文鉴字第19号鉴定报告书),加盖在“抵押借款授权委托书”上,摇身一变成为合法的抵押人。
看来,抵押物权证是采用欺诈、造假的非法手段骗取的。
三、法院的判决如同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田静华与罗华林的借贷纠纷一案,在常德中院打了四次官司,前三次法院均认定([2013]常民四初字第9号):“罗华林在与田静华办理借款抵押手续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已出售给他人的19套门面再进行抵押,且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故抵押应确定无效。” 第四次法院先认定([2014]常民重字第1号):“19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不予确认。” 再认定“田静华不知晓且根据常理不会怀疑罗华林所持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且已经售出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预告登记,田静华取得抵押物权系善意,故抵押有效。”这样在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都不变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更为可怕的是,澧县人民法院早已发出拍卖公告,拍卖2千万房产已箭在弦上。
在这场惊天巨变面前,我们既惶恐,又不解。为什么能证明我们所购房产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因未登记备案而失去了法律效力呢?为什么放款368万元的高利贷竟酿成了近2千万合法财产即将丢失的飞来横祸呢?为什么用伪造的公章办理的抵押物权证合法有效呢?这不是既可把黑说成白,又可把白说成黑吗?由此,我们联想到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宰相赵高所导演的“指鹿为马”。明明是鹿,赵高却说是马,绝大多数文武百官也说是马。现在法院的判决是不是也与此有些相似呢?
当然,我们更要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开篇时所说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裁决都是在事件真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实事求是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线。”我们还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上所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其中的关键词“全面地、客观地” 不也是讲的要实事求是么?我们不敢揣测田静华案件的深层内幕,我们只是陈述事实。只盼望我们的事情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合理解决!只盼望能保住掏尽一生血汗钱所购买的商铺!
澧县金利商城部分业主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太过分了!
我也是受害业主之一,坚决支持楼主,金利,凌云公司及罗华林这个系列案件,利益受到最大损失的怎么能是用一辈子血汗钱付款买房的业主,这其中的绝大部分损失为什么要业主承担?而不是这个诈骗案的主谋罗华林!
受害业主之一,支持楼主
2017-06-27 16: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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