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在原有六、七十年的站会计都是由大队推荐出来的优秀金融卫士,几十年来的工作被辞退后,都现已年过花甲,古稀老人,在过去的坏境中,我们都是起早贪黑,克己奉公,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当时我们业务是从零起,发展到几十万,有的也上百万,为农村三农服务创造了很好的基础。
在2000年先后的信用社进行解聘,在任职期间每年收了我们的风险金,养老全在工资扣除一并不提。
例:株洲县站会计到省联社上访,他们收到株洲县公安局的遗散,威胁等手段。
一、我们与信用社签订“聘用合同书”在解释后得到一次性补偿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浏阳市、醴陵市、株洲市、湘潭市、长沙市都签订了“信用社站会计聘用合同书”,其中,规定了奖罚标准,到年龄后退休的补偿和养老金待遇。现还存有聘用合同书。
二、信用社收取了我们每年工资中的5%、10%的风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存有原始依据和收据。
三、答复我们是劳动合同,不享受信用社职工待遇,难道信用社给了业务公章等多种工具,悬挂了门牌有合法的手续,只是在自己家里办公有错吗?现在场地要给租金,上班车辆有补助等等。
四、我们从08年起至今天为止多次到联社理论,都无答复。其中株洲县的会计信访到县局政府、市信访、纪委省联社,都有等级,他们的答复都回归联社,他们不接见调解。按省劳动社保厅答复《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按当时辞退后也应一年一个月补偿到位。
五、在与弱势群体中对比,如参军、残疾、复退军人找民政、民办、代课教师找教育局,赤脚医生找卫生局,文化站、放影队找文化局,大中型水库移民局等都能按标准统一解决,而我们找联社和省联社,他们说要我们找政府,如此合理合法吗?难道政府工作人员是铁打良心吗?在金融方面为三农服务作出一定的成绩和贡献,已是花甲老人,是一个公民,为什么得不到阳光的温暖和普照?
请领导予以对照。
呈报人:醴陵市联社全体辞退职工
关于原信用代办站代办员诉求的回贴
各位网上发贴代办员:
醴陵农商银行注意到,2016年6月15日有原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在红网上发了《醴陵市联社全体辞退职工的经济赔偿和养老保险诉求》的贴子,现回贴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银发[1999]335号)第二条对代办员的性质、聘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代办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不是贴子所说的“辞退职工”,而是委托代办业务关系的代办员。
二、信用社自成立以来,为方便广大农村村民办理小额的存、贷款业务,以村为单位设立信用站,受理当地村民的小额存、贷款业务。信用站的业务办理员(代办员)由当地所在村(大队)推荐,在信用社委托授权范围内代办存、贷款业务。信用站业务办理员(代办员)的工作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其主要工作仍是从事农业生产,在获得报酬上,根据代办业务量按存、贷款比例计取。
三、关于信用社收取5%、10%的风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一事。信用社在不同时期按年业务报酬的5%、10%收取风险保证金,主要是因代办员业务违规、违法造成经济损失而收取的风险保证金,根本就没有收取养老保险金。且在代办业务关系终止时,没有经济问题和违规情况的代办员,风险保证金已经退还给代办员,同时根据代办员的实际业绩情况和当时的文件精神给予了一次性补偿。
四、近年来,代办员曾多次聚集到醴陵市政府、联社、株洲办事处上访,针对上访诉求,我们依据省联社文件精神,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给予了口头的和书面的明确答复,目前解决代办员经济赔偿和养老保险诉求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综上:醴陵农商银行认为你们提出的经济赔偿和养老保险诉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醴陵农村商业银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2016-06-15 11:5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