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百度“资兴吧”出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三个农民实名举报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恳请资兴市检察院依法查处林业局工作人员工作的渎职犯罪责任!请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处资兴市林业局动用林业ga以刑事立案干预民事纠纷的问题。
三个农民网上发帖寻求帮助,一石激起千层浪
事情起因还得从2015年7月21日的“百度资兴吧”和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同时出现一篇题为《资兴市林业局,你为何如此任性》帖子说起。湖南资兴市清江乡农民何天龙、黄心红、李成桂发帖称:“2013年6月25日,我们三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获得了清江乡瑶族村永兴棚造林基地山场2415平方米林木采伐权。合同要求6个月内砍伐完毕,多次电话基地站站长李明生,请求派技术员现场指界,李站长回复:‘永兴棚河流两边以上的基地所造人工林可以全部砍伐,除人工林外全部都是原始森林和杂自生林,很容易分清,我会给林管站打招呼的’。我们于7月开始砍伐,砍伐过程中我们怀疑出材量严重不实,多次要求派人核实,但答复我们先砍伐完后再说。事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出材量与实际的出材量相差800多立方米,误差超过60%,严重违反了林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误差不能超过5%,我们在与林业局协调近1年没有得到处理后,于2014年6月份向资兴市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和专业机构鉴定,资兴市林业局在将要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干预法院依法审判,要求资兴市森林ga局以我们越界砍伐82.4立方米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为由将我三人进行“刑事立案。”
三名投诉人称:从2013年7月份砍伐时到2014年9月22日前,1年多时间,资兴市林业局没有任何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过问此事,针对此项目在砍伐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到现场拨交、指界、监督,也没有人来验收,不做收尾验收管理等,更未提出超界砍伐。为什么我们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反成了犯罪嫌疑人?为此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杳无音讯。迫于无奈,只能上网公开举报!
投诉人发帖称:由于林业部门提供的图纸错误,按照森林ga单方鉴定越界砍伐82.4立方米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例,这种情况同样要追究林业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投诉人认为资兴市林业局从设计到拍卖存在重大失误,请求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款撤销合同;二是对在此次事情中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三是在砍伐木材时是按照林业局基地站提供的图纸作业,没有超砍范围的意思,不能接受以“盗伐木材”给予立案的理由。
帖子一出,网上一片哗然,网民跟帖不断,特别是“百度资兴吧”,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一度被置顶。但“百度资兴吧”的原贴文被“莫名其妙”删除,网民纷纷质疑,事情本身因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怎么会引发一起“刑事案件”呢。网络似乎同情弱者,舆论一边倒,把林业局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随着“口水战”加剧,网友似乎看出了“端倪”,细心的人发现,几个频繁回复的id,即“hualaishi88886”、“八面山下林农”、“qingjiangren88”以及“林农风语者”等等回复,双方据理力争,各有辩词,互相评论。
网民“qingjiangren88”发帖称:“法院未审之前,首先舆论炒热,一群“聪明”导演的精心策划”。网民质疑,如果不是林业ga干预进来,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怎么会成为“刑事案件”。到底是谁在导演和精心策划?
网民投诉焦点:资兴市林业局“任性执法”“刑事压制民事”终止法院民事审判
三名投诉人发贴称: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资兴市林业局不是积极应诉,而是想尽办法寻找原告人的问题,由于事先提供的图纸有错误,致使砍伐越界,资兴市林业ga依据原告越界砍伐以“盗伐林木罪”进行刑事立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同一个案件中,涉及民事与刑事的,肯定是刑事优先原则,法院自然终止了民事纠纷处理。
投诉人发帖称:资兴市林业局将山场拍卖后,没有指派技术人员到山场指界、拨交、督察、验收,这是违法的,也是严重履职失责;林业ga单独对投诉人超出越界砍伐的部分以“盗伐木材”予以立案,致使法院无法处理民事纠纷,有刑事干预民事嫌疑,属于乱用职权。
投诉人发帖指出:面对民事纠纷,资兴市林业局居然指使森林ga施压,利用权力之便打击报复行为,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严重相违背,更与当前全党上下开展的“三严三实”严重背离。如此,只能搞得人心向背。如果不是面临“坐牢”的危险,我们真不想把事情闹大,也不敢与林业局这些权势部门打官司,我们真怕!
资兴市林业局:设计资质合法评估符合技术规程依法不予撤销合同
7月24日,资兴市林业局在网民投诉帖发出三天后做出了回应。称: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从设计到拍买过程均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依法不予撤销合同协议。并强调评估符合技术规程。是该局依法批准“同意评估”,并委托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评估。且评估技术人员由林业调查设计院、清江林管站技术员组成,其中设计院院长、副院长、清江林管站站长等3人具备林业中级工程师职称,且林业评估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总面积516.3亩,评估总价值为100.3825万元。 林业局回复强调:“林权招标竞卖程序合法。2013年6月25日按公示规定时间召开林权招标竞卖会,会议采取买卖双方面对面座谈形式,能成功就成交,不强迫,没有委托中介机构,并宣布了林权招标竞卖办法。会上,说明了流转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6月8日清江林管站已办好;经充分座谈讨论后,参会的木材经营者对流转山场的情况和协议书无异议后,由其本人填价竞标。最后,五号木材经营者何天龙以最高应价1190008元获得中标,在会上立马签定了‘林木流转招标中标确认书’。 回复同时称:“清江永兴棚联办林业基地部分林木对外竞卖成交协议”依法有效。整个过程是公开透明、无欺诈、无胁迫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愿。成交协议第三条其它约定明文规定,中标山场预计出木材2415立方米的数据是经评估中心到实地测量得出的结论。协议中有条款说明中标方在经营全过程中出材率是盈是亏,卖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费用。
投诉人公开发帖宣称:我们不认可林业局的回复!
面对资兴市林业局做出的迅速回复,网民应该“息怒”或认可或表示满意。可四天后,三位投诉人居然公开发帖宣称“我们不认可你们的回复”,并逐条进行了反驳。
三位投诉人反驳称:感谢林业局领导的重视,作出了回应,我们一致认为,回复“颠倒黑白,掩耳盗铃,有失公信,妄下定论”。
关于“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从设计到拍卖过程均按程序依法、依规不予撤销合同协议”问题。三位投诉人称,网上有律师依法给出了解释,特别是戴曙光律师的回复;有关“设计资质是否合法”的问题,林业局的回复是“设计资质合法。资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院是事业单位,2006年晋升为乙级资质”。投诉人称:我们相信是真的。但是有个问题:你们如此合法、合格的资质,为什么会将一块出材率不足1000立方米(林管站监交后的真实结果)的山场,设计成出材率2415立方米的山场,误差60%?关于“评估符合技术规程”。林业局解释说“符合技术规程”。投诉人上网反驳:“请问当时评估时的评估点在哪?评估取点设计图纸在哪?为什么会出现有人工林面积5号小班没全部规划在内?而无人工林的面积都设计规划在内?”
回复中说:“招标会上你们当场许愿‘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办好,请各位买主放心”。投诉人说:“我们就搞不懂了,为什么林业ga却说我们无证采伐呢?”
关于“中标山场预计出材率2415立方米的数据是评估中心到实地测量得出的结论,而且被采用”问题。“后来经营过程中也是通过你们林管站检尺员与购买老板直接以杉条、毛稿、原木的出材率根根检尺,车车验收的,才800余立方米,相差1000多立方米的木材去哪去了?”投诉人回帖称:设计出现了“重大错误”,不是我们要追究责任,是违法了,你们作为执法部门,应该比我们更懂。
关于第三方鉴定情况:投诉人称通过资兴市法院提议,原被双方一致同意郴州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到现场评估测评,郴州正宏公司七人亲临现场,经过三天的测评得出的数据。而你们却说成是“对方未到山上实际操作鉴定,有人员没有资质”。这不睁眼说瞎话吗?这不是对资兴市人民法院谢主任工作的否定吗?这不是将责任推到郴州正宏司法鉴定所吗?
帖文还显示,三位投诉人希望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处理此时,以还投诉人一个公道,也给所有支持和关心他们的网民一个公道。
上访未引起重视,“问政”市委书记 ,批示后仍无进展,依然没有获得处理
三位投诉人发帖透露:多次上访未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于2015年6月23日“问政”当地主要领导,将此事文字材料当面呈交了资兴市委书记陈荣伟。7月7日,资兴市林业局何姓、李姓两位副局长受林业局长黄志文的委托,带着林业设计院院长李昌跃及基地站站长李明生到清江乡林管站,就资兴市委书记陈荣伟为此事做的批示做了有关解释。李昌跃院长当面承认了设计有误差,转图转错了。但7月8日,林业ga通知黄心红协助调查,当时还带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了抽血化验,至今都没搞明白什么事。
投诉人称:砍伐前多次致电李明生站长,要求派技术员实地指界,可基地站与林管站相互推诿,结果没有一个人到现场指界,更谈不上监督和验收了。如按照你们说的,有2个人一直在,在你们监督下都砍错了,这个责任由谁负呢,是我们故意越界,还是你们监管不到位?真实情况是林业局派了两人住现场专门监督我们(防走私),林业局在回复中提到“在整个过程中,林业局各相关部门较好履行了服务与监管职责”。这纯属无稽之谈,睁睁眼睛说瞎话。法律面前只讲究证据和事实。再退一步讲。如果按林业ga所认定5号小班超红线砍伐树木81立方米的单方认定成立的话,我们在林业局相关技术责任人和监督人眼皮子底下乱砍滥伐,你们不制止,任由我们任性,难道不是渎职吗?
投诉人发帖信息表明,资兴市委书记陈荣伟批示后,资兴市林业局依然没有引起重视,采取了拖延“战术”,事情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三位农民在失望和无奈中,选择了上网发帖。
律师回复:如果情况属实,证据链存在,可依法维权
7月21日,三人在百度资兴吧,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出了《资兴市林业局,你为何如此任性执法》投诉贴文,引发网民热议,其中律师张桂枝和戴曙光进行了回复。
张桂枝律师回复说: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若由于资兴市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过失,导致拍卖林场的预计林木储量与实际林木储量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戴曙光律师认为:本案合同能否被撤销最关键的问题是实际出材与合同约定的出材是否存在重大差距,如果属实,则不论资兴市林业局从设计到拍买存在重大失误合同均可以依据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如果出卖方存在明显过错的,还可以以合同欺诈予以撤销。反之,如果两者之间差距不大,即使资兴市林业局从设计到拍买存在重大失误,该合同也不能予以撤销。
戴曙光律师说:《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对面积调查、蓄积调查、出材率等均做了详细规定。该技术规第十七条详细明确了出材率;第二十一条规定,面积精度必须达到95%以上;第二十二条规定,蓄积调查精度必须达到90%以上。本案属于皆伐。据此,一旦实际出材与合同约定出材存在600立方米的差距属实,则资兴市林业局存在重大失误基本亦可以而确定。同时,投诉人反映显然是六块山场,而实际只砍了5块山场中的人工林,还有一块山场的杉木在哪里”这一事实如果属实,则明显属于重大失误。且由于出卖方实际提供的杉木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则出卖方则直接构成违约,如果少提供的杉木区域其出材量较大,则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买受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戴曙光律师认为,买受人如果能证明四至界线不清,在刑事案件中,则买受人不构成犯罪。这个举证责任不能由买受人来承担;其次买受人主张“当年7月份砍伐时到2014年9月22日前,整整1年多时间,资兴市林业局没有任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过问此事,尤其是作为林业部门针对此项目不做收尾验收管理,更未提出任何砍错超界砍伐异议”,而出卖人主张“2014年为了督促和监督采伐山场木材生产,市林业局也专门安排两名工作人员配合清江林管站监督管理山场生产出材情况。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林业局各相关部门较好履行了服务与监管职责”。问题是,如果出卖人的主张属实,则怎么会可能出现盗伐的情况。如果出卖人较好履行了服务与监管职责,那就说明,即使是出卖人在监督服务过程中,相关监督服务人员也不知道可采伐的实际范围。如果这一事实属实,且实际出材没有超出合同约定数量以及采伐许可数量,要定买受人构成犯罪存在很大难度。
网友建议:涉事单位“不能任性”应认真对待网民诉求
贴文发出后,“百度资兴吧”里网民、老乡,在外工作人士评论“此起彼伏”,使得这一舆情持续升温。
网友“东江湖畔77”说:希望家乡政府有好的形象,面对这种事情要理性对待。相信这种事情的发生应该是事出有因。结合当事人反馈的文章来看 应该说林业局和当事人之间还是缺乏深入的沟通,为百姓多办、办实事、办好事应该说是当前政府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趋势走向……。
网民“我是资兴人”回复说:相信有正义,几个农民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你们点赞 !
网友“清江在媒体工作人士”发帖说:最近网上炒的比较热的《资兴市林业局,你为何如此任性执法》一贴,我是保留了自己的态度,几个农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寻找正义支持,获得正当的诉求,无可厚非。该网友还说:基层对处理舆情的反映速度,应对策略不当,经验不足,往往会使舆情散失最佳的处置时间,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网民“红色二代”评论说:“这个帖子又是一个典型的以“刑事案”压“民事案”的案例!明明自己犯错在先 还要找个理由整人,高明啊!怪不得现今社会很多老百姓对政府机关的公信力缺乏信任感。
“东江湖上摆擂台”评论说:删贴,是掩盖不了事实的,这恰恰说明要掩盖什么?反而还会引起更大的关注。如果面对一个帖子的勇气都没有,还有什么勇气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网友“达美广告”评论说:相信人间自有公理在,正气一定会压倒歪风!
就在7月31日当天,资兴市林业局在网上回应了广大网友的关切。称“感谢广大网友、在外工作的老乡对资兴林业的关心与关爱,特别是对何天龙等人反映事件中,你们提了很好的建议,对林业工作也提了相关要求,林业局非常愿意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也请大家放心,针对何天龙等人反映的事项,林业局将根据司法处理结果依法履职到位,对工作失误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责到位。”
一个月过去了,双方似乎热衷在网上打“口水战”,资兴市有关部门依然没有让网民看到实质性处理进展。
三农民实名举报:获副省长批示,维权任重道远!
此事引发了网上,网下高度关注。随着舆情发酵,与之相关的一些关于资兴市林业局负面舆情出现。曾经一度引发该单位一名已调任其他单位任职的领导有关“酒后任性”大闹医院的舆情,使得网民“浮想联翩”,甚至认为该单位领导“一贯任性”。另外,网民“小丫讨理”发帖称资兴市林业局旗下的滁口林场,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清江乡丫和村近千亩山林。包括清江乡多个村组林农反映,在国家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资兴市林业局技术部门和基层林管站工作不到位,造成该乡大面积林权证错误划线,林权归属混乱问题,引发诸多矛盾等。
投诉人称,网上投诉后,资兴市林业ga局非常重视,谨慎对待这个事情,其内部在立案的理由上发生了分歧,到底是以“盗伐林木”立案还是以“滥发林木”追究责任,目前依然尚未处理。8月15日,“百度资兴吧”出现了文章开头说的实名举报信,三位农民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在当地尚属首次,网民关注度进一步提升。
来自资兴坊间权威消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三个农民实名举报,引起了湖南省政府主管林业的副省长戴道晋重视。资兴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表示,戴副省长的批示已经到了资兴市政府督查室,下一步如何处理还不知道。据悉,多年前戴道晋任职资兴市委书记,在当地群众中有极高的威望。
由于当前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另资兴本地消息灵通人士透露,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关注到此案,将介入调查,具体情况尚未公布,广大网友表示,将密切关注此事,期待有一个公平、公证的处理结果。(卿姜仁)
“三个资兴农民实名举报的背后,是否为一群“聪明”导演的精心策划”。答案网友各自判断。
个人认为上发网络舆情进行网上举报是网民的自由和权利,但就同一问题不断的上发新帖,就会让网友感到有炒作之嫌!就会让网友怀疑其动机和目的!就会真的让网友觉得“为一群“聪明”导演的精心策划”。况且三位投诉人就反映问题己分别向法院起诉,向检院、纪委举报,向相关领导反映。现在是法治社会,要依法解决纠纷和问题,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法。
“三个资兴农民实名举报的”其实就是三个问题。一是林木买卖合同经济纠纷问题。二是永兴棚基地超范围砍伐问题。三是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
一、林木买卖合同经济纠纷问题。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一是协商,二是仲裁或判决。这个问题“三个资兴农民”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审理中,在法律面前法人和公民一律平等,双方都有举证维护自身权益权利,法院会依事实、依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林业局左右不了法院,起诉这么久还没有结果,是审理的程序问题,有疑问当事人可去法院询问。林木买卖合同经济纠纷问题法院自有公断。
二、永兴棚基地超范围砍伐问题。或者叫森林公安刑事干预民事问题。2014年6月份三位投诉人就清江永兴棚林业基地经济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9月22—24日郴州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受聘到现场评估测评时,发现越界砍伐,森林公安接到报案后,介入调查,经鉴定越界砍伐82·4立方米,因数额较大,依法予以立案。森林公安主要职责的“三个资兴农民实名举报的背后,是否为一群“聪明”导演的精心策划”?
看到“聪明”两字,我就会想起“聪明反被聪明误”!
看到“导演”两字,我就会想起“搞笑和华而不实”!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1、“舆情”是一种呼声、一种监督,他只能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他左右不了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网络上争不出结果,只有法律才会给出公正结论。
2、“舆论”影响不了法院判决。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循经济规则,在经济合同中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撤销已生效的合同,只有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撤销。在法院诉讼中也一样,双方都有举证、质重权利,包括对中介机构鉴定显失公平或程序、资质问题提出异议,最后由法院认定。当事方应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收集证据上,向法院提交、陈述。法院他只重事实、证据,然后依法判决。只要你有“理”,法院自会主持公道。
3、“舆论”影响不了司法机关办案。“舆论”只会监督司法机关依法执法到位,网民会继续关注永县棚基地超围砍伐的处理结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执法准则。清江永兴棚基地超范围砍伐林木82·4立方米,依法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森林公案立案侦察,这是他的职责所在。森林公安侦察完毕后,再移交检察院起诉,再由法院判决,这是林业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及造成越界采伐原因,争取宽大情节。
4、“刑事”干预不了“民事”。永兴棚基地滥伐林木案与林木买卖合同经济纠纷案,都是独立案件,在案件处理中,一案的处理、判决对另一案的处理或判决没有影响。永兴棚基地超围砍伐是14年9月24发现的,森林公安接到线报后,当月就介入了调查。森林公安立案侦察,这是他的职责所在,不存在谁指使的问题,如果森林公安发现永县棚基地滥伐林木问题不查,则是的失职、渎职,将会被依法追责。
5、当事人要理性对待,依法解决问题。一方面,要认真思考自己在这件事中的过错或失误。在招标期间是否考虑了经营风险?在采伐期间就象你所说的相关人员没去指界,你是否可以邀请他们来指界?在你及你的采伐工人看不懂图纸的情况下就让他们提刀就砍,就没有想过可能会超范围砍伐而违法?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假设说你招标的是村、组或个人的林木,且合同上注明自负盈亏,你是否还有可能要求补偿?这些都是当事人需思考和总结的。另一方面,要实事求是,用法律解决问题。林木买卖合同经济纠纷问题,既然已起诉到法院就要相信法律的公正,由法院依法判决:永兴棚基地超范围砍伐问题,违法已构成,就应积极配合侦察,争取宽大情节,在法院量刑时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会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观“三个资兴农民实名举报的背后,是否为一群“聪明”导演的精心策划”的几点启示
一个筒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暴露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引发了举报“渎职”问题,制造了一波又一波的网上炒作。何也?
1、不要相信“聪明人”。真正的聪明人,我们要尊重,因为他们是社会的精英。所谓的“聪明人”,我们就得提防,因为他自以为聪明,老子天下楼上发言比较中肯,但是忽视了几个重要问题,本人提出,希望大家讨论:
1、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个重要的原则就刑事优于民事。林业公安对何天龙等人以滥发林木罪刑事立案后,资兴市人民法院就必须中止对林木合同纠纷的处理,刑事立案后法院是无法正常审理下去的。
2、案发当时林业局具有伐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的职责。因为《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是在2014年6月份才修改发布,2014年6月份之前林业局依法必须履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的职责。所以这个规定里面也明确是“不再”。本案砍伐是发生在2013年的7月份左右,因此资兴林业局应当依据当时的法律履行好监管职责,否则就是渎职。
3、所以本案的根本就是“刑事是否干预民事”?按照当时的法定职责资兴林业局是否履行好了职责?3个农民是否构成犯罪?
资兴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请你们认真学习下法律,我一直没有搞明白,对于这个案子你们的底气在哪里?你们明显有监管的渎职,为什么还那么理直气壮?今天搞明白了,你们是抱着这个新的法律对监管职责的修改,但是我提醒你们的是按照当时的法律你们是需要承担渎职责任的。趁现在还没有把事情搞大,赶快处理好,否则可能谁也救不了你们。
1、关于林木采伐监管职责问题的补充。《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 林资发〔2009〕166号 (2009年7月17日 )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9. 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其他几个问题前面已回复,且是经过咨询的。
3、说句实在话,本人很同情“三个资兴农民”的,因为从网上反映的情况分析,超范围砍伐问题,他们毕竟是无心之过。虽说法不容情,但从另外角度来说法也有情。希望能他们冷静面对,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争取宽大情节。相信法律会给他们一个合理、合法的公正结果。
等待的时间太长了,工作效率是不是底了!
资兴林业局一个是最黑的单位了!
资兴市林业局,你们履职到位的时间是多久?半年吗已经过去了哦。
2015-09-06 10:5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