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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乱收费

2018-10-25 11:48:04发布8次查看
大通湖区管委:
我叫莫于勤,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529198203*****,现住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汀中路,联系电话:13875325896。
我本是大通湖区河坝镇三财垸村的村民,为支持政府的城镇建设,土地被征收后,自找职业,从2014年8月开始在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汀中路开了一个名叫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顺兴平价批发部,在经营过程中,大通湖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在我的批发部的门前违规安排二个非法经营的夜宵摊,一个是做烧烤,一个是做臭豆腐的,不仅影响我做生意,也影响我和顾客的进出,造成了我在经营上举步维艰,我多次向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反映这个情况但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一直推脱,拒绝正当执法,对我的合法诉求充耳不闻,反而对我乱收费用,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2日,2017年1月2日对我进行无名收费每次600元,又以卫生占道费、户外经营的名义于2016年1月25日,2017年1月21日每次收费500元,为此我向大通湖区信访部门进行了多次的反应,现益阳市千山红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7日给出了大干复字【2017】01号关于莫于勤反应城管队涉嫌乱收费问题的答复意见,对此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在对我的乱收费中有的票据填写了收费名称,有的票据未填写收费名称,因此千山红镇人民政府的第一条答复是没有依据的,同时也未答复未填写收费名称的收费项目是什么?是否合理?再有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的收费依据的是《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这些收费根据条例的规定应当是县级政府以上部门定价,该答复也未给出县级政府定价的依据,我认为益阳市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对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乱收费问题的行为为说成是“为了省时间”,这完全是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对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的包庇。
因此特请求大通湖区管委进行复查并作出明确的依法决策。
申请人:莫于勤
针对莫于勤反映的两方面问题,千山红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已责令镇城管中队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好反映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反映的其批发部门前现有夜宵摊经营,情况基本属实。两个经营夜宵摊位属占道经营,不属于安排和允许范围。城管中队已多次进行了整治和处理,但效果不佳。本周内我镇将加大对镇区内经营夜宵摊点和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规范整治。二是反映的“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2日、2017年1月2日的无名收费每次600元”,是由于收费工作人员在填写收费票据时没有注明“卫生费”,收费项目或填写了其他名称,不规范。镇将对收费工作人员收费行为和票据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和要求。对反映的“以户外经营的名义2016年1月25日、2017年1月21日每次收费500元没有依据”的收费,为城管中队收取的店外经营“卫生费”,镇城管中队将全部退还给商户。今后镇城管中队将严格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城镇管理和收费行为。
千山红镇人民政府
2017-02-08 2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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