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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违规提供法律援助

2018-10-28 9:19:07发布14次查看
我是当事人邓波,实名举报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违规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离婚诉讼中的规定,原告既不是条例中的特殊人群也不存在抚养权或赡养义务与条例中援助范围存在明显不符,但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提供法律援助,故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存在明显违规现象,请上级领导严查还社会一个公平。
法律援助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你莫是做了违心事?
  关于邓波投诉“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违规提供法律援助”的
回 复
邓波于2018年1月5日在永州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中实名投诉“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违规提供法律援助”,我局接此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17年11月1日接到该案原告骆某的援助申请,要求与邓波离婚,并要求被告邓波退还购房款。县法援中心指派律师唐永玲进行援助。此案经东安县法院受理后调解结案,于2017年11月7日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被告邓波同意在十日内退还原告骆某购房款。目前该案正处于执行阶段。
二、该案原告骆某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手续齐全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23号)第四条规定: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主动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其中包括邓波所提的第四款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事项范围限制。
该案原告骆某系妇女,目前失业经济困难,其所居住的居委会也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条件。同时,她提出申请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及案件相关资料。我中心按程序给予援助,手续齐全,不存在违规提供法律援助。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23号)的要求,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到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重点做好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重点领域和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呈进一步扩大趋势。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与监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让法律援助这项民生工程更好地惠及民生。
东安县司法局
2018年1月11日
2018-01-05 1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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