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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衡阳县陈吉寿代理离婚案指使原告故意隐瞒财产

2018-10-23 23:38:26发布12次查看
让老百姓在判决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何其难?知法犯法,举报到底!
陈吉寿,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号:31803021104**3,2017年6-8月在代理刘某、彭某离婚案中故意指使原告隐瞒财产,严重干扰司法公平正义和影响审判结果,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恳请司法、法院、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坚决查处知法者干扰司法公正,为民做主,让普通百姓、弱势群体感受国家司法公平正义!
笔者有陈吉寿亲笔书写的指使为证。
举报人:彭花艳 18819370821
陈吉寿,湖南省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号:31803021104* *3,原告代理人
在离婚案中,陈吉寿指使原告隐瞒小轿车,书面有“车子不是我的,是公司买的,当时要我借钱还款,车子归我使用”,要原告庭上照说。  衡阳县司法局对彭花艳在红网百姓呼声中举报陈吉寿代理离婚案指使原告故意隐瞒财产一事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局和法律工作者协会组成的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经过详细调查,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陈吉寿存在故意指使原告隐瞒财产的行为且未对审判结果造成任何影响。但是,陈吉寿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其工作态度不够严谨,为此,衡阳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
衡阳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首先谢谢县司法局和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关注;
有几点有必要说明:
1、“经过详细调查”,请问何时何地向本人(彭花艳)了解情况了?是电话是微信?
2、陈吉寿 指使原告隐瞒财产的行为是不是事实,白纸黑字和庭上口述都有,怎样才算事实?请问司法局如何界定是否事实?
3、请司法局对公众科普,怎样才算“未对审判结果造成任何影响”?作为法律工作者就可以为所欲为,置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这就是当下的司法公正?在万分无奈的情况,本人及家人几经周折委托律师取证花费金钱、耽误时间等难道这不是损失,试问?如果陈吉寿不指使故意隐瞒,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吗?且这只是其中1项财产,本案的关键财产是房产。
4、本案的利益相关方: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陈吉寿作为司法从业人员且是既得利益方,请问指使隐瞒财产难道我国法律公允可以的行为,还是衡阳司法局认可的行为,难道仅仅只是工作态度不够严谨?本人再三提醒陈吉寿不能这样,其扬言你去告我啊(意思即有本事你去告状,向上级反应我啊);

2017-08-16 16: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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