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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伪造法律文书再次欺骗政法委

2018-10-25 13:18:48发布10次查看
花垣县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伪造法律文书再次欺骗政法委
花垣县委、县政法委:
花垣县法院在致县政法委《关于张正美信访涉诉案件中有关情况说明》中法院称:“ 2002年5月29日收到了县砖瓦厂交来偿还张正美的全部借款”,法院根本没有把收到本案的执行款依法执行给当事人,而是在“债务没有清偿”、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当天就颤自作出了(2002) 花民执字13号裁定书解除了该案标的物查封的裁定,并且当天又将本案标的物又进行了第二次查封,(第二天)5月30日又将该案标的物进行了第三次查封。(法院在两次答复中都称:7月1日通知当事人领款)而实际执行款是2002年.12月.29日才执行给当事人的。
法院称2002年5月29日收到了县砖瓦厂收款凭据。十多年来一直拒绝当事人查阅和复制该收款凭据和本案相关材料,见红网报道,【 花垣县法院故意对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伪造法律文书】、【花垣县法院院长田环故意篡改法律文书,渎职枉法】、【花垣县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三次查封,四次召开听证会】
法院在2009年《关于张正美上访答复》中称:2002年12月29日张正美领取了县砖瓦厂偿还的全部借款。到此该借款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而法院在2015年2月2日致政法委《关于张正美信访涉诉案件中有关情况说明》中又称“2002年10月29日张正美再次领取了县砖瓦厂偿还的全部借款”。
法院两次在该案答复中说当事人在本案中,在不同的时间就领取了两次执行款。根据法官法 第7条 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32条 法官不的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请花垣县法院依法公开提供以下法律证据:
1:2002年5月29日本案“债务已经清偿”的法律依据
2:当天颤自作出了(2002)13号民事裁定书不违法的法律依据
3:本院收到县砖瓦厂交来全部执行款的财务做账凭证
4:2002年10月29日张正美再次领取县砖瓦厂偿还的借款的凭据。
综上所诉花垣县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再次欺骗了政法委,更欺骗了当事人。请花垣县委、县政法委对花垣县法院执法进行监督;依法追究花垣县法院法官渎职枉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将本案依法执行到位。让“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在花垣县不再是句空口号!

花垣县委、县政法委书记彭志富
控告人:张正美、电话15274331058 2015-8-26
花垣县法院办的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当事人肯定是给主管执行的院长红包送滴太少了。
黑暗的花垣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花垣县法院敢对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伪造法律文书再次欺骗政法委。说明花垣县法院娄错不改,执法犯法,竟敢与法律公开挑战,目无党纪国法
花垣县法院法官依权执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楼说得好,花垣县法院确实是无法无天!
法院有法不依,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天怒人厌!
法律条条款款摆到那里 法院不依法执行 你咬他卵 现在的法院已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给有权有势的人充当保护伞的法院、以权谋私的法院!
为什么要对同一标的物三次重复查封?请法院依法公开回答!
地方贪官当道,民无宁日。
枉法裁判的法院!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秉承自己的职责和良心判决和执行。
如果法院都腐败了,司法都不公正了,老百姓何以沉冤诉苦???国家又如何兴旺发达???
呼吁司法公正!
法官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花垣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态度就是收了好处就帮你执行,百姓没有钱送给他们,他们就不帮你执行,反正跟你拖拖拖,就是不执行,百姓真的没有办法,这样的执行机构,形同虚设,建议国家撤销,让公安去执行。
那确实!
话抽理正啊!
谢谢各位网友的厚爱及回帖和关注!在此我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我会把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地回馈给各位。

2015-08-26 1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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