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长安,男,汉族,现年53岁,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0622****,全家五口人,系涟源市六亩塘镇峦峰村同家井片回水组村民。2014年2月份被涟源市古塘乡杉凤采石场招聘为风钻工(体检无尘肺病)。[采石场老板刘建堂(石场法人)],一直在该石场劳务打风钻到2016年12月份。2017年2月份,该石场对所有职工要进行体检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开工。这样才发现我有尘肺。2017年4月25日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为:“职业性尘肺三期”。我在该石场劳务打风钻2年多时间,身体已构成伤残等级三级。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和医疗的治疗费用。我向该石场老板索赔。于2018年5月10日,石场对我家庭进行了经济困难补助24800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此,我盼望政府领导主持公道,督促责令石场老板履行法定职责,给予我三级伤残全额赔偿为祷!
此致
敬礼!
报告人:刘长安
2018年6月12日
手机:183****8918
该负责!
2018-06-12 13:3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