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村规大,还是法律大
沅江市共华镇和丰村二村民村规定:女儿出嫁,就得收回女儿的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第六条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女儿去年出嫁,户口也没有迁出去,在夫家也没有分得承包地。村支书陶飞跃就急不可待要收回承包土地。
请问是村规大,还是法律大?
在全国推进法制社会建设中,陶书记是不是就可以不按法律只依村规?
还有这现象,这村支书凌驾于法律之上。
还有这现象,这村支书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现像很多,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
这种现像很多,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
中国式的重男轻女
1、该组村民在2013年土地平整项目之后,自发签订《十年土地人口进出管理协议》,协议规定,考虑组内人口增减,预留20亩机动调剂田,余下面积按实有人口分配,协定土地按每年人口的异动进行进出调剂。在当年不能满足进出变动面积的情况下,动用预留的机动土地,人口的核定,以年度内的死亡、正常婚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女子婚假土地由组统一收回平衡,预留机动土地以每年承包的方式收取租金,年度内扣除组内开支后,所有进出土地的盈余加预留地租金由各农户每年分红。该协议由组各农户签名已生效执行6年时间。
2、该户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该户是全女户,三个女儿,于2017年已婚嫁1人,2018年初婚嫁二女,2017年已按组的队规将土地划归进田户,执行该方案时,组邀请村两委参加了,村干部在讲明现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已为像该户类似的全女家庭做了调剂方案,并得到了与会农户的多数认可。
3、村支两委已做以下工作:已多次召开群众会,个别有意见的已至少上门五次做工作,90%的群众同意坚持原组内的协议不变。在组十年合同签订时,村为该户做了大量群众工作,才让该户父母重新落户,并一并分配了土地。该户在过去的年份内,每年领取了组内土地调剂分红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承包遵循原则,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该村民所在组的土地调剂协议取得了90%群众的认可同意,不违反国家法律。
沅江市共华镇人民政府
2018-04-03 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