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湘潭市、高新区,拆迁事务所,村委会各领导:
本人陈光强新华村海家组村民,于1995年,在同村不同组,通过个人、组、村上同意并交纳宅基地费用购买现宅基地(岳塘区双马镇新华村边山组,地号2-3-3-j689),手续合法合规,并在市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齐全;现由于此处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本着支持湘潭市发展,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囤地工作,但因为此组宅基地按人头平均分配,本人家庭只属于本村,不属于本组,不能享受平均分配制度,组上只按1995年购买此处基地费用进行补偿,与现在按面积补偿相差甚远,完全不顾及世居此地家庭感受,在原组我家已无宅基地,此组如此分配,则我家两边无法享受国家征地宅基地补偿,请各级领导主持公义、公道。
敬礼:
一个支持湘潭市发展的家庭:陈光强
13607322960,13507322809
1995年合法购地建房,如今拆迁却要被强制收回,按原价补偿,95年湘潭房价800,如今湘潭房价4000
颜忠军律师:同村不同组的宅基地买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结合上述规定,你所讲的宅基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基于宅基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那么宅基地就只能在同一个村民小组的成员(村民)之间转让。故,村民向村民小组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合同无效,依法就应当回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即买地一方腾地、卖地一方退钱。
当然,回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对买宅基地一方势必造成损失,这种损失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担。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当初组、村都同意了的,且在市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齐全。对于你的损失组、村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你自己作为成年人,对于因宅基地买卖(出让)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比例,由当事方协商一致确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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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买房的钱搁现在估计连个厕所地皮都买不到吧,这个补偿应该是不合理的吧。
2016-09-07 22:0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