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民何日拨开云雾见青天
尊敬的共产党各级领导:
我名叫邓承简(原名邓成剑)湖南省桑植县人,现住湖南湘西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接丰村区七组。关于吉首市政府某些行政官员多次违法行政,导致我已成为乞丐并成阶下囚陈述如下:
一、吉首市人民政府关闭我狮子村采石场属行政乱作为,给我写个搬迁协议,程序不合法,事实与理如下。
事实:我于1999年申请在狮子村开办砂石场,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证号[43310119940015(附件1为证)]三年多建设整理,于2003年3月中旬正式投产,满载生产每月2万多立方米砂石。
同年5月21日,吉首市政府下达吉改发(2003)2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山采石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附件2为证)]。市国土局依据该通知于同年5月25日向我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附件3为证)。我当时将我的矿产开采证给国土局工作人员申明,同年6月13号吉首市政府下令以无证非法开采强行断电将我采场关停(附件4为证),同年同一区域内有采矿许可证的兔儿坡采石场和州工程公司采石场都可以生产,而我不行,于是我拿着我的矿产开采证找吉首市市委书记徐克勤和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理论四个多月。终干在湘西州政府的关注,吉首市政府才承认侵权,并委托市国土局解决。
由于我是合法开采,市政府对我的关停措施造成我4个多月的停产损失达100多万元,而我的开采证有效期远未到期,允许的开采量才刚刚使用。申请恢复生产,市政府极不同意,也没有对我的停产损失和购矿损失作出评估补偿,而是委托国土局给我写个搬迁协议,内容:1、狮子村邓成剑采石场必须关闭;2、给一定的搬迁费(此搬迁费远低于当年我建场费);3、异地重建;4、重新发证;5、免缴年产14万吨砂石6年矿产权价款及矿产开采费(附件5为证)。
理由:(1)2003年3月21日吉首市规定人民南路从胡麻井至万溶江乡兴隆两边山脊可视面而两边山脊可视面禁止开采,此区域城中心有兔儿坡采石场(2006年依法征收关闭),州工程公司采石场(2006年依法征收关闭),我于2003年提出申请让我生产1年,不要政府一分钱,市政府不同意,并将我采石场强行关闭,请问市人民政府给中央汇报不是针对我一家,针对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的制经济的合法有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依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宪法六十七条:(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据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吉首市政府委托市国土局写的处理决定符合那条那款法律规定?所以说程序不合法。
二、市执法部门乱用职权关闭我桐木冲采石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事实:我原在狮子村建设砂石场途中,向亲朋好友借债近80万元,遭遇关停,债权人经常上门急要债务,我已是焦头烂额,无奈之下只好与市国土局签搬迁协议,以恢复生产,求得一线生机。
2003年下旬,我在其他地方选址,都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市国土局和乡政府工作人员给我做工作,并给我选点到政府规定的采矿区,万溶江乡树岩桥村王茂田组桐木冲开办采石场。并说给我办了山林地出租协议,地界下以公路为界,说给我建采石场提供优惠条件。
2003年底,我到政府选定的采石场探矿时,规划局某人问我要钱,我说要钱你找市委书记徐克勤去。
2004年我探矿时,修建临时工棚——规划局长田利民叫万溶溶江乡罗部长来强拆,此人知道政府侵权之事,没有服从(附件6为证),结果规划局长田利民委托市领导干部强行拆除。2005年、2006年我两次申请报批到规划局长田利民,在岩场规划区内修配电电房和工棚一事,规划局长田利民坚决不批,我在我采矿区内内2005、2006年两次修工棚和配电房都被规划局和国土局强行拆除(附件7为证),未拆之前我找人就事论事(附件8为证),也没有用,找市政府协调,政府不理睬。同年同一区域内有采矿许可证的都可以修工棚和配电房正常生产(附件9为证),而我不行,修配电房和工棚是生产安全的必须附属设施,请问:“市执法部门选择性执制法,重复行政,是否符合习主席的明文规定:‘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政府是服务的政府’是否相符,市执法部门不是针对我是针对谁”?
理由:依据吉政发(2003)26号《关于加强矿山采石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依据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2008年下旬,郑国强租我采石场,规划局说给郑国办了规划许可证,而国土局说不知道,市执法部门受行政违法,支邪压正。
事实:2006年本人有采矿许可证被吉首市执法部门强行关停后,我已投资100多万,无处维权,只能走上访之路,望还我一个公道,可2008年下旬郑国强租我采石场,无矿产开采证,放炮将我岩场的机械设备及电器设备全部炸坏,在我矿区内修厂房和工棚,随意开采,并占用矿山以外的粮田,市执法部门及政府大力支持,而我不行。
2009年3月上旬,郑国要我变更手续将我打成轻伤,无人理睬。市政府执法部门违法行政和郑国的黑恶势力导致我进京上访,在火车站被市政府的工作人员暗地跟踪强行拦回(附件10为证),说给我解决问题,可至今没有正确结果。
理由:(一)吉政发[2003]26号文件第七款明文规定,无采矿许可证不能办理发放《爆破证》和供应火工产品,矿山以出租承包、买卖等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取缔。(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物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第第(8)条进行赔偿。
四、政府行政违法阻止我上访,控制我人身自由,受行政乱作为。
事实:七年内我多次找过吉首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我狮子村采石场和树岩桥村桐木冲邓承简采石场的关停情况,都未答复,相反政府派人看守我,2011年12月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我才到达国家信访局反映政府侵权一事,得到批复由省信访局处理,仍无结果。尤其2012年9月中旬左右,街道办事处和接丰社区的看守人员发现我不在家,立即撬我家门(附件11为证),盗走侵权资料,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所作所为导致我一家四口人居住不足20平方米,为了生机保命,我身带录像笔于2013年3月上北京打工,被吉首市政府、市信访、市公安、乾州办事处等人强行抓回拘留15天(附件12为证),而派出所没收我的录像笔,永久不退还。
理由:政府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吉政发[2003]26号文件明文规定,先规划,国土资源局再审查,认为符合规划、开采和安全条件的再发放采矿许可证。
有了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市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保护。但吉信联办纪要[2013]5号第一款说:经联合调查组核实,邓承简修建工棚和配电房事前未向规划部门书面申报,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市规划部门依法拆除配电房和工棚属于正常执法,合法合规。请问市委副书记李志评合得是哪家的矿产法?
(一)我已依法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后,在我矿山内修建配电房和工棚,市规划局强行拆除,又符合矿产开采法那条法律法规规定?
(二)郑国强租我采石场后无证都能够正常开采,为什么市政府某些领导大力支持,这与吉政发[2003]26号文件第七条(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开办采石场切实可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1、公安部门在受理采石场业主申请办理《爆破证》、《火工供应证》时,应查验《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不得为其办理发放《爆破证》、《火工供应证》和供应火工产品。2、电力部门在受理采石场业主申请供电时,应先查验《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不得为其架设线路和供电。3、以出租、承包、买卖等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取缔。)这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维护公平正义?请问领导和郑国是什么关系?
(三)我上访,政府部门多次拦访,尤其是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某领导请黑保安打我,当时湖南永州人声张正义,我才免遭于难,后我上厕所拉尿,黑保安将我强行软禁28小时,由于天气寒冷,重感冒,后造成肺部感染、支气管炎、心脏病、高血压,由于长期受政府欺压,除了有以上病外,出狱经检查还患有双肾结石、脑血栓等。
(四)我在我岩场规划区内修工棚和配电房,市规划局说是人行道,张安何、罗慧忠等六家采石场,在同一区域内都可以随意修建厂房和工棚,而我为什么不行?郑国强租我采石场后能够无证开采和修建工棚及厂房,请问市规划局选择性执法有何法定依据。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给中央汇假报,尤其是2013年8月8日中共吉首市委员会给中国新闻出版周刊汇报说,市政府处理事情都是依法依规,并说:街道及社区于2013年给我帮扶资金3万余元。有何依据?2013年年底市政府给国家信访局汇报,说给我处理好了,并将案情终结,其实根本没有处理,市政府再次虚构事实汇报,欺下瞒上,并导致我成为阶下囚。
六、吉首市政府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仍然执迷不悟,侮辱法律尊严,隐瞒事实真理,愚弄百姓,不之何日还我公道。
七、政府以上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我成为乞丐并沦为阶下囚,为此强烈请求吉首市政府早日按照国家行政侵权赔偿法给我赔偿。诉求事项附后(第11页)。
八、以上所述,事事有证、句句属实、字字含泪,如有虚假,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采矿厂许可证2份。
3、采石厂补偿协议1份。
此致
陈述人:邓承简
曾用名:邓成剑
身份证号:43082219650901******
联系电话:15580438021
2015年6月29日
赔偿诉求如下
赔偿方案提出两种,可采取其中一种赔偿方案。
方案一、现金赔偿方案事项:
1、赔偿在北京坐牢10个月误工费及精神损失
304天×308元/天=93632元
2、赔偿狮子村邓承简采石场6年经营权损失34440000元(84万吨沙石÷1.5吨=56万立方米×61.5元(按2014年州物价局文件计算)
3、赔偿邓承简树岩桥桐木冲采石场投资损失110万元(平整场地、机械设备、线路安装等)。
4、赔偿因市政府有关官员撬烂我住宅门拿走证据资料给岳母造成精神损失1万元。
5、赔偿因市政府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造成的17天的误工损失3094元(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20日共计17天×国家赔偿标准每日182元)
6、赔偿因请求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耽误的12年误工损失797160元(12年×365天/年=4380天×182元/天)
7、赔偿因请求解决侵权赔偿问题所花车旅费12年共计131400元(4380天×30元)。
以上合计:36575286元
方案二、赔偿一部分现金,给我重建一个采石场,重新给我补发经营证件。
好累啊!
2015-07-24 09:5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