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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慈利县江垭法庭副庭长包庇他人故意伤害罪,毁坏证据

2018-10-24 22:28:54发布7次查看
控 告 人:鄢道弦,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初小文化,住慈利县象市镇胡坪村10组。电话13487448411。
被控告人:卓亮,男,现任江垭法庭副庭长职务。
案由:包庇他人故意伤害罪、毁坏证据罪。
控告要求:
1、请求依法追究卓亮包庇他人故意伤害罪。
2、请求依法追究卓亮毁坏证据罪。
3、请求依法责成卓亮赔偿控告人近几年来经济损失(误工、车船、医药、差旅等)共计5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1、1991年9月3日,我与本村村民鄢建国因种植蔬菜发生纠纷,当时遭到鄢建国持杀刀伤人,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和慈利公安局分别鉴定均属轻伤结果。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2年10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有江垭法庭1992年10月24日,开有收款收据为证)江垭法庭立案后,不顾法律法定时效审案,总是一拖再拖,当时被控告人卓亮是独任审判员,并未成立合议庭。后来于1992年11月21日给控告人送达传票,依传票开庭时间为11月23日,这说明传票送达时间与开庭时间中间仅有一天时间,按规定提前3天告知控告人,这说明没有严格按规定审理。
2、被控告人卓亮为了掩众人之目,于1996年11月23日来一个假开庭,开庭不审理,所以不裁定,不判决,不搞民事附带调解。从1992年10月24日截止2015年在长达二十余年时间里,不结案,不知其因。控告人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四处投诉,在投诉二十余年时间里,有当时的县长刘文晃签有批示,县政法书记夏正能、法院领导唐纯如、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签有批示。可是被控告人卓亮目无党纪国法,目无上级的批示,不但长拖不审,而且铤而走险的将控告人一手向法庭提供有价值的主要原始证据七份被毁灭一空。当控告人找卓索要证据时,总是遭到卓的谩骂不止。
3、被控告人卓亮身为一名中国法官,为什么立案不审案?为什么毁灭当事人提供的有效重要证据?为什么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出一些违法的、犯罪的事实?毛泽东早就讲过,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卓亮到底为了谁铤而走险?这一切一件件的事只有卓亮自己最清楚,但人民也清楚。
依据上述事实,卓亮有犯错误的前科,在本性上只改今天不改明天,就是你当上副庭长,也是害人的。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不允许有卓亮这样行为的人出现,为此,控告人要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单位针对控告的事实,依法查处,并曝光于民。
控告人:鄢道弦
2015年8月26日
鄢道弦:
你好。
对于你反应的上述情况,我院将在调查核实后,对你予以回复。谢谢你的监督。
慈利县人民法院
2015-09-08 1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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