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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网友:谁在剥夺我们的生存权?

2018-10-26 5:58:52发布11次查看
谁在剥夺我们的生存权?
我名韩立新,家住韶山市银田镇华南村(原长田村)郭家组。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家以3.5人,承包郭家组耕地3.362亩。当年,发包方和当地政府没有与各农户签订合同。到2005年,才由村干部(原长田村)代办代签了一份《农村耕地承包合同书》,鉴证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鉴证后存于银田镇政府档案室。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我家的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口写为三人,注明了耕地的地点和面积,承包户主一栏代签的是我的名字。我曾于1992年迁出户口,但人一直在郭家组生活,是责任田的实际耕种人,也完成了对国家和集体的各项义务。2004年,经村、镇政府,和省计育办批准,生育一男孩。2013年,经组上多户同意,我已补录上户在郭家组。2017年8月,银田镇各村组开始进行土地确权,郭家组在进行土地确权时,先后开了三次户主会,都是以调整为主。第一次开会没有通知我家参与;第二次开会,在会上以打勾或差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剥夺我母子在郭家组的一切福利;第三次开会是在8月23日晚,会议规定:农田三年一调整,男性满22岁未婚加一人田地。会议快结束时,我用手机想将会议记录拍下,却看到了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和早已造好的各户的参与确权人员和确权面积册,册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耕地,另有五个满22岁未婚男性则加了一个人的田,原来开会只是走过场,公示表上注明的公示日期为2017年8月3日,但从未公示,村民对公示表毫不知情,户主签字(按手印)一栏都是空白,表中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合。我家仅以我女儿一人0.9亩登记确权。为此,我奔走村上、镇政府、农经局,但他们以组上村民自治为由,奔走毫无结果。2017年10月中旬,我以郭家组为被告,起诉于韶山人民法院。2017年12月8号,案件开庭审理。被告郭家组未交答辩,未应诉。
2018年1月10日,案件承办法官肖某电话通知我第二天上午9时去华南村村部。1月11日,我按时到村部后,因村部没地方,又被要求到银田镇镇政府。在二楼会议室,在场人员有:承办法官肖某、书记员许某、韶山市农经局一位女干部、镇政府干部章某、谢某、村干部田某,还有一位不认识。肖法官说要跟我讲点法律知识,说我是合同代理人,要我撤诉。我说合同是村干部签的,怎么要老百姓来承担后果?庭也开了,或判有,或判无,我不会撤诉。村干部田某与郭家组组长沈某打了一通电话后说:本来要通知他来的,他没有空,他不可能为这件事总搞得,他讲要要你整合户口,就分你们家两个人的田,他们是村民自治,没办法。镇政府干部谢某说:“你必须放弃你女儿的田。”我女儿是二轮期的承包人,如果我放弃,将导致我家失去法律的依靠,而全家失去土地。我说:“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难道法律都是骗人的,哄老百姓的?”农经局的女干部说:“不是你想要法律维护你的时候法律就一定要护着你,你哥哥的田应该跟你娘的田是一起……不要以为他们没有证据,一个人讲的不算,两个人讲的不算,有三个人,四个人讲,假的也是真的。”我说:“曾参杀人啊!”这时他们又说要我放弃女儿的田,我感到这个屋子里只有权力,况且他们是七个人,而我只有一个人,我不再作声。谢某见我不放弃,就说:“那你就把你崽的户口迁到他父亲那边去。”那位女干部接着说:“再过两年,你女儿的户口一迁你们家就可以清户了。你还上告不?你去告啊,你去告啊!”……
2018年3月14日,我在韶山法院领取裁定书。在裁定书中,我看到几处不实之处,更令人惊讶的是,郭家组在土地确权中的调整承包土地行为,在裁定书中竟然莫名其妙的变成为土地流转欲调整土地,并以还未上报镇政府、农经局批准、同意,对我家承包土地损害尚未发生,与我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上诉。当时我愤怒的写下“原告不服!”
谁能想到一个头顶国徽的人民法院,竟然将全镇、全村都在同一个时间进行的,众所皆知,明明白白的土地确权指鹿为马,变成土地流转;又将早已发生的事,轻描淡写的变成尚未发生。事实上,郭家组的耕地能流转的早已流转。2017年8月29日,郭家组的组长沈某将确权的人户、田亩数据册提交到村部后,村干部田某随即交到镇政府,随后便进入确权程序中,至今已有数月,确权已近尾声。
一纸裁定成了我心中的玉门关!我感觉置身于一张无形的网中。几个月的风雨奔波,犹如苦苦挣扎的网中鱼,人家紧紧握着收口的绳,再怎么挣扎,又怎能争得过那一双双权力在握的手?
2018年3月24日,某村干部给我一本2017年的湖南省惠农补贴明白折,我回家后与别人的对照,发现我家这些年一直少了一项“森林生态效益补贴”,这是,国家对农户承包的自留山的补助,我家也一样承包了自留山的,为什么没有呢?我拿着明白卡和直补折,又去问这位干部,她说,那就是自留山并入集体了……我家户在人在,谁给予谁的权力将我家承包的自留山随意并入集体?
古人尚知“国家丢失一座城池事小,农户丢失一头猪事大”,而在以法治国的今天,我家却因此将要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谁在剥夺我们的生存权?究竟权大还是法大?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银田镇郭家组田地调整,以投票(√或x)方式小数服从多数决定本村民组的田地调整规章制度,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法律规定的,应该说组上制定规章制度并不是针对哪一个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其行为及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乡村干部及政府部门是不好干预的。
农民赖以生存的就是承包地,被剥夺了,就是对农民生命生存的威胁,亦是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政府应该依法行政,立即纠错,防止因违法行政而制造访民。
村民自治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权;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行。郭家组擅自调整农村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的律规定,亦违反了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韶山市政府、韶山市农经局、银田镇政府应依法行政,及时纠错、妥善处理。
我看了上述文帖后感觉一个村民组怎么可能无缘无故去剥夺一个村民的承包田,应该说事出有因,村及镇政府都出面过问此事,就连法院却不支持原告胜诉,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韩某不应该在村民组里分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你是不能够得到的,说明了一个村民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
请问网友柏柘道人箴言:银田镇郭家组对本组织的田地调整你陈辞说该组织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的法律规定,能否请具体说明违反了哪几条法规?好让我们学点普法知识。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如何分配,怎么管理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里有明确规定。
被欺的太多都是弱势群体。这些政府干部本来应该依法公正的,维护弱势者的权益,不过,情况好像正好相反。
呵!这是一种特殊的文明吧!我去过一趟韶山,没有什么好印象:姓韩的,别指望这些这些官会维护正义!
政府部门处理问题竟然不讲法律,反而纵容、庇护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这些当官的,逢强就护,逢弱就压。
时刻网友aa::学习是自己的事情,法律不容亵渎。1:请注意是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为单位。2:土地流转需经承包家庭签字同意,如果没有就是违法。3:只要在承包合同没有这个家庭承包人签字放弃、改变的情形下,谁也无法剥夺、毁灭这个承包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个承包合同依法有效。4: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户口没有完全灭失,就不能擅自灭失承包合同。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如果抓腐败分子像抓酒驾一样认真负责,老百姓才是真正活在共产主义的国度里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的山塘田土实行自主分配,如何分配、怎样调整,完全可以自主决策,是符合“村民自治法”法律规定的。 试看天下农村有关山林田土池塘分配状况,各有千秋,以我乡为例;大部分组分田一定30年不变,其中一户全家都是国家教师至今还有属于自己的三亩多责任田自己作,其原因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承包合同》是农户土地承包的依据和保障,法律是铁律,合同必须遵守。郭家组如果原有几年调整一次或一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则符合村民自治法;否则,随意调整的行为,肯定违反土地承包法及国家对土地承包的政策,应该依法予以制止。
2018-04-09 19: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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