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康立华。住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38号,联系电话15073621743。
举报人的丈夫尹福保,在举报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亲兄弟尹福满及其妻高华英,且擅自多次写下卖房款收据,而促成举报人及尹福保与尹福满、高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一案。
举报人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金春明任审判长,张利任主审法官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31日审结。但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的审判结果:
一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6)湘07民终1064号民事裁决书,其判决结果是:①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
②尹福保、康立华与尹福满、高华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③驳回尹福满、高华英要求尹福保、康立华协助办理桃城国用(97)字第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这个判决是生效的,举报人康立华胜诉。
二是(2016)湘07民终1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是:①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
②本案发回湖南桃源人民法院重审。
同一天,同一个(2016)湘07民终1064号法律文书,却出现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
举报人对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结果仍然不服,而上诉中院,仍由金春明任审判长,张利任主审法官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27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举报人败诉。
我举报金春明、张利法官枉法行为,请有关部门领导查清: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是生效的审判裁判文书,问什么原因改变了它的法律效力?
二,同一级法院、同一个审判长、同一个主审法官审理同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什么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
三,法官金春明、张利是因什么原因使他们在审理本案中朝令夕改,视法律于儿戏?
四,要求给举报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以上内容都是千真万确的事实,于是我与2017年11月28日,前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情况,而金春明庭长给我的答复却是:我上传错了,删掉就是了。一句上传错了,连查都不查一下。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是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法官暗箱操作,但是现在发现了法官暗箱操作,却被你一句我上传错了,删掉就是忽掩过去。金法官法院是家开的吗?这么重要的文书是你一句上传错了,就能忽悠过去的吗?你以为你删掉了,我就没证据了吗?我能提供在网上搜索的全程视频。28号当天,我也去常德人大反映了你这样暗箱操作的恶行,也已经有工作人员看到了你的暗箱操作证据。
金春明法官,你都上传一年多了,这下被发现了,才改正,还要当事人给你发现,原来法院是你家开的,想撤销就撤销,想上传就上传。你还能当法官吗?连这么重要的判决书都能上传错?原来在你心中,法院的告示都是这边随便的,法律都是给你玩弄的吗?
任何法律文书,不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上传不能视为送达,应该是工作失误所致。
金庭长,我只是个普通的老百姓,我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你这样只手遮天,断章取义,暗箱操作,在你那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吗?你玷污了法院这个地方。我没关系,我也没钱,但是我有理,哪怕我的力量很微薄,我也要把真相说出来,说给老板姓看,说给党领导看,说给全国人民看。
28号找您讨个说法,您怎么连楼都不敢下,原来是等着当事人告诉你上传错了,29号你就偷偷摸摸以发射火箭般的速度立刻删除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上的裁决书。在你那还有法而言吗?你不仅吃人民的,还吸老百姓的血汗,你还能当法官吗?你还配当法官吗?
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是否就可以推定公布的一定就是生效的文书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打个很简单的例子,苹果熟了就要进行采摘,那么,是否采摘下来的苹果就一定是熟了呢?生苹果就不能采摘吗?或者是不小心摘到了未成熟的苹果呢?所以说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上网公布不是必要条件,任何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到当事人才生效,特殊情况可以公示送达,公示送达的文书有公示送达的特别程序,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小心把文件上传错了,不等于这个文件就是生效文件。
金庭长处理的所有案情,原来都是以金庭长个人送达的文书才起法律效力。那法院为什么又要在告知书上说明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生效的,又是什么人敢这么无视法律上传到国家的司法网上?现在也确实是你金春明庭长个人暗箱操作送达的文书起法律效力。我只个小老百姓,我告不过官,毕竟法院是您金庭长自家开的,连国家的网站都是你自己随意操纵的,想上传就上传,想删掉就删掉,毕竟最后有法律效力的还得是你金庭长个人操作送达的。
法院是个什么地方?法院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机关。法院的任何告示,都是通过专门的人拟定,审核,上传或者公布。法官在处理案情时的每一个步骤,都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难道国家赋予你审判的权利,就是让你暗箱操作一手遮天吗?就像我现在在这里发言,我会对我所说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负责。连红网都会说明在必要的时候,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一个网站都能如此,何况现在是一个法院的法官?
法院不是个采摘苹果的农场,也不是个养猪场。如果农产工作人员采错一个苹果,是不是还要对这个苹果负责?如果猪厂工作人员杀错一头猪,是不是这个猪的老爹老妈,兄弟姐妹还可以去告他?是不是还要因为他杀错了一头猪要他负刑事责任?法院是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地方。法院的每一个文书的公布,不是哪个私人文书公布,从拟定到审核最后公布,都是经过层层法律规定。这不是在摘苹果。有人竟然比喻成摘苹果,这不是很可笑吗?甚至是幼稚。
任何法律文书,不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管他司法机关自己怎么把玩,盖章与否东西反正都是在他们手上,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比如说放在他们办公桌上,公文包里,放在卫生间里当手纸,即使上了网,也是他们自己的网站,并未送达当事人,针对当事人的文书,可以左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才生效,否则,就会出现好多“被离婚,被负债,被盈利’的情况,其实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种事情发生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你或者你们单位,借人家钱,或者自认为欠人家钱,其意思必须直接到达对方,否则自己写了个东西盖个章,或者装在心里不直接说给你听而是说给别人听,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已。
司法机关是任由工作人员把玩的吗?显然不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不是游乐场,国家的权威网站也不是哪个私人的日记本,抒发感情的地方。竟然有人上传上去了,就要对他自己的一言一行负法律责任。
请问金庭长你那存在“被卖房”的情况吗?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找人代签卖房收款并且在开庭时原告亲口说“我找人代签的”【此处可以去法院查笔录查录音】,在您那也能成为证据?也具有法律效力?请问金庭长,明天我找人代签个你家的卖房收款,麻烦你也把你家的房子判给我。
可怕,上传的跟送达的居然不一样。现在法院都是自己爱怎么搞就怎么搞得吗?
法院想怎么玩就怎么玩,那个高云祥,聂学文,赵昌华,不就玩过火了吗?这个金春明也快了。
2017-11-30 00:4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