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被华容县交警队拖走,今天结案,交警队开具放车单到车辆停放点取车,一个停车场门头被挂牌“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财务滞留场”却被告知要缴纳:施救费、检测服务费、停车费共计1200元,(拨打110和12345热线后,最终还是缴纳了1000元开了相关单据后将车取回,所开单据盖章为“华容县畅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财务滞留场”交钱取车所开单据盖章却为“华容县畅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但我经过相关资料查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交警说是因为鉴定需要,那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全文: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随后本人打交警队电话咨询为什么要缴纳以上相关费用,交警队回复,该收费与交警队没有关联,是该停车场私自收费,接着我就拨打110以机动车被该停车场非法扣押为由报警,出警人员到场后,我多次说明该停车场没有权利扣押我的车辆,没有权利向我收费,且我有交警出具的放车单,但该停车场拒绝放车非法扣押,要求到公安局录口供立案,但出警人员始终以该事件为纠纷事件,不予立案。
现在本人申请诉求:
1,该停车场挂牌“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财务滞留场”开单据盖章却为“华容县畅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这是什么情况,什么意思。
2,依据相关发露法规,以上所收费用是否该由车主承担,是否合理。
3,本人多次说明该停车场非法扣押车辆,要求录口供立案是否合理。
本人联系电话:13107377489
(附:本人有该停车场挂牌“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财务滞留场”所盖公章“华容县畅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10出警等相关照片,如有需要可以提供)
楼主有没有时间大搞?到法院去起诉,有车一族绝大部分会加入你的原告团队。
交警大队和停车场是一起的没办法
2016-01-27 21:2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