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介绍基本情况,房屋位于长沙的农村集体土地上,1987年批的建房证,证上明确登记为:用于营业性用房(当时政策鼓励从事个体工商户)。该房屋从1987年至今,一直是从事个体经商,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现在面临征收,根据长沙市103号令政策,并没有涉及到该特殊情况。本人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查到了《海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解读》中的几种特殊拆迁如何补偿,其政策为:1990年前确定为营业性用法的翻倍补偿。而湖南永州市的是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
我们咨询一下,请问位于长沙的该集体土地上面的营业性用房子如何征收?参照什么政策?或者如何补偿才合理?
非常感谢您的答复,谢谢您!
helpme:
你好。关于你提到集体土地上营业性用房如何征收的来信已收悉,现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集体土地上办的个人建房证,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