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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市长信箱回复内容的质疑

2018-2-19 2:40:51发布60次查看
对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市长信箱回复内容的质疑
张剑飞市长:
下面我们就4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在市长信箱内的回复(回复内容附后)提出我们的几点看法和质疑:
1、街道在回复中写到:2012年8月份测评前,街道多次反复强调并要求严格组织好这次考核测评,测评时,由考核组的同志向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动员,通报测评方案,明确以社区、两保站为考核单位,告知了测评对象此次考核测评排名结果将作为社区“两委”换届和确定是否进中心的重要依据。此情况不属实。
2012年裕南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的站长召集工作人员开会的次数少得可怜、屈指可数。测评前我们对测评事宜毫不知情,测评采取的完全是突袭方式,事前没有通知我们准备测评,也没有公布测评制度、细则、评分标准、参与人员;测评过程中,既没有本人自我总结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也没同行同事之间互相客观公正的评议,只由少数人暗箱操作的把名次排出来;事后也没有公布测评结果。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排队打分排名次淘汰约定!明显违约!实属违规操作。
2、街道在回复中写到:考前,街道分管社会事务的副主任、社会事务办的同志分别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告知了这是街道工委、办事处加强队伍管理的一种方式,务必要参加考试,并且参加考试、排名靠前(笔试、面试和测评排名三项综合)的4位同志可进中心,排名靠后的可参照进中心或参照聘用人员待遇安排在新的岗位工作。此情况不属实。
考前街道社会事务办发来的短信中并未告知我们这是街道工委、办事处为加强队伍管理的一种方式,务必要参加考试和排名靠后的可参照进中心或参照聘用人员待遇安排在新的岗位工作上的事宜。而只是发来短信警告: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解聘辞退,建议大家都参加考试(有短信为证)。此次事件是裕南街街道以考试为借口,恶意剥夺我们合法劳动权利。根据长政发(2012年)33号文件精神,我们的基层社保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应该不在街道工委和街道办,而是在区人社局和市人社局,并且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也是街道社保站,此种行为超越了其职权,属于行政越权违法。
对于考试排名靠后者考前街道社会事务办发来的短信中这样写到:考试排名靠后者试用三个月,表现较好者参照进站待遇(有短信为证)。撇开此次考试带有针对性、歧视性,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不说,我们都是2002年底参加湖南省长沙市五部门联合招考,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政审等一系列公开、公正、公平等程序后,达到全部合格的第一批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已经在裕南街的街道和社区连续工作了十年,对于街道此次要求我们再次面试和再次试用三个月的这一做法无法接受,对“表现较好”这四个字的确定标准我们也感到很茫然。
3、街道在回复中写到:2012年度考核中,左利霞、李芬因考核测评排名末位分别被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此次考核是街道违规操作、暗箱操作。
1)、按照《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保工作人员2012年年度绩效考核、年终评奖工作的通知》中第三点工作要求的规定:年度考核、年终评奖工作应在2013年元月29日前按要求完成,而裕南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年度考核工作却拖到2013年2月7日才进行,其中缘由不得而知。2)、我们对此次考核的标准和考核的内容感到很茫然。此次考核过程中没有要求工作人员对2012年度的工作进行自我总结,且2012年8月的那次排队打分测评在此次年度考核中占有一定的的比例。《劳动合同法》中对合同工人职责有明确的考核规定要求:一是劳动纪律。二是工作中有无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身体情况,能否继续承受劳动工作的能力等。这三点都没有在此次考核内容范围内,此次考核实属违规操作。3)、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环节没有宣布计票人和监票人也没有当场唱票,只是会后由少数人加班加点的暗箱操作把名次排出来,难怪有人曾对我们说有人在此次考核中做了手脚。4)、事后没有宣布考核结果。5)、2013年3月15日街道的刘傲雪书记和黄根明主任代表街道工委和我们谈话中,对于我们2012年度的工作情况指不出任何失误的地方。只是对我们说明了,我们之所以在2012年度的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是因为我们不断地向区里和市里反映情况的结果(有录音为证)。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只是一级政府机关,不是军队;我们也只是普普通通的劳动者,不是军人;街道领导的决策也不是不可违抗军令,且到目前为止中国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下属不能向上级提意见和反映情况,更何况上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裕南街街道工委在大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道!
4、街道在回复中写到:李芬因长期不在岗,致使社区居民多次向社保站投诉申办资料丢失、办事找不到人,只能直接到社保站办理业务;虽我站与左利霞多次联系,但她始终不进行工作资料移交(包括出纳工作资料),其行为已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导致我站的社保专项帐户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天办发[2008]42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辞退左利霞、李芬两名工作人员。此情况不属实。
1)、左利霞在事件发生后一直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班!从未迟到早退,直到12月24号,街道强行命令左利霞等三人待岗,强行派人接手她的工作!她提出:“为什么待岗?待岗工资怎么发?待岗到什么时候?具体做什么工作?”街道一概没有答复!街道的强行高压政策给左利霞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但她还是表示在自己的事情没有得到明确处理之前,可以配合到站里发放工资等,但是街道在一直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调令等的情况下,直接废除了左利霞的财务印鉴,由社保站的副站长代出纳的工作至今!2013年1月4日,左利霞突发急性盆腔炎住院,左利霞的丈夫将住院病假条送到社保站,社保站副站长陈娜不批,2013年1月7日又到街道找到站长黄根明,继续刁难要求其跟街道工委书记请假,当天其丈夫又找到街道工委书记黄会请假,黄会书记当着办事处一干干部的面亲口说,左利霞不用请假,她已经被开除了!(有录音,有人证!)其丈夫要求街道说明辞退理由,出具书面辞退的红头文件!街道一直不予书面答复,并且从一月份开始停发了其所有的工资待遇!出院后,左利霞一直向各部门反映,始终无人答复。此事发生后左利霞一直胸口隐痛,夜不能眠,神经衰弱。2013年1月29日,心力交瘁的她又突发心口痛,头痛头晕等现象,最后在家里卫生间晕倒,由其家人送往长沙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2月20日。以后的日子左利霞一直在向各部门反映情况,苦等答复!街道多次口头宣布当事人被辞退,作为一级政府以强权高压对待弱势群体,毫无信义可言!当事人第一时间履行了请假义务,街道利用职权单方面扣发工资奖金,口头无理辞退,合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说?
2)、李芬从2013年2月4日(脂肪瘤切除术后)到2013年2月27日一直在裕南街社区按时上、下班。期间没有迟到,早退,不在岗现象发生,也没有任何社区居民投诉。但由于2012年12月初开始与裕南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发生了一系列劳动纠纷,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且该同志的父亲因患脑癌从2012年3月起就一直处于植物人的状态一直到10月初去世,李芬又是家中的独女这件事对其精神和身体上的打击都不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芬所在社区负责的2012年度的就业指标任务全部都按质按量甚至超额完成了任务;在2012年文明创建国检期间,她也积极配合社区的文明创建工作,国检期间医院曾2次给其父亲下达病危通知书,但她一次都没有请假,一直加班加点的坚守在自己岗位上(国检期间社区每天都有签到表)。但是街道在之前一系列的纠纷还没有解决,李芬也没有犯下任何重大过失的前提下,2013年2月26日上午裕南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副站长陈娜又电话通知她在2012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要扣发其2012年度一半的年终奖金,致使该同志情绪再次受到影响,心寒至极,当晚彻夜未眠,第二天(2月27日)上班途中差点发生车祸,长沙市第三医院的医生出具的病例证明是:神经衰弱,睡眠障碍。要求其放松心情,回家静养。
3)、为了公平正义,为了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和人格尊严,左利霞和李芬一直没有放弃,一直在依法依规的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然而,2013年3月15日街道的刘傲雪书记和黄根明主任代表街道工委和我们谈话时,口头宣布李芬和左利霞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工资从2013年3月开始停发(有录音为证)。与前一次左利霞被口头辞退的手法如出一辙!我们不知道天办发[2008]42号文件第四条所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但是我们知道不是我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长期不在岗;而是我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是街道单方面违法口头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合同,克扣了我们的工资和奖金2013年3月19日我们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裕南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和天心区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局寄出了我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但至今仍没有答复。
据我们所知,全长沙市甚至全湖南省只有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最牛,敢于置法律而不顾,随意处置我们“两保”人员,搞混我们“两保”人员队伍,进而制造政府和人民甚至弱势群体之间的社会矛盾!请求张市长维护我们合法的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习主席“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讲话精神: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我们是和街道社保站签的劳动合同,街道办事处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合同当事人!街道办事处行政越权,滥用职权,严重违法!
李芬13908464620左利霞13548728787
2013年5月3日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对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每个社区配备就业、社保专干各1人,街道社保站配备就业、社保专干3人的标准,裕南街共配备25名编制内社保工作人员。去年办理退休2人、辞职1人,现有编制内社保工作人员22人,其中社保站4人,长期请假2人(左利霞和李芬),社区16人(其中1人担任社区主任)。
为优化公共服务站队伍配备,加强队伍管理,经裕南街街道工委研究决定,组织对社区工作人员(两保站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进行考核测评,作为社区“两委”换届和工作人员调整的重要依据。测评前,街道多次反复强调并要求严格组织好这次考核测评。2012年8月份由街道党群副书记、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分成两个小组分赴各社区和两保站组织测评。测评时,由考核组的同志向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动员,通报测评方案,明确以社区、两保站为考核单位,告知了测评对象此次考核测评排名结果将作为社区“两委”换届和确定是否进中心的重要依据。
考核测评后,社保工作人员中的16名同志因在所属的考核单位测评中排名靠前被直接安排进中心,其中1人因表现突出被推选为社区主任,另外7名同志因在考核单位测评中排名靠后,没有被安排直接进中心。
为妥善安排好这些同志,裕南街街道工委反复研究并与区人社局主要领导沟通,12月2日组织全体社保人员召开会议,通报社保人员进中心人员名单,对排名靠后暂未进中心的7名同志按照“7进4”的比例进行竞聘考试,宣读了竞聘方案。考前,街道分管社会事务的副主任、社会事务办的同志分别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告知了这是街道工委、办事处加强队伍管理的一种方式,务必要参加考试,并且参加考试、排名靠前(笔试、面试和测评排名三项综合)的4位同志可进中心,排名靠后的可参照进中心或参照聘用人员待遇安排在新的岗位工作。但在12月4日的考试中,只有2名同志参加了考试,后经街道工委研究,结合2位的考试成绩,决定将2人直接安排进中心。
对于未参考的5名同志的去留问题,街道工委与区人社局衔接沟通,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同志专门谈话,听取意见,并告知其服从街道管理与安排,可再组织一次考试,但必须要参加考试。但在12月27日组织的考试中,最终只有石子冲社区的杨梅和原社保站的莫微参加考试。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杨梅在原岗位工作,将莫微于2013年1月底调整至向东南社区工作,考虑到这两位同志确实排名最后,暂参照临聘人员的待遇,两人均表示认同,且目前在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然而,左利霞、莫源沙、李芬等3位同志以歧视性考试为由,连续2次拒绝参加考试,并多次到市、区人社部门上访,要求跨街、跨区进行交流。为此,市、区人社部门到街道专门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原则同意3位同志写出情况说明,可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但工资待遇参照临聘人员待遇,但3人对会议意见不予认同。
2012年12月24日下午3点,根据裕南街街道工委的要求,街道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站工作人员会议,会上宣布了街道工委的决定,原社保站工作人员(左利霞、莫源沙、莫微)待岗;考虑到社保站工作的正常运转,街道同时从社区社保工作人员中调整了3名工作人员分别接手左利霞、莫源沙、莫微的手头工作,并立即进行工作交接。明确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待岗人员要积极配合新接手人员开展工作,继续在社保站上班。散会后,街道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和社保站副站长找左利霞、莫源沙2位同志集中谈了话,希望他俩配合站内其他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坚持按时上、下班。期间,李芬作为社区社保工作人员,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但先后两次以脂肪瘤、睡眠障碍为由向社区和社保站请病假。
此后,街道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于2013年1月28日分别找莫源沙、左利霞、李芬进行沟通,莫源沙、李芬先后接受了约谈。谈话后,莫源沙于2013年2月1日回社保站上班至今,工作表现良好;李芬于2013年2月4日继续回社区上班。左利霞始终不接受街道对她的工作安排,从2013年1月开始没有上过班。2012年度考核中,左利霞、李芬因考核测评排名末位分别被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李芬因长期不在岗,致使社区居民多次向社保站投诉申办资料丢失、办事找不到人,只能直接到社保站办理业务;虽我站与左利霞多次联系,但她始终不进行工作资料移交(包括出纳工作资料),其行为已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导致我站的社保专项帐户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天办发[2008]42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辞退左利霞、李芬两名工作人员。
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天心区裕南街和人社局已经作出答复,如对回复存有异议,请您到天心区人社局进行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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