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种子移库后损失8900万,湖南秀华农业科技公司该负责!

2018-10-28 14:49:55发布13次查看
一场发生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闹剧!
——消失的8900万!
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秀华公司”),是株洲市一家种子公司,由于公司自身原因资金紧张,而大量向外借款。到2014年上半年,秀华公司的相关债务陆续到期,由于其无力偿还,因此被众债权人起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株洲中院”),案件陆续审结并进入了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株洲中院查明秀华公司名下的可执行资产主要为3701581.2公斤水稻种子(其中部分已为债权人设立抵押)及12种水稻种子品种权。但法院并未依据法定程序,立即进行价值评估,及采取拍卖等方式将种子变现以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债权。反而通知相关债权人必须将涉案种子从原本存放的地点移至新库中仓储。
法院告诉众债权人,种子移库的方案是由秀华公司提供,方案中移库的相关费用预计为600万元(这其中包括新建冷库费用近350万元)。言外之意像是说如果这方案执行起来出了问题,你们也只能去找秀华公司!
并且该方案中只字未提在种子的质量鉴定问题,难道执行过程中移库前不对种子的实际状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吗?一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方案是否可行,不应当是有法院来确定并进行监管的吗?如果此方案不可行,那法院岂不是在纵容债务人在其眼皮底下肆意毁坏待执行的财物?!
众债权人带着诸多意见,就移库方案及费用向株洲中院提出异议,但最终却并未得到重视,问题重重的种子移库方案最终还是施行了!
移库完成后,株洲中院才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种子的质量及价格进行评估,在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中显示:合格水稻种子的价格为31.4元/公斤,不合格水稻种子的价格为2.2元/公斤,价格相差悬殊。然而株洲中院送检的涉案种子标的中饲料粮稻谷(不合格种子)达到3048928公斤(约占到总种子数量82%):
3048928(公斤) x 31.4元/公斤=95736339.2元
3048928(公斤) x 2.2元/公斤=6707641.6元
从以上数据来看,移库后的涉案种子总价值缩水了89028697.6元,债权人的权益已然受到极大的损害。
一、涉案种子价值贬损究竟是发生在哪个阶段?
1.收购阶段
秀华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对于种子收购的监管,绝不缺乏必要的专业鉴别能力,或者是秀华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大量收购不合格的种子以次充好,又或者根本就是秀华公司欺诈性地用其长期库存的坏种子对外抵押骗取债权人的信任。
2.移库前仓储阶段
种子移库前,最早存放于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六处等仓库,作为秀华公司长期存储大量水稻种子的仓库,显然具备存放水稻种子的基础硬件设施及仓储常识,在合理期间内不会出现种子质量大规模贬损的情况。
然而,根据《关于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存种子移库的通知》显示,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六处因拒绝继续为秀华公司存储水稻种子,曾发生过切断冷库电源的情况,而致使大量水稻种子置于常温中保存,不当的保存方式将致使种子发芽率的降低,如三三六处等原存放仓库确有擅自切断冷库电源的行为,由此而造成水稻种子的价值贬损,则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移库阶段
由于种子移库方案缺乏科学的依据、合理的操作安排,移库阶段成为种子质量最可能发生贬损的阶段:
株洲市荷塘区政府曾为种子移库问题专门组织各方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种子移库方案。根据《关于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库存种子移库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示其中问题重重:1.种子移库的工作事先并未组织专家对移库进行必要的论证,比如是否必须移库?移库会否造成种子质量的贬损?2.与会人员也未曾到当时存放种子的各仓库内,对种子质量进行检测;3.株洲中院在移库工作中确定种子直接保管人,不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不经推选而是直接选定,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移库后仓储阶段
株洲中院于2014年12月对已完成移库后的种子做的质量及价格鉴定,此鉴定报告已经不能排除移库与种子质量贬损之间的关联性,更加真切地反映了移库后种子的贬损情况。
二、高达600万巨额移库费用并非全部属于必要花费
根据《关于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库存种子移库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秀华公司将原存放于三三六处的水稻种子移至新库,估算移库费用约为600万元。
《纪要》中明确,移库需要高达600万元的移库费用,这笔费用最终将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支付,对于本已近无保障的债权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然而事实证明,移库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非所有仓库均需进行, 600万元的移库费用其实可以避免!以三三六处为例,在移库之初,就曾有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方案,可以自行与三三六处协商种子储存事宜,并承担相应后果,按照三三六处在执行中提出的提高仓储费用的要求,一年仅需花费80万左右,大大低于移库的费用,但方案最终并未得到法院同意。
另移库所花费600万元的移库费用中,其中竟然还包括建设冷冻仓库的费用(近350万元)!更为残酷的现实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库迟迟未建好,种子实际上仍然长期处于常温下堆放,并未起到“提升”仓储能力的效果!而建库费用竟然也算到了移库费用中,新建的仓库的所有权的归属俨然成迷。
综上,希望政府及法院能彻查原因,让相关责任方(人)承担相应责任,让一场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闹剧得以收场,让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护,让司法公正、法律权威不致被随意弃置,任人践踏。
2015年9月9日
荒唐至极,难道法院搞执行是拍脑袋确定的么?
2015-09-09 11:19:40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