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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枉判不纠正不执行,盼扫黑除恶尽快执行

2018-10-24 12:36:07发布11次查看
株洲芦淞法院2016湘0203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又一次证明:民众在芦淞法院告开发商,败诉是常态;曾有网友称芦淞法院似权贵之奴、富豪之孙;看来芦淞法院真是奴孙……或说一审错判,可以上诉,但富豪开发商没后台靠山能搞房地产吗?故上诉的结果维持原判也是常态。本案2017年4月28日一审判决后,我方上诉后又上网发文《呼吁上级领导纠正株洲芦淞法院枉法错判的行为》;;但株洲中院置若罔闻,结果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芦淞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徇私枉法如此明显,两级法院难道其法律素质还不如平民百姓?
现将二条原判决列出后抗辩如下:
一、被告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邹莉香、王红军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芦淞法院的该判决,实际是判决由原告即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作为出卖人被告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这就是以言代法;难道芦淞法院以及株洲中院既有审判权,又有立法权?
二、被告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
原判决书第5页起称:“本法院认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按照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当事人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芦淞法院自打嘴巴。判决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芦淞区法院的判决,虽然不公正。但开发商按日万分之零点五也应向房屋买受人支付100万余元,所以2017年12月3日,王红军、邹莉香、王梅娥、邓小云等向芦淞区法院 呈《请求执行的申请书》
自2017年12月3日至今又2个多月了,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仍有70多万元没执行到位,办理不动产权证更是没踪影。
有能力执行支付该款项的被告开发商为何拒不执行判决呢?芦淞区法院透出的信息是; 被告方不服判决在申诉,判决就不必执行了;难道芦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立法?
据悉,有人向被告做过提醒: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有判刑罚款的风险,被告的回应是:招商引资的项目,法院应保驾护航;开发商如果要判刑罚款;先就要重判法院唆使者;不可能啊!
除以上内因外,显而易见的是:执行芦淞法院的判决,开发商就要对原告支付70多万元赔偿,所以芦淞法院拖延不执行。更令人愤怒的是,芦淞区法院推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竟敢以言代法,歪判我方负责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再者,《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规定买受人违约,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出卖人违约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 已显失公平。
买受人若干,都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执行,开发商已腰缠亿万,为何芦淞法院判违约金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即十分之一计算;芦淞法院保护的不是民众的合法权益;而是权贵富豪的违法犯罪。所以芦淞法院徇私枉法错判后,既不纠正,也不执行,对方表示要申诉后,芦淞法院又作为不予执行的借口; 难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法院毫无约束力?难道芦淞法院有法外特权?这是法恶还是官黑呢?难道周永康、黄松有及吴振汉等保护伞公司在株洲已有分支连锁店?难道刘汉刘维等黑恶势力在株洲已有若干门生徒弟?
好在我党已及时部署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的专项斗争,相信株洲的黑社会恶势力会依法扫除,老虎苍蝇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也会扫除深挖干净,人民群众的冤假错案也将获得公平正义的裁判。
我们强烈要求:违法的开发商首先必须将未执行的70多万元尽快执行到位;并将违法的保护伞深挖公开,并依法查处。
邹莉香 18173389558 王枚娥 13762362333
2018.2.3
现在法院都这么黑暗了,人民百姓怎么办?
我们只是关注,但愿大法官出面为百姓伸张正义,更希望周永康的流毒,早日清除干净!盼望反腐尽快向基层延伸!
2018-02-04 2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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