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政府藐视法律,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又怎能奈何
我是兴宁镇兴宁社区王家大码头居民王敬明,因邻居王敬宇违法建设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影响本人合法房屋的采光、通风),多次向兴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兴宁政府国土所向王敬宇送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但王敬宇对政府停工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加紧实施违法建设,王敬宇的违法建设我家强烈反对声中如期完成。为维护我家合法权益,2016年8月8日,本人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兴宁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湘1021行初1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承担查处王建宇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是兴宁镇政府”,“兴宁镇政府应当对王建宇违法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的行为可以拆除”,据此判决:责令兴宁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查处王建宇违法建房的行为。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已近半年,为此,我又于2016年1月向资兴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督促兴宁政府履行生效判决(也是其法定职责),但兴宁政府只是做样子对王敬宇的违章建筑拆了几块砖了事,并未实质查处违法行为和拆除王敬宇的违章建筑。
兴宁镇政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要不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不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桂阳县法院(2016)湘1021行初1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兴宁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查处王建宇违法建房的行为。兴宁政府面对法律规定,面对法院判决,何来底气拒不履职,真是无解!老百姓正当维权怎么这么难!!!
法院接受官官相护的地方
王敬明同志及各位网友:
王敬明同志发表的贴文《兴宁政府藐视法律,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又怎能奈何》已由资兴市互联网管理中心转来我镇,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10月6日,王建宇向镇政府申请维修其位于兴宁镇正壕街王家大码头危房,经镇规划委员会2015年10月14日会议研究,同意其进行修缮。在房屋维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镇政府根据不同性质均进行了认真处理。一是王建宇擅自加高主体房屋及厨房等违规行为,镇政府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5日向其下达责停通知书,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及时制止。王建宇根据要求停止了违规施工,主体房屋保持在了原有高度;厨房上方加建的房屋主体结构被拆除,但考虑到二楼的人员安全问题,墙体当时只进行了部分拆除,剩余部分平均高度约1.4米(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降低至1.2米,作楼顶防护用)。二是王建宇加高楼梯间(贴文图片中盖石棉瓦处)、加建立柱和横梁等行为,因其情节轻微(楼梯间升高仅约0.7米,对王敬明家通风采光影响十分有限;建在公共面积处的立柱和横梁面积约0.01平方米,对通行影响极为有限,当地其他居民均理解无异议),且有其合理性(因王敬明早年建房时,由两层升高至三层,严重影响王建宇家楼梯间采光,故适当升高后加大了楼梯间窗户进行采光;加建立柱和横梁系为增强房屋结构稳定),镇政府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予追究。三是针对王建宇、王敬明两家多年的矛盾恩怨,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或组织双方到镇政府进行调解,希望他们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始终未能达成和解。
2016年8月8日,王敬明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资兴市住建局、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及兴宁镇政府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该院下达行政判决书(2016湘1021行初150号),根据王建宇的违规情节,依据国土、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资兴市住建局、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在该案中无须履行法律职责;而我镇因在庭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不予追究王建宇轻微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职责,法院认为我镇“并没有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判决由兴宁镇政府继续履职。镇政府收到判决书后,立即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履行王建宇轻微违法不予追究的手续且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并完善了其他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了法院的判决。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2017-04-23 16:28: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