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三个教师节来临之际,一个献身湘潭县乡村教育四十年的非编教师的泪史。
我叫谭燕双,1957年3月出生,家住湘潭县花石镇盐埠金塘村竹山组,1975年7月高中毕业后,以民办、代课教师身份献身家乡教育至2015年7月,整整四十年,已从一个花季少女变成而今疾病缠身的老太婆了。
自2006年起,我至少二十次向湘潭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的养老问题,虽有批示但无解决结果,每次来访均遭遇推诿拒绝;2016年提起诉讼,法院却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驳回上诉,至今悬而未决。苦不堪言的我,经常以泪洗面。
一、每位劳动者都应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上诉人(谭燕双)与被诉人(湘潭县教育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明摆着,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适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二、长期以来,国家给予劳动者良好的政策保障。
1、凡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他们应该和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力。可是,现实却不是这样。1981年以来,在落实“民办教师”政策过程中,无故辞退了一大批优秀的“民办教师”,辞退时没有办理任何离岗手续,干了十几年,几十年;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劳动补偿金,这显然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是不合理的。各级政府必须给这些“民办教师”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说法。
2、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摘自教人【2011】8号)。
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四风”,整党纪,改革司法体制等。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1、湘潭县教育局对非公教师另眼相待,没有履行好维护每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2、湘潭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审理案件,对这样的行政案件采取逃避事实,逃避法律的方法而讲政策、讲虚伪,歪曲案件事实,致使民告官难。3、湘潭县人社局对仲裁申请采用不与支持的态度。4、湘潭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根本就不要进行实质审判就下达裁定书,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采取朝令夕改的裁定,这是自己狠狠地打自己的脸啊!
四、谁还我公正,谁给我安定。
为什么当我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应当享有的社保权利就这么难?本应全心全意为民的政府职能部门却层层设障、相互推诿,让人心痛不已;头顶国徽的办案法官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将法律的威严抛到了九宵云外。又如何能为民作主呢?又如何能让人民群众享受正义与公平呢?
我已年满60岁,谁给我安定,颐养天年。这样民生问题于政府亦为大事,于我亦为生存,也应该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宗旨吧?当地106位村民的签名是对我从教事实的充分肯定,盼大家支持我,以唤醒……
关于“湘潭县乡村教师献身教育四十载,一无社保二无退休金”的回复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下午3点”发出的“湘潭县乡村教师献身教育事业四十载,无社保无退休金如何生存?”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谭燕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谭燕双因认为湘潭县教育局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湘0321行初4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谭燕双起诉所述情况及其诉讼请求是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社会保险是法律给一个劳动者的权利,是法律中的规定,是法律问题,不是政策问题。法院是只讲政策不讲法律吗?想起人民的名义里的法官 ”你要我怎么审我就怎么审,解释权在我这。“ 不希望现实版
湘潭县教育局认为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属历史遗留问题不为怪,因为他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但是湘潭县人民法院就怪了,把适应于法律的案件硬说成是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这是歪曲案情,胡乱裁定,法院一味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没有秉公执法,公正执法。
2017-08-22 11:4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