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政府,省纪委领导:
反映人:左巧平,女,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441963121xxxx,系湘潭市中心医院检验科就职。
反映人:左 萍,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319660110xxxx,原湘潭市风动机械厂职工。
在此,我们姐妹俩向省政府,省纪委反映,湘潭公证处陈仕源,周乃英徇私舞弊,渎职滥权,在对申请材料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反公证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项,背着父母为潘启提交的假户口办理了公证,致使反映人法定继承权受到了严重侵害。请求领导查清事实,责成湘潭市公证处撤销违法公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我姐妹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据此,潘启伪造“声明书”的内容及签字,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根据《公证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否则,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针对“声明书”的公证内容及法定程序,提出以下几条证据材料:
1、该公证事项办理时提交的声明人户籍材料证实为伪造,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户口证明材料,其户口页中记载父亲左春辉、母亲余芝云1995年3月10日移居,且父亲左春辉户口页服务处所一栏填写为“市工商局”。已向声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落实并调取了全部证据资料。 岳塘派出所存档信息签发时间是1995年3月22日和雨湖派出所存档信息立户时间是1995年3月22日一致,左春辉服务处所从1995年入户至2007年销户一直为“湘潭市公安局”,公安户籍部门雨湖派出所和岳塘派出所、工作单位湘潭市公安局政治部为此出具了证明。
2、父母左春辉、余芝云在“公民公证申请表”上的签名与“声明书”上签名的笔迹不一致,并非同一人书写,与我父亲写的繁体字体绝然不同,明显属于造假。
3、1999年公证卷宗第十四页中离奇的出现了2006年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而在2018年1月30日再次去市公证处查阅案卷时第14页土地证又神奇的失踪变成了一张空白纸。由于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其造假行为愈发昭然若揭。
4、我姐妹俩的亲生父亲名叫左春辉,他生前于1998年6月从单位分得一套职工福利房,位于湘潭市雨湖街道车站路原公安局北院20栋16号2单元1号,总价为52825.00,除去福利补贴和楼层优惠最后父亲一次性付款18075.40元,且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以及收据上付款人的姓名均为父亲左春辉。现实情况足以证明是我们父亲左春辉全部投资。所以声明书中“因我们俩老无资金购买此房”《公证书》中由潘启、陶照耀出现金购买此房”内容与事实不符,内容不真实,公证违背事实。潘启、陶照耀房屋是否出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5、该《公证书》公证员陈仕源与公证事项利害人潘启存在特殊关系,潘启之女称陈仕源为干爹,反映人有理由相信,公证书造假。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我们依法向湘潭市湘潭公证处提出了复查申请,今特向省政府,省纪委反映此情况,结果不得而知。
司法部长张军在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指出,“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申请人切身利益和公证事业形象,必须严管。”他要求:1、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甚至违法公证要严肃问责处罚,并公开通报批评,2、加大对违法违纪公证员的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湘潭公证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滥权,违法公正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我们姐妹俩的法定继承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请求省证府,省纪委领导能本着严管严办、正风肃纪、革新除弊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我们真正体验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湖南省政府,省纪委
反映人:左巧平
左 萍
2018年3月5日
顶一下
2018-03-06 16:2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