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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执行分配财物严重不公平

2018-10-27 19:44:52发布8次查看
省市县纪委、省市县政法委 、省市县人大、政协、省市县检察院:
我们是刘曦诈骗案的债主,共计18人。投诉湘潭县法院执行分配财物严重不公平!!
2015年6月刘曦因诈骗罪被县法院判刑,(2015)潭刑初字第41号,名下的3处房产被县法院封存,当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主的债务时,根据《执行法》,县法院理应统一归口,按比例清偿给19个债主。
但是,县法院竟然在2016年底,偷偷同意解封已经查封的3处房产,并移交韶山法院将其中的2处房产拍卖,55万元拍卖款直接偿还给了楚志伟一个人。根本没有让其他人知晓。
直到其他受害人和债主找到县执行局,发现2套房产已经低价拍卖了,仅剩1处房产没有被拍卖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湘潭县法院明知此案涉及的债主多达19人,但执行局竟然通过市中院、韶山法院,瞒天过海,暗中帮助楚志伟个人先行瓜分房产,完全不顾全体债主的权益,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现18个债主请求省市县纪委、省市县政法委 、省市县检察院、省市县人大、政协,监督彻查此案!!究竟谁是幕后渎职违纪者!!并请求有错必究, 3套房产的拍卖款理应按照比例统一清偿所有债主的债务!!
刘曦一案的18个债主:
张丽华 邹孝发 肖炯 曾奎 楚卫平 胡光亮
龙建平 周希平 龚小毛 李卫光 曹曙光 周志凌
范落实 陈建军 刘自身 刘丽珍 刘日上 谭继红
2017/6/11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呼吁公平正义55”发出的“湘潭县法院执行分配财物严重不公平”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我院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志伟诉被告刘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对刘曦所属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雪松路拐角三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于2009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09)潭民二初字对于湘潭县法院的回复,明显看出有几处自相矛盾、违法操作的地方:
一、回复中所述:“2009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曦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070元。该判决生效后楚志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楚志伟认为我院执行期限太长,久未执行到位,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立案执行。”
湘潭县法院明知刘曦涉嫌刑事案件(2012年县检察院已经批捕),涉案债主众多,却没有向市中院汇报真实完整案件情况,湘潭市中院也没有尽到审慎职责,蓄意把楚志伟一人的民间借贷案提前交由韶山法院执行(如果在县法院执行,大家都会知情且反对),2014年中院、韶山法院下达楚志伟的《执行裁定书》,本应先刑后民,所以,县法院和市中院是疏忽失职、渎职的!!韶山法院不问原委,导致不公,也是帮凶,难逃其咎!这不是对其他债主蓄意隐瞒,企图瞒天过海、暗箱操作,先下手为强,又是什么?
二、回复中所述:“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据(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2015)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先后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5月4日处置刘曦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的房屋,并准备处置刘曦名下位于雪松路拐角处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在2016年3月已被我院立案执行的刘曦诈骗罪刑事退赔案查封。。。。。。”
刑事案件2015年6月就判决了,(楚志伟的再审判决书时间在后:系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上明明写清是3处房产用来赔偿受害人损失、偿还所有债主的债务,刑庭的法官也告诉所有债主,县法院会统一拍卖3套房产,按照比例来清偿债务。而县法院刑事退赔案查封为何仅只查封其中1处房产?还有2处为何不查封?刑事判决在前,楚志伟的再审判决在后,县法院理应向市中院、韶山法院通报此案的情况,制止韶山法院的不公正的执行!!
县法院又一次失职渎职!!根本没有(也不想)维护好全体受害者和债主们的权益!!
三、回复中所述:“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据(2009)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2015)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先后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5月4日处置刘曦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的房屋。。。。。。我院收到帖中所述龙建平等18名债权人的执行立案时间为2016年1月8日。”
为何收到帖中所述龙建平等18名债权人的执行立案时间为2016年1月8日,龙建平等也上交了《财产保全情况说明表》,县法院执行局当时还告诉申请人,不必查封房产,反正会统一处置。为何县法院不向韶山法院说明通报情况?导致韶山法院还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5月4日处置刘曦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杏花路、玉兰北路的房屋??
四、回复中所述:“于2017年6月9日将本院所有涉刘曦案的债权人信息及债权金额造表后送达至韶山市人民法院,且告知所有债权人所涉刘曦的案件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分配。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具体分配,应当由财产处置的法院主持进行,而不是本院进行分配。”
根据以上说法,18名债主看来还要车途劳顿去向韶山法院申请分配,才有可能被韶山法院参与主持分配,否则,后果难说了?
我们的判决、执行申请都是县法院受理判决的,但却要辛辛苦苦跑去韶山法院维权、请求分配,这不是有意推卸责任、为难人民群众,又是什么?请问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还是部分人的法院??
本应阳光、公开、公平的按比例执行分配,却被3家法院互相串通、暗箱操作、蓄意制造不公,此案涉及严重的分配不公!!相关人员涉嫌严重失职、渎职!!
希望三家法院积极纠正错误不公的分配,给我们18名债主和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我们将不断上诉!阳光总会照亮黑暗!这个社会总会有人主持公平正义!
 刘曦一案的18个债主:
  张丽华 邹孝发 肖炯 曾奎 楚卫平 胡光亮
   龙建平 周希平 龚小毛 李卫光 曹曙光 周志凌
   范落实 陈建军 刘自身 刘丽珍 刘日上 谭继红
2017/6/20
2017-06-11 14: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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