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茶陵县水利局岩口水库管理所职工,现反应茶陵县人民法院置二审判决不顾,坚持执行一审判决,没有执行到位,欺骗上级领导说已执行到位的事。我多次上访。2017年10月11日县领导带云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还有我们水利局领导、岩口水库管理所所长到我家现场勘查,确实没有按二审判决执行,是按一审判决执行的。我请求给我出具实际情况勘查证明,但不同意,说没义务给我出具证明。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还有用吗?怎么到了茶陵讲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了?请上级单位为我主持公道,给我出具实际勘查情况证明,督促茶陵县人民法院近况依法执行到位。
刘胜:1334133****
2017年12月14日
关于“茶陵县法院20多年未依法执行我的二审判决”舆情的回复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冬兰,已卒。刘胜,茶陵县水利局岩口水库管理所职工,系王冬兰之子。
被执行人邓再明,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原县矿产公司工人。
被执行人刘建平,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邓再明之妻。
二、案件的由来
申请人王冬兰与被执行人邓再明,刘建平损害赔偿和相邻关系一案,1993年3月28日经茶陵县法院判决,王冬兰房屋前已倒塌的两级保坎由邓再明、刘建平负责修复,其修复的具体范围如下:一级保坎南端上沿距邓再明房屋后基脚七点三米,与刘建平已修好的保坎相连接。中间成直线,北端抵熊齐香房屋后的排水沟,距熊齐香房屋地下室后窗户边沿零点八米,二级保坎长十三米,其上沿南端与刘建平已修好的保坎相连接,距王冬兰房屋南角九点五米,北端距王冬兰房屋北角四点五米,中间成直线,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开始动工,尽快修复。
王冬兰不服,向株洲中院上诉,株洲中院于1993年7月31日作出(1993)株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茶陵县人民法院(1993)茶民初字第249民事判决书判决;<二>第一级保坎的下端以熊齐香房屋地下室窗户中线为该保坎的下端下基脚点,其下端厚度不少于1米。
三、本案执行情况
案件生效以后,申请人于1993年10月9日向茶陵县法院申请执行,茶陵县法院于1993年10月29日由时任民庭庭长的周迪吉带领当时的办案人员彭云房、谭忠秀到实地进行执行,当场划线放点。一级保坎的下端基脚;南端距二级保坎三点六米,北端以熊齐香房屋地下室后窗户西边的边缘为界,上端边缘距熊齐香房屋地下室后窗户西边窗户八十公分。当时案件就已执行终结。
四、市中院和省高院审查结果
2002年2月28日,王冬兰以下列理由申请再审:(1)原审伪造笔录,导致判决不公;(2)执行不到位,没有按原基脚的位置执行;(3)房屋开裂是被执行人挖基脚使护坡下滑所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株中法民一监字第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王冬兰的再审申请,王冬兰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6年7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终结字第30号案件终结通知书认定:(1)一审不存在伪造笔录,对判决申请人已接受,并申请执行,不存在判决不公;(2)终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已按判决确定的位置执行,被执行人已修复保坎;(3)房屋开裂是案件一、二审保坎修复九年后提出的,且系自家排水沟往地下排水所致。同时,亦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待危房的原因查明以后,可另行起诉。
市中院、省高院先后依法驳回再审申请后,王冬兰及其子刘胜依然不断到处缠访、闹访。为了化解矛盾,市中院、县委和县法院多位领导亲自到现场实地查看,均认为已经执行到位。2014年4月9日,县法院干警旷建国、谭玉云、沈利平邀请当地居委会主任罗小华到现场进行摄像,并实际测量,被执行人的空白宅基地近端距申请人的房屋有六点五米,远端有九点二米,申请人的前坪与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中间有一条四点二米宽的水泥硬化道路,申请人的房屋开裂与法院的执行无关,原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收到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17〕0775号)后,县法院干警和腊园社区(王冬兰房屋所在地)书记罗小华等一道于12月28日下午到现场实地察看,均认为本案早已执行完毕,刘胜发帖反映情况不属实。目前,县水利局(刘胜系县水利局下属单位职工)和腊园社区都在做刘胜的止访息诉工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7-12-14 22:2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