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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维山乡林屋村村民田地被霸占的求助

2018-10-21 17:07:23发布21次查看
我叫谭梦林,女,娄底市新化县维山乡林屋村人,1995年与林屋村2组村民曾日高结婚,生有一子,取名曾佩湘。2011年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判与我谭梦林抚养,我与儿子的责任田长期被曾日高霸占至今,我多次到县政府与乡政府上访无果,乡村两级以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为由,使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曾日高严重损害了我与儿子的合法权益,我希望乡村两级有所作为,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请求。
  1、根据维山乡人民政府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信访答复意见书,“将曾日高家的承包田进行分户认定,其中三角丘0.77亩的三分之二,谭三排1亩的三分之二,稻子岭0.34亩的三分之二归谭梦林、曾佩湘承包经营,剩余部分归曾日高承包经营”。
  2、根据省市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请乡政府督促林屋村把谭梦林及其儿子的承包地四底划清。
  3、请乡政府督促维山乡经管站把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摸底表填写好,以便确权颁证给谭梦林,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谭梦林女士你好,关于你与曾日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事,2017年7月31日,县经管局、乡政府、村支两委工作人员已组织你们双方开展了相关调解工作,因你们矛盾分歧过大,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八条释义中关于“除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外,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必须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才能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强行调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第33-34页,法律出版社出版,王胜明、陈晓华主编,2009年8月)。建议你们双方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在法院正式判决结论出来之前,存在纠纷的这些土地,我乡经管站暂不会确权给任何一方,特此回复。
2017-07-20 14: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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