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19时03分许李晓红驾驶湘b2528b小型客车沿江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黄河北路路口右转时,与沿黄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此路口有左转的欧阳正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欧阳正云受伤的交通事故。株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于2015年9月30日下发的株公交认字[2015]第51号0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认定“李晓红驾驶机动车驶入路口右转未让左转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晓红驾驶的湘b2528b小轿车没有按照按照交通信号灯“黄河北路东西方向,黄河北路北南方向,江山路南北方向依次轮流放行”的先后顺序,在应当右转时避让左转欧阳正云的摩托车先行的情况下,在对前方道路的安全状况注意不够的情况下,不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闯红灯,强行通过路口,酿成事故,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李晓红驾驶车辆驶入路口存在1.右转未让左转车辆先行,2.安全状况注意不够,不安全驾驶,3.不文明驾驶,闯红灯,强行通过路口,4.不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的4点事实,却将后3点不予认定,反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和事故认定”时竟然将只是没戴头盔,正常行驶的欧阳正云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明显具有加重欧阳正云的事故责任,偏袒李晓红之嫌疑。
2015年7月3日19时03分,李晓红驾驶湘b2528b小车在黄河北路与欧阳正云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根据我大队办案民警现场勘察取证并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做出了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此后当事双方均提出了复核的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我大队将案卷全部材料交于市交警支队有关部门审核,交警支队复核后撤销了我队事故责任认定。经过与该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协商,并再次组织事故讨论会,我队依照法律程序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建议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相应的责任认定也只能作出两次(第二次下达的“事故证明书”等同于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故此对于该起事故我大队已经完成全部法律程序,最终责任划定需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天元交警大队
2015.11.17
2015-11-05 17:06:21
