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7月起,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陆续获知,从2010年1月开始,株洲市对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实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拨款;该奖励基金现在有效的拨款依据是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株洲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株城管〔2016〕21号(注: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垮部门高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发布行政指令、不能作出行政行为)。
2017年9月22日,我向株洲“市长信箱”写信,标题:咨询市城市管理考评奖励的性质。咨询的三个具体问题是:株洲市每月公布一次的城市管理考评奖励性质是什么(是否属行政奖励)?奖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颁发奖励的责任单位是谁?
2017年9月26日,株洲市城管局从“市长信箱”回复称:关于银建文同志“株洲市每月公布一次的城市管理考评奖励性质是什么?奖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颁发奖励的责任单位是谁?”的答复。考核评比奖励基金统一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市城管委每月在《株洲日报》、《株洲晚报》等媒体公示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及奖励情况。
显然,株洲市城管局的回复是“答非所问”,其中必有隐情。今借红网平台,公开质疑株洲市城管局为何“答非所问”?希望株洲市城管局对此作出公开回应。 2017-09-27
附件:咨询及回复(截图)
我可断定株洲市城管局不会作出回应!
2017-09-27 04: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