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龙山县政府未征地前非法砍毁果林索赔的
控告书
尊敬的省州人民政府:
请依法行政!
控告人:刘卫平,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农民,现住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官渡社区1组,身份证号码43313019791113xxxx,电话136xxxx3832。
被控告人:龙山县人民政府
控告请求:
请上级政府责成被控告方赔偿砍毁的各种果林直接经济损失费310600元赔偿给刘卫平家。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一贯热爱祖国,忠于党,拥护新生的社会制度,从出生至今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始终报着科学种田的理念,在自己的承包田内栽植了初挂果的柚子树278棵×3000元/棵,价值达83400元;盛果期的柚子树145棵×300元/棵,价值达50400元;又栽植了直径3公分的柚子树626棵×150元/棵,价值达93900元。又栽植了80公分高的茶花树100株×100元/株,价值达10000元;另栽植了高产葡萄树600株×38元/株,价值28800元;6项总价值达310600元的果林,于2017年11月1日在以张肇琴为首的40多人的执法队,对控告人家至今未征收的承包田内的果林,用以权压法的行政不作为的乱作为之举,把所有的果林全部砍毁掉了。控告人发现后,与张肇琴讲理,他准备抓我,围观群众对他说:“刘卫平患有精神病,请莫乱抓她,怕其精神病复发……”张肇琴恶狠狠的说:“我县政府有的是车子,有精神病的人就用120救护车送往精神病院去治疗,有其它疾病的就往其它医院送去治疗。我政府想砍树,任何人不能阻挡。”控告人反不过朝庭,拗不过衙门,一年能卖几万元的果林就被县政府的执法人员蛮横不讲理的砍掉了,不给予分文补偿。控告人想不开,造成了精神病复发,于今年住院两次。因自己无钱长期医治,逼迫出院,想得到问题解决。半年多来,县政府凭职权久拖不决本案,控告人不服,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控告人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上级政府提出控告、寻求公道,望上级领导机关本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公断本案为盼!内容真实可靠,无有虚言,愿承担控告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致
礼!
控告人:刘卫平叩呈
2018年5月30日
相关证据附后。
权大于法了,农民维权难!
没有证据了,他们不会承认。当初砍的时候你就偷偷摄像,拍照,然后直接去北京。
2018-05-30 15:5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