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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兴市在职教师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一点看法

2018-10-22 20:37:08发布11次查看
关于在职教师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一点看法
原先,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是同一标准。
2011年,出台了民发〔2011〕192号文件,调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现在,教师与公务员病故后的抚恤金相差好几倍,不仅显失公平,是否与法律相悖?《教师法》明确规定在职教师工资要略高于公务员,难道在职教师病故后就要比公务员少十多万元,这种制度设计合理吗?
为了让一些不幸的家庭能感受到“尊师重教”的皇恩,敬请上级领导能关注一些基层的不幸的家庭的真实处境,主动作为,及时出台文件,调高在职教师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公务员有特权!!!可以权力自肥!!!肯定为自己谋利益!!
乡村一夫:
你向“红网百姓呼声”反映的《关于资兴市在职教师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一点看法》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明确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费。”
由上述文件精神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有区别的。目前我们尚未接到上级调高在职教师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文件。
至于你反映的“敬请上级领导能关注一些基层的不幸的家庭的真实处境,主动作为,及时出台文件,调高在职教师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诉求,不在我们的权限范围内。当然,我们也会将相关情况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专此致函。
资兴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7日
能看到资兴市教育局的回复,也是一种主动作为,心里暖暖的;能看到相关部门能因地制宜地积极作为、出台相关文件,则大快人心、深得民心。
2017-02-24 16: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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