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值此全市人民齐心公建“精美湘潭”共创“全国文明城市”之际,我市却出现黑恶势力长期暴力威胁、恐吓人民群众的不和谐局面。特向我市主要领导反映,期达天听。
位于湘潭东大门,东站路口西北角的柏丽广场,长期被涉黑势力盘踞。该小区自开盘以来长期没有物业服务,开发商左藤君一直以来采用暴力胁迫、恐吓的方式阻止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并长期非法占有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活动。至2016年4月,其开发商湘潭七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藤君)更是非法将业主的供水关停,业主向供水部门反映情况,供水部门试图按照《合同法》恢复供水被左藤君指使不明身份人员暴力阻止,并恐吓供水部门来一次打一次。此次停水长达数月之久,对业主的生活、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情发生后,小区业主多次向城管、岳塘区、辖区街道、公安110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积极响应迅速组织协调,但左藤君采取阳奉阴违方式,一面敷衍前来协调的单位,一面组织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员加强对业主的恐吓,胁迫部分业主妥协,即便在街道的协调下业主委员会至今也无法成立。见能实现这样的效果,左藤君更是嚣张至极,变本加厉。
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富强、民主、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之时,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始终相信,党和国家有能力保障最基层的老百姓最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安居权。老百姓的诉求其实很简单,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不至于断水断电流离失所而已。
我们查阅有关法律文件后恳请尊敬的领导,父母官关心下如下问题:
一、请求市委、市政府依法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迅速恢复供水,减低业主损失
二、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等司法单位对非法侵权造成经济损失并涉嫌犯罪的情况予以立案侦查并由检方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左藤君刑事责任。(有关刑事立案依据法条附后)
三、请求政府牵头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与管理。
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故意伤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非法拘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绑架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非法搜查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敲诈勒索案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么厉害的开发商,谁给他这么大的胆子。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可以联合小区业主集体上诉。
2016-08-29 18:1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