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毅斌,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贺国胜
原审被告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潭村创业园五号公寓206室(涉嫌非法集资案,法定代表人跑路,被政府托管,冒充本案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无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民终399号民事裁决。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民终399号民事裁决;
2、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
3、指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或由湖南高院提审此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温毅斌系益阳中级法院退休干部。2009年,申请人曾与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益阳市中级人民中院、益阳诚信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向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人建设银行益阳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按照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公积金交纳义务主体、公积金贷款还款主体、公积金贷款还款担保主体为益阳中院。因此,贷款发放后,该合同由益阳市中院从2009年一直履行到2017年下半年。
2017年下半年,益阳中院政治部个别人把已经为申请人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从益阳市公积金中心要回来,伪造出申请人从2013年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虚假事实,并授意被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将合同中益阳中院出具的《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撤下,隐瞒益阳中院合同当事人身份。然后授意公积金中心持伪造篡改的证据到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起诉申请人。更为恶劣的是,赫山法院到益阳中院汇报此案时,益阳中院政治部个别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北京住所地(派任政治部副主任邹兆洲、立案庭副庭长黄浩毅等人来申请人住所地调查过,到北京市民政局调查过申请人婚姻登记情况,与申请人妻子见过面、吃过饭;副院长李明亮也到北京通过益阳驻京维稳办主任丁劲松跟我联系过;益阳中院政治部每年向申请人发放慰问金,为申请人办理医保退休金更新,组织体检;申请人则每年每月向益阳中院机关党委交纳党费,益阳中院的同事到了北京都跟我联系,立案庭副庭长蔡某到北京在申请人家里玩过一整天,申请人现在将赫山法盲李杏起诉到益阳中院立案庭,举报到中院纪检组,都特么哑巴了;大部分益阳中院的干警知道本人在北京8年不变的常用电话,而且这个电话中院政治部还告诉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多年前联系过我;前年国庆前我还专门到益阳中院请包括政治部、监察室、立案庭的人在内的同事吃过饭;益阳中院派驻益阳驻京维稳办的喻江山多年一直跟我保持联系)的情况下授意赫山法院不要通知申请人参加诉讼,搞他个失踪下落不明和缺席判决,公告之后突然执行。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生米煮成熟饭,直接强制执行,在他银行卡上直接划扣执行,让他申诉上访去,气死他。同时,也免得申请人温毅斌到庭提出反诉,要求追加益阳中院为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等,给中院带来被动。于是赫山法院心领神会,在赫山法院公告栏上宣布温毅斌下落不明,合法传唤不到庭,缺席一审审判,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判决书。这样恶毒的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是对温毅斌有刻骨阶级仇恨、血海深仇怎么会干得出来?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个益阳中院政治部别有用心的人一手炮制的秘密判决、虚假诉讼还是被申请人温毅斌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两级法院精心策划的阴谋宣告彻底破产。
一审法院伪造篡改证据搞虚假诉讼,判决并向全国、全世界公告上级法院党员干部下落不明,让地球人都知道了温毅斌是个没有信用欠债跑路失踪下落不明的中共党员老赖。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所有的信用网站上都有温毅斌欠债跑路下落不明的鼎鼎大名。为此,申请人已经将一审法盲李杏、王伟俊和中院政治部举报到纪委监察委,并于2017年12月6日对王伟俊、李杏等合议庭人员向益阳中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益阳中院至今没有做出不受理裁定,也没有向我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就是不理你,权力好任性!公然严重违反民诉法明确具体规定不作为。申请人保留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举报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
温毅斌是叛国投敌了还是叛变革命了,还是去中东参加恐怖组织了?按照党纪,党员下落不明6个月要开除党籍;按照民法通则、总则和民诉法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要宣告举报人死亡停发退休工资。并且该判决书前面说“被告温毅斌下落不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随后又表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温毅斌的当庭陈述”,这是被告温毅斌灵魂出窍了,还是人民法院成了阴曹地府?判决书中还五处将举报人名字温毅斌写成温毅新。成了2017年湖南法院第二份奇葩裁判文书(第一份为媒体广泛报道的东安县法院(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温毅斌将该一审主审法盲李杏举报后,李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不但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对上述裁判文书进行补正,反而违反《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该裁判文书非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撤,妄图掩盖事实,销毁证据。并把已经送达给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的判决书收回加以销毁,重新伪造了一份判决书给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对于一审法院主审法盲李杏,以违法行为掩盖违法、以失职渎职掩盖失职渎职的行为,欺骗最高法院,欺骗组织,欺骗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目无组织纪律和基本的党性原则,拿法律和裁判文书当儿戏,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严肃性和公信力,销毁隐瞒违法违纪证据的行为,罪上加罪再次构成伪造裁判文书罪。请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这样的害群之马、老鼠屎清除出政法队伍。
最高法审管办主任李亮回复称,如果承办人、办案法官在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单独作出一份修正笔误的裁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并与原裁判文书形成关联。为了防止一审法院毁灭证据,申请人特意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审判决进行下载、拍照、截频并进行公证,申请人只针对这份已经在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给申请人的活见鬼判决提起上诉,不针对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手上和一审案卷里的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为那是一审法盲伪造的。
这样一来,一审法院向申请人公告送达的是一份判决书,向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担保公司送达的是另外一份经过一审法盲李杏私自伪造篡改的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案号一样。申请人上诉后,鉴于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当事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很多人与申请人有深厚同事友谊、朋友关系,与个别人有宿怨。申请人先后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院长陈梦晋、副院长金凯力回避,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二审法院整体回避。但是二审法院不予理睬,立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径行开庭并作出裁判。
回避不单指合议庭和书记员回避。是审判人员回避,什么是审判人员?民诉法解释48条规定得十分清楚明确无歧义——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申请人提出了对陈梦晋同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凯力同学,书记员的回避申请,目前还没得到二审法院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驳回回避决定,我对益阳中院整体回避的管辖异议申请也没有得到二审法院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径行裁判此案错误,是为了包庇一审法院违法犯罪,掩盖二审法院违法违纪事实,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申请人手上也有一份,有益阳中院出具的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红朱赤印”,孙国勇白纸黑字在那里,益阳中院是签订该合同和履行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本案如假包换的本案当事人和被告。不要愚蠢到以为公积金中心销毁了益阳中院出具的担保函,益阳中院就不是本案当事人了,建设银行还有,益阳中院盖章登记记录本上还有。大家用脚趾头想想都知道,2009年,没有单位担保和交纳公积金,个人是不可能用公积金贷到款和还得起贷款的——这是常识,而且当时只有公务员才能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单位担保单位还。不要告诉申请人,你们没有公积金贷款过。益阳中院、益阳中院法定代表人陈梦晋、益阳中院对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均对本案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申请人还是益阳中院党员、退休干部,与你们均有利害关系,益阳中院应当、且必须自行回避。不懂法,不自觉。申请人提醒你们,提出回避申请,还要犟,要驳回回避申请。无知无畏,不作不死,令人钦佩!陈、金院长均参与了本案回避事项的审理,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都是为了驳回申请人对合议庭的回避申请,益阳中院如此热爱违法管辖此案,陈金院长如此锲而不舍,如此执着要违法管辖不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的顽强精神和坚定意志着实令人敬佩不已和产生合理怀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当程序的主要原则,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利益无涉,没有任何形式的偏私与偏见,在原、被告之间保持不偏不倚,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前述所说的“任何人”,不仅是指个人,也包括一个审判合议庭或者一级审判机构。立法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从而达到审判结果的公正。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你们都不维护,还能希望你们在案件实体上能实现公正?更何况,一审期间,一审法院负责人和主审法盲李杏到益阳中院政治部一请示汇报,申请人温毅斌立马就成了益阳中院欠债不还下落不明跑路的中共党员老赖、退休干部,并缺席判决公告全国。
二、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回避申请和管辖异议,二审法院不暂停本案工作,还于2018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并把合议庭原主审人廖红辉变更为刘文煜,且违法开庭审理裁判本案。
三、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这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必须院长决定。如果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行使决定权,副院长就可以委托专委会决定、专委会就可以委托民二庭决定权,民二庭委托就可以合议庭行使决定权,合议庭就可以委托审判长行使决定权,审判长还委托书记员行使决定权,书记员委托打字员行使决定权呢?开玩笑!那益阳中院可以委托赫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最高法院可以委托益阳中院搞死刑复核,全国人大可以委托益阳人大修改刑法。陈梦晋怎么不委托王伟俊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金凯力同学可以电话通知我,但是口头决定书面决定都必须陈梦晋做出,副院长、专委会、民二庭、合议庭均无权决定。陈梦晋有两个选项:要么到北京来申请人住所地口头当面对申请人宣布,书记员做好笔录,申请人和陈梦晋在笔录上签字。口头不是打电话,不要摸脑壳想当然;这个口头专门指的是陈梦晋的口头,不是益阳中院其他人的嘴巴。要么就是陈梦晋在驳回回避决定书上签字画押,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六份,他也要签字画押六份决定书。然后可以委托合议庭成员或者书记员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怎么着都没金凯力副院长什么事。他非要参与干预进来,自称接受陈梦晋委托,用自己的嘴巴替代陈的嘴巴来做决定,就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非法插手案件干扰办案。申请人就有权申请他回避!法律是用来严格遵守的,不是用来乱搞的。
四、申请人申请益阳中院整体回避合情合理合法。回避制度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回避是现代法制体系的基石。现代法制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是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而只有回避才能体现程序正义。如果法院(包括院长,下同)一旦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其独立的利益诉求及在院长领导下的机制如何让人们去消除这种合理的怀疑呢?因此,回避制度必须涉及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凡是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和法院,都在回避之列。
现实生活中,法院也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公积金贷款,就是益阳中院参与的民事活动,其参与签订的公积金贷款合同就是与其他合同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民法法律(合同)关系。本案合同项下的公积金交纳义务主体、公积金贷款还款主体、公积金贷款还款担保主体都是益阳中院。本案纠纷完全系益阳中院违反合同约定,用审判权胁迫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所致,申请人温毅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和过错行为。此时,如果仍由益阳中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由该法院的任何法官主持审判,都将无法保持中立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产生公信力。在此情况下,法院整体回避就成为一个事关司法公正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五、申请院长、副院长回避于法有据。民诉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申请人是益阳中院的党员干部,根据金凯力同学4月4日下午对申请人的电话决定,益阳中院的院长陈梦晋、副院长金凯力、民事专委会委员、薛谷雨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参与了本案回避事项的审理,都必须主动自行回避。如果申请人不申请,你们坐在审判席,下面坐着的是你们一个单位的老同事、老前辈。你们庄严宣布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产党员、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和政治部老干科领导管理下的退休干部温毅斌与公积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好意思吗?中国的法律就这样被你们一下就强奸致死了。
申请人是益阳中院情商最低下、退休级别最低的人,但是我智商最高。我是一条懂得法律的疯狗,逮着谁就依法咬谁。王伟俊和李杏不跟我登报道歉,我这辈子跟他们没完。郭继光、蔡鹏飞、张勇对我的起诉和举报不理不睬。他们狠,我也不会让他们逍遥,我会申请高院立案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不作为。既然大家都想玩爱玩,就玩到底、彻底玩嗨!无非就是几万块钱呗!金凯利作为同学、同事、正处级领导给我这个混不好的副科级退休干部亲自来电话,对我是一种安慰,其他的都特么做了缩头乌龟吗?!
六、益阳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大家不要只办案,不学法,二审提出管辖异议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个规定没有规定只适用一审程序。何谓“特殊原因”?足以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的相关因素均属特殊原因,进一步说,只要有损害公正审判、影响法院声誉的因素存在,法院就应该为司法公正而避嫌。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指定管辖制度,由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否则最高法院就没有制定这条司法解释的必要了。
如果二审法院觉得当了运动员后又当裁判员很好玩,认为益阳中院有二审管辖权,或者认为申请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申请人都没意见。但请答复:你们指导一审瞒着我搞缺席判决,把我整成下落不明的跑路老赖党员,二审又不许我提管辖异议,好意思吗,你们觉得这样二审法院和你们脸上都很光彩是吧?
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属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则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在此情况下,回避制度就与变更管辖制度发生有机的联系。法官应当主动自行回避而不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回避。同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明知自己不能、不应该行使管辖权,但是还要强行管辖的,当事人当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既然实际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院长又是法院的机关代表,因此涉及到院长的事由必然关联到其所代表的法院,所以是针对法院院长的职务职权行为而言,否则就不能称“涉及院长”,而只能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陈梦晋的个人私生活行为。这是“院长”这一法律用语的特定含义所决定的。既然“院长”是法院机关的代表,对外代表着法院,那么,院长成为回避的主体于法有据,法院成为回避主体也就顺理成章。陈梦晋是益阳中院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益阳中院,可益阳中院代表不了陈梦晋,因为益阳中院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从来只有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去代表法人,没有听说过不是自然人的法人可以去代表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不是人,是拟人,所以才要自然人去代表。不要搞反哒,陈梦晋驳回我的回避复议申请,中院盖章代表不了陈梦晋签字,民事判决书、合议庭笔录为什么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署名,因为人民法院的公章代表不了合议庭人员,案件是自然人在审理,法人和机器是审不了案的,这点常识院长们要想清楚!根据最高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样式规定,驳回回避申请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本人收到的对合议庭人员回避复议申请驳回决定书没有说明任何事实和理由,是无效的,任性的。由此可见,法院整体回避的实质是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被回避的法院应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此,申请人在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也向二审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二审法院至今没有任何答复。请给予申请人答复,做出裁定。国家赋予你们审判权是用于你们对当事人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不是给你们来任性的不作为的。
申请人已经被赫山法院判决并公告下落不明将近一年了,依据党纪应开除党籍。如果这个案件申请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或者我压根就没有在网上查到这个活见鬼的阴曹地府一审缺席判决。请问益阳中院政治部是不是三年后要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宣告我死亡,停发我退休工资?这些,你们做好了预案吗?申请人是北京市确认的首都见义勇为英勇人员,为此差点丢了性命,湖南高院、益阳中院依法应给为湖南和湖南法院系统争光的申请人立功授奖+工资(按照规定应记一等,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加工资2-3级),北京市已经通报益阳中院政治部了。如果申请人因此牺牲了,益阳中院政治部是不是也不给申请人发讣告呢?不要一门心思只想打击报复整人泄私愤,尽管申请人当年协助范国余院长主持两年益阳中院工作,确实戳穿过一些假案,断过一些人财路,抓了“跑冒滴漏”,抓了一顿饭吃掉几万元诉讼费。但是益阳中院整体受益,每名干警增加收入至少2万元,益阳中院人人扬眉吐气,风清气正!益阳中院全国法院调研先进单位怎么来的?当时益阳中院连研究室都没有,都是温毅斌一己之力,35论文换来的!这就是大局和政治。政治部个别人挟私报复,在背后使阴招肆无忌惮搞阴谋,害人害己害领导害法院害组织害党,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不收敛,搞灯下黑,授意一审把申请人搞成下落不明缺席审判、伪造篡改证据、虚假诉讼造假案、伪造裁判文书,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把孙国勇和陈梦晋往坑里带的法盲猪队友,现在跳出来啊,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话说得这份上,我想要告诉你们的是,温毅斌,不说不做,说了必做。你们也不要用自己的人生经验套我,我不同于你们任何人。我不会求你们任何人,也不会找任何同事关系,也不会有任何妥协,谁敢违法犯罪跟我对着干,我就用手中的法律武器依法跟谁干到底!看看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为人进去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我就是砸烂那把锁的人,不信走着瞧。我就等着三年后,政治部宣告我死亡。我希望我的敌人越多越强大越好,因为只怕猪一样的队友,不怕神一样的敌人。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益阳中院作为本案合同当事人,审理本案,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还授意原审原告和一审法院把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撤销,隐瞒益阳中院被告主体和身份。故此,申请人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毅斌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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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益阳市委书记瞿海、市长张值恒、湖南司法厅长、原省政法委副书记范运田公开为申请人发声支持,关注民生、关爱百姓苍生、关心民间疾苦,为民做主为民主持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地球人都知道,益阳中院法官和赫山法院法官的“优秀事迹”,吃喝嫖赌枉法裁判闻名全国。怎么就不长点见识?现在又两级法院合伙虚假诉讼制造假案坑害陷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这两个法院到底是怎么啦?是些什么样的人?难道嫌自己名声还不够响亮?
, 此呼吁信由益阳市委书记瞿海同志于2018/5/518:56:25公布在湖南问政 本人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三级警司温毅斌。
因为2016年农历中月初五在北京市地铁一号线东单站勇救跳轨者而被授予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光荣称号,北京市为本人专门颁发勋章和物质奖励数万元。这是为湖南和益阳争光添彩的事情,为此,北京市民政部门通报了本人所在单位益阳中院和益阳综治办,本人也反映到益阳市民政局。但时至今日益阳方面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和回复。
按照规定,本人应享受省劳模待遇和立一等功并加工资2-3级。目前,益阳综治办已经撤销,而因为本人户籍和单位不在北京,按照规定需要将本人见义勇为档案移交湖南省管理。但是湖南没有接受部门,让本人感到困扰和痛心,请协调和解决,谢谢!
为什么不干点正事,为温毅斌立功受奖加工资?
对于赫山法院法盲李杏制造假案伪造裁判文书的恶劣违法犯罪行径不容姑息。否则法律就是一句空话。
很多法律专家和著名律师表示此案将法律基本程序和原则肆意践踏到如此地步,是对法律和法治的彻底否定和亵渎,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倒行逆施,其在司法史上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一个杀人冤案,必将载入司法史,钉上司法耻辱柱,闹出这么大司法丑闻,益阳法院至今无人出面道歉和说明,顽抗到底。
回答一下问题,为当事人做一下判后裁后答疑,因为我法律水平低,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有很多地方不懂对很多地方存有无法理解的疑惑,请两级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普法,为不懂法的人民群众当事人解惑答疑,释法析理。你们能做出这样水平高的判决,一定是法律水平超出了地球人的范围。
人民法院要用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要有担当。逃避不是办法。
2018-04-26 0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